(文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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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雯,連誌鑫,楊帆.招生傾斜政策下的弱勢學生群體:入學機會和教育公平——基於某重點大學入學數據的實證研究[J].清華大學教育研究,2018,第39卷(2):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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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雯,連誌鑫,and楊帆.“招生傾斜政策下的弱勢學生群體:入學機會和教育公平——基於某重點大學入學數據的實證研究.“清華大學教育研究第39卷.2(2018):1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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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雯,連誌鑫,amp;楊帆.(2018).招生傾斜政策下的弱勢學生群體:入學機會和教育公平——基於某重點大學入學數據的實證研究.清華大學教育研究,第39卷,(2),111-119.}
招生傾斜政策下的弱勢學生群體:入學機會和教育公平
——基於某重點大學入學數據的實證研究
文雯1連誌鑫1楊帆2
(1.清華大學教育研究院,北京;2.清華大學招生辦公室,北京)
摘要:為增加弱勢學生群體高等教育入學機會,我國製定了“國家專項”、“少數民族”和“高校專項”等招生傾斜政策,對貧困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家庭弱勢學生進行入學機會上的特殊補償。本研究通過對某部委直屬院校2014級全體新生入學數據和調查問卷數據分析發現,上述多種招生傾斜政策整體上有效,其中政府主導的招生傾斜政策在宏觀群體機會補償方麵表現更有效,高校主導的招生政策在微觀個體選拔方麵更為有效;另外,“國家專項”和“少數民族”中城鎮戶籍學生並不“弱勢”,政策精準性有待提高。
關鍵詞:高考招生;傾斜政策;弱勢群體;入學機會;教育公平
一、問題的提出
高等教育機會公平問題一直是學術界和政策領域持續關注的話題。中國社會最突出的高等教育機會不平等是城鄉之間的不平等。高等教育擴招以來,接受正規4年本科教育的農村學生的比例並沒有得到明顯的提升*;在高等教育內部,優勢階層的教育投資趨於轉向正規的大學本科,因而他們在大學本科教育方麵的機會優勢出現成倍擴大,且高等教育的層次越高,家庭背景產生的效應越大;*排除城鄉人口變動因素的影響,農村人上大學的機會與城市人相比的確下降了:在性別、民族、父親職業和父親文化水平相同的條件下,上世紀90年代城市人上大學的機會是農村人的3倍,本世紀以來這一差距擴大到4.9倍*。
為了進一步縮小高等教育機會的城鄉差異,近年來政府實施了一係列政策,包括加大對農村教育的投入、減少農民的教育負擔、減免學費、推進農村的義務教育、增加對貧困大學生的經濟資助和傾斜性招生政策等。其中,傾斜性招生政策是針對高等教育入學機會最為直接的幹預手段。國內針對傾斜性招生政策的研究並不豐富,一是政策實施年限較短,穩定性不夠,比如各高校在針對農村學生的“高校專項”在實施時有較大的自主權,往往兼顧了“扶弱”和“選優”的雙重目的,各校的選拔方式不盡相同;二是由於相關數據的可得性較低,有限的學術討論也主要限於對政策本身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的思辨性反思*,或者是基於個別學校的學生發展數據對通過傾斜性招生政策錄取的學生的大學學業表現的影響機製進行討論*,缺乏大規模的實證性政策評估研究;三是在基於個別院校數據的研究中,主要是以學生在大學期間的學業成績為因變量,以高考成績、大學專業、學習策略等作為關鍵自變量,得出的結論也比較一致,即通過招生傾斜政策進入重點大學的工科專業的學生在大學初期學業表現處於劣勢,但成績提升幅度較大。這類研究僅把學業成績作為衡量學生成長的變量,忽視了學生的社會性發展,同時對弱勢學生在心理、學習方式等方麵的特質性研究不夠,對促進其成長和發展特殊性的教育性因素的探索也還略有欠缺。總體而言,有關傾斜性招生政策在縮小高等教育機會的城鄉差距上的作用及實際效果等還缺乏更多係統科學的學術研究。
本研究通過對某部委直屬院校2014級全體新生的相關數據分析,試圖回答兩個基本問題:通過現有招生傾斜政策招錄的學生群體在“能力”和“出身”上各有什麼特點?現有招生傾斜政策在補償弱勢學生個體、協調校際和區域教育公平上的有效性如何?
