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起草好了張平向賈作楨借款的合同及相關材料,煎熬唐人傑幾個月的一件大事總算告一段落。可他發現,縱使再絞盡腦汁,也並非無懈可擊,這讓他非常沮喪。提起律師,人們總會說他們是鑽法律空子的人。“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哪有空子可鑽?生活的每一寸空間裏都有法律!
在一個寂靜的深夜,唐人傑和賈作楨在他的別墅裏談合同。
賈作楨問:“有沒有一個萬全的策略,能夠做到一勞永逸?”
唐人傑搖搖頭說:“眼下隻能這樣做。羅馬法的基本原則:約定高於法律。隻要合同簽訂了就行。張平不懂法,就是懂法律的人也未必輕易解開,鑰匙在我們手上。即使有一天打起官司,也會讓法官、對方的律師先糊塗起來,把水攪渾,亂中取勝。到那時財產已經在我們名下,張平打官司要回股權很難不說,單從時間上也能耗幾年,那時就算費了九牛二虎之力討回了公司,財產也會被我們掏個空。”
賈作楨聽了哈哈大笑,“老弟啊,這就夠了,隻要我們控製了公司,不要說三年,三個月我就可以把財產轉走,然後變現,你我遠走高飛,這輩子就夠吃了!”
賈作楨的話讓唐人傑聽得有些心驚肉跳,他有點擔心地說:“這行嗎?”
“沒問題,破產之後我們就有大筆錢了,然後再謀取天世海貿易。法律雖然公正,但金錢可誘使它傾斜。”
賈作楨背著手在燈光下走來走去,這家夥一到晚上,黑暗來臨時就興奮,他看著唐人傑,隔著寬大的台桌,兩眼熠熠生輝。
唐人傑聽後默然無語,這是華夏法律人的悲哀,也是法律的悲哀,我們沒法秉持司法公正。如果是律師,為了謀取委托人的利益,尚能理解,那麼法官呢?誰應當為司法的現狀負責?有人指責律師拉法官下水,律師喊冤,說法官逼良為娼。其實,是金錢扼殺了道德和司法。
我們因貧窮而渴望金錢,但自從執業後,耳聞目睹和親身接觸的一些案件使唐人傑明白,過多的金錢對人無益,想起那些辦理過的案件,那些在監獄裏的人。正如有人所說:大多數人死於貪婪!與金錢相比,自由才是最珍貴的。可是人們總是在付出沉重的代價後才明白這個道理。
唐人傑雖然嘴上喜歡說幾句大話,自詡人中之傑,其實他內心的要求很低,娶一個漂亮的老婆,買一個大點的房子,買一輛屬於自己的車,現在這些都快實現了,但他發現欲-望無盡,它像一個黑洞一樣吸著他。
賈作楨說這件事操作成功,他可以給唐人傑巨額回報,有一次酒後他甚至說一半也行。但唐人傑真的沒想要那麼多!也不需要那麼多。他不能讓自己掉進去,沒有人比律師更了解違法的後果。
唐人傑小心翼翼處理和賈作楨之間的一切交往,他甚至要躲著徐曉嵐悄悄進行,不留一絲證據,以免自己身陷其中。律師有職業的豁免,他要用我所學的法律保護自己,真有那麼一天,也與自己無關!他僅僅是一名律師,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從事活動。
唐人傑下定決心,這件事辦完後和賈作楨徹底分手。
他把起草好的合同拷貝到U盤上,讓賈作楨自己打出來,連電子郵件也不給他發。
第一組是授權委托書,天世海貿易有限公司一直由張平管理經營,他女兒隻是個掛名股東和法人代表。即便如此,程序上不能有任何問題,張平必須有授權才能簽訂合同。
對於借款協議,反複思考後,唐人傑將股權抵押借款合同修改成《股權收購合同》,後麵又擬了份《補充合同》。約定賈作楨以二百七十萬元收購張平女兒天世海貿易公司100%的股權,在合同簽訂後的一百二十天內,張平可以陸續還款付息收購股權。股權變更少不了公司蓋章,財產的轉移也要房產證和土地證,為此唐人傑又起草了份《印章及權證保管協議》,由賈作楨保管公司的公章、土地證與房產證。
思考良久,唐人傑又把爭議解決條款由訴訟改成仲裁。仲裁本來是一種很好的爭議解決製度,時間短,一裁終審,不像法院那樣審理起來漫長,裁決書卻和法院判決書一樣有效,也可以申請法院強製執行。
據唐人傑雖然執業晚,但和王建法學到不少的經驗,聽王建法說,仲裁亂象很多,仲裁員都是兼職,業務也沒有審判員那樣過硬,既然賈作楨想最後留一手,做人的工作,那仲裁顯然強於訴訟,程序快,人員少。但撤銷一個錯誤的仲裁太難,要通過中級人民法院。張平正在用錢急處,他也不懂,大家又是朋友,隻要能借到錢,賈作楨讓他簽什麼他會簽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