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1.3
岩本正在看的,是一份命令的抄件。
命令內容很簡單。
ラ字號令:追緝畫聖雪舟之“富士三保清見寺圖”,回令字號ズ。昭和十六年四月三十日。
但命令的附件卻不少。
第一份附件,還是一個命令。
サ字號令:追緝畫聖雪舟在明遊曆時所有可能留下來的畫作,回令字號ガ。昭和十三年一月。
第二份附件,是“上海憲兵”於昭和十四年十一月寫的,相當於一個彙報材料,介紹了他們從昭和十三年初起就開始追蹤雪舟可能遺存於中國的畫的大概情況。
文中說,經一年多的明查暗訪可知,畫聖雪舟的作品留在支那的極少,但比起在日本國內,凡發現的,均為真跡,迄今沒有發現有摹寫的,比如上海方麵追到的兩片小尺幅的潑墨山水,均已被ウ字號令、シ字號令鑒定為雪舟之真跡。
又據カ字號令,認為在中國還可能留有一繪有富士三保鬆原一帶的實景圖。稗史曾傳,當年雪舟當場畫了兩幅的同樣畫,一幅由一個叫詹仲和的中國人題讚後由雪舟帶回日本,一幅則贈給中國的同好友人。前者由刊行於元祿六年(1693年)狩野永納編著的《本朝畫史》得以證實,且又有遺存實物(見照片)。由此可以推斷,後者也絕非子虛烏有,且仍流落於支那。
“上海憲兵”的這份附件上還說,隨カ字號令所附之“親筆信”及嘉勉獎勵已收悉並傳達到官佐士兵,“上海憲兵”定當戮力同心、不負所托,隻要偵知“富士圖”還在支那,必令其榮歸故國,雲雲。
第二份附件後,實際上還有兩個附件,一是《本朝畫史》的相關章節的抄件,一是留存於國內的“富士圖”的照片,已經有點泛黃。
第五份附件,是杭州憲兵隊寫的。
ミ字號回令:據查,詹仲和者,本國《本朝畫史》上曰,詹仲和即詹僖,號鐵冠道人;支那清徐沁所撰《明畫錄》載,其字、號,與《本朝畫史》同,但指其為錢塘人,未記生卒年;而明王世貞之《藝苑卮言》卻載,詹仲和為詹禾,明弘治(1488~1505)年間的生人。如王說成立,則詹與雪舟或許不會是同代人,因為:
1、一般認為雪舟於應仁元年即1467年三月至文明元年即1469年夏在支那。先是到了明州的天童寺、育王寺,其間被名為“四明天童第一座”;後又一路遊曆到北京,然後又回寧波登舟回國。但 ——
2、據昭和二年平凡社出版的《世界美術史全集》(非賣品)第18卷第21頁說,雪舟於應仁元年隨遣明使到寧波;但同書第17卷第58頁又說,雪舟渡明是應仁二年即1468年,歸朝是文明二年即1470年;
3、另據大正年間 有斐閣出版的《國民百科大辭典》第七冊第11419頁,雪舟是應仁元年至文明二年間在中國遊曆,這樣說來,雪舟留明大約是四個年頭,但同頁上又說他留明兩年。
但不管怎麼說,即使雪舟離明最晚的年份算是文明二年即1470年,那詹仲和也還沒出生,——他倆怎麼可能相遇?詹又如何於雪舟的畫上題讚呢?
杭州方麵的言下之意,隱然含著對日本國內現存的“富士圖”真贗之懷疑。而其真正想表達的意思就是,既然這畫是偽造的,那麼,說中國還有另一張“富士圖”的說法就是不成立的,這命令不必再執行下去了。
岩本看到這裏,想起了那個狂妄的阪元,心說,也隻有他,才能有這麼大的膽子敢於抗命。但再看下去,仔細一想,岩本感到了阪元的狡猾。
一是他功課做得好,說得有板有眼;再者,他又沒把路堵死,——這附件的結尾部分寫道,“據說”,寧波方誌亦有載詹仲和即詹僖的,鄞縣人,生卒年不詳。因此,或許此世間有“兩仲和”也未可知,或許雪舟之友善者,乃明州之詹僖詹仲和,而非錢塘之詹禾詹仲和也,蓋因就照片的畫上題讚而言,僅落款“詹仲和”而未有“僖”、“禾”之說。
不過,由於寧波還沒被皇軍占領,所以杭州方麵現在已無法追蹤下去。
阪元將皮球又踢回去了,時為昭和十五年一月。
第六份附件,還是“上海憲兵”寫的。
ゾ字號回令:據昭和十五年春偵查獲悉,大約在昭和十四年的秋天,在吳淞路的三角地菜場即虹口菜場 經營的幾個日僑商販,曾見有一支那人拿著一張圖畫照片讓他們辨認,他們都一眼就認出畫的是富士山,有人還清楚地記得,照片上的畫裏明明白白地寫著“富士三保清見寺圖”!據推測,此畫當為雪舟的作品。
於是,緝圖令又被激活。
大概這才因此而有了寧波憲兵隊收到的ラ字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