二、麵向弱勢群體的招生傾斜政策
1.政府主導的招生傾斜政策:麵向貧困地區學生的“國家專項”、麵向農村學生的“地方專項”和麵向少數民族學生的“少數民族政策”
作為國家扶貧開發整體規劃的配套性措施之一,教育部自2012年起每年安排中央及地方高校編製約1萬名左右以本科教育為主的招生計劃,麵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定向招生*(後簡稱“國家專項”),生源範圍為國務院確定的21個省(區、市)的680個貧困縣。2017年這一規模已增至6.3萬名,覆蓋貧困縣數量也上升到800餘個。*“國家專項”實行單報誌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計劃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後、本科一批開始前進行投檔錄取,錄取分數原則上不低於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製分數線。為了嚴防高考移民和資格造假,該專項計劃對學生的限製性條件也在逐年增加,2012年政策製定伊始對學生資格的規定是:具有貧困地區戶籍和當地高中3年學籍;2015年增加了“在當地高中實際就讀的要求”和“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具有當地戶籍”的要求;2016年進一步要求學生本人“具有實施區域當地連續3年以上戶籍”。
另一項由省級政府主導的傾斜性招生政策是地方農村專項計劃(後簡稱“地方專項”),其招生對象是各省實施區域的農村學生,由省屬重點高校承擔,招生計劃數不少於本校當年本科一批招生規模的3%.*
少數民族招生傾斜政策(後簡稱“少數民族”)始於《教育部關於高等學校1950年度暑期招考新生的規定》。文件中指出,參加工作3年以上的產業工人、幹部和軍人,兄弟民族學生,華僑學生“考試成績雖稍差,得從寬錄取”。*之後除文革期間外,政府均實施了不同的針對少數民族學生高考“降分錄取”、“加分錄取”的優惠政策。教育部《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由省級招委會決定,可在高校投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據此,各省市自治區製定了不同的具體優惠政策,大體可以分成3類:對少數民族無條件加分、不加分僅優先錄取、對不同情況的少數民族學生采取區別對待。*對少數民族考生高考降分錄取的優惠幅度逐年降低;政府及社會成員對目前高考招生中少數民族優惠政策的認識日趨多元化。*
2.高校主導的招生傾斜政策:麵向農村學生的專項招生計劃
除了國家和省級政府主導的傾斜性招生政策,依《教育部關於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該年起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各自主選拔錄取改革試點高校開始實施專項招生計劃(後簡稱“高校專項”),主要選拔邊遠、貧困、民族地區的縣及縣以下中學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要求報考學生父親或母親或法定監護人戶籍地在實施區域的農村,學生本人具有實施區域的農村戶籍、學籍及3年實際就讀,且原則上招生規模不得低於年度本科招生規模2%。*截至目前,共有95所高校承擔該計劃,其中,教育部直屬高校73所,其他部委直屬院校9所,學校整體層次較高。
各高校在“高校專項”的實施上產生了分化,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按照“分省擇優”錄取的方式,不單獨對高校專項學生進行專門選拔,主要采取分省劃撥招生計劃,依據報考學生的高考成績擇優錄取。根據相關研究,這一類院校已經占到了實施高校專項院校數的69%。而另一類是按照“自主招生”的方式,對學生進行筆試、麵試或體驗營等測試,依據測試成績確定優惠政策力度,約有31%的學校采用了這種成本較高的選拔方式,其中清華、北大采用了“筆試+麵試+體測”的選拔方式。采取自主招生方式的高校大都明確提出“擇優錄取,寧缺毋濫”*、“如生源不足,不再征求誌願或降分錄取”*等要求。
總的來說,政府主導的招生傾斜政策對貧困或農村學生和少數民族學生給予“普惠式”的政策傾斜支持,資格標準統一,政策剛性較強;而高校主導的招生傾斜政策,尤其是采取了“自主招生”方式的院校,具有較高的選拔性,不僅對學生進行學業成績的卷麵考核,還通過麵試等對學生的綜合素質、體能等進行測試,更能選拔出符合高校人才培養規格的學生。
三、數據和樣本
本研究以某“985”高校X為案例,使用該校2014年入學學生的錄取信息及全樣本問卷調研數據。基於研究問題,將2014級學生按招生類別型分為5類:“國家專項”、“高校專項”、“少數民族”、“普通農村”和“普通城鎮”,其中前三類為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後兩類作為參照對象。
具體數據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招生部門統計的學生入學信息,包括2014年入學的全體本科生享受傾斜政策類別、戶口類型、高考成績、文理分類、生源省、所在省份投檔線、來源中學等信息。另一部分是對2014級學生進行的全樣本問卷調查數據,調查於2014年9月進行,麵向2014級的全體本科新生,回收對應有效問卷3473份,占樣本總體的97.69%。問卷調查了學生是否獨生子女、父母受教育程度、父母職業等信息。個別學生的某些變量有邏輯性缺失(如保送生的“高考成績”為空)或統計遺漏。
需要指出的是,X大學作為一所高水平研究型大學,在人才培養目標、學校文化、自主招生方式、傾斜性招生政策實施等方麵都有其獨特性,這些因素都可能會對該校傾斜性招生政策所招收的學生群體產生影響,這不能代表其他院校的同類學生群體的特征,這也是本研究在樣本上的局限所在。
注:為確保“少數民族”學生群體為僅受少數民族傾斜政策而無其他,“國家專項”、“高校專項”中少數民族學生不再計入“少數民族”;“普通農村”和“普通城鎮”為除“國家專項”、“高校專項”和“少數民族”外的其他農村或城鎮戶口學生
四、能力-出身:招生傾斜政策招錄的弱勢學生群體特征分析
1.學業能力
雖然高考成績不能完全代表學生的學業能力,但它卻是目前衡量學生學業能力相對最公平和科學的方式。為了避免因全國各省在高考試卷和成績計算方法差異造成的省間和科目類別(文科理科)成績不可比,本研究依據其所屬的省份及考生類別,將其高考成績進行了標準化,以衡量學生的學業能力。
注:1.學生高考成績經過標準化處理。即分省分文理科,將其高考成績減去其所屬類別高考成績的平均數再除以其所屬類別高考成績的標準差;2.保送生(實考分為0)和不計分數線的港澳台僑、高水平運動員、藝術類(美術學院)、藝術特長生和個別高考(裸考)(新疆內、西藏內)學生不參加統計;***表示Sig.(雙側)0.05,差異顯著;3.“國家專項”中有高考成績低於本省相同科目類別學生的極低值:-3.3912。這種情況與國家專項的招生錄取方式有關,國家專項的招生是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後、本科一批開始前單報誌願、單設批次、單獨劃線,在報名學生中按該省投放的計劃數進行排名錄取,如果報名學生的高考成績較低,但排名又在該省計劃數以內,就會出現錄取極低分的情況。
對比可知,由標準化後的高考成績均值所代表的能力上,“國家專項”、“高校專項”學生都低於本省和相同科目類別學生整體均值,其中“高校專項”學生能力最低;而“少數民族”學生高考成績高於相同省份和科目類別學生整體均值,並顯著優於其他傾斜性政策的學生,與“普通農村”學生差異不顯著。
2.家庭背景
數據分析可知,三類弱勢學生群體中“高校專項”學生群體的獨生子女比例顯著低於“普通農村”學生。而“國家專項”和“少數民族”學生群體的獨生子女比例顯著高於“普通農村”學生,特別是“少數民族”學生群體,但顯著低於“普通城鎮”學生(差異顯著性檢驗:卡方檢驗Sig.(雙側)0.05)。
類似於獨生子女比例情況,“高校專項”學生群體的父母受教育年限最低,而“國家專項”和“少數民族”學生群體的父母受教育年限顯著高於“普通農村”學生,特別是“少數民族”學生群體,但顯著低於“普通城鎮”學生(差異顯著性檢驗:T檢驗Sig.(雙側)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