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股是否合法?如何保護幹股持有人的權益?(1 / 3)

幹股是否合法?如何保護幹股持有人的權益?

【案情簡介】

甲、乙、丙三人商量,打算共同開個練歌房,由甲全額投資,乙和丙無需投資而負責經營,可占幹股。三者的股權為:甲占70%,乙占20%,丙占10%。口頭商定後,乙方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向律師谘詢,應當如何操作才能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利益?同時提出如下內容:經營及財務運作單獨建立財務賬,專款專用,按財務製度日清月結;每月由會計公布收支及賬目明細表,財務報表每月每股東人手一份;分取紅利每年一次,年利潤留取一定的現金(不得高於年利潤的10%)為下一年度的流動資金,剩餘年利潤由會計列出財務明細表,按股東比例現場支付。

【法律問題】

1. 究竟采取何種組織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合夥企業抑或個體戶、獨資企業更為合適?

2. 何為幹股?幹股是否受法律保護?

3. 如何操作更能保護幹股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法理分析】

由於種種因素,投資與經營往往會分離,有的人雖有資金但無精力經營或不懂該行業而不參與經營,而有的人雖無資金但可提供技術或投入精力去經營。這樣的話,就會出現本案上述情況。

一、究竟采取何種組織形式——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合夥企業抑或個體戶、獨資企業更為合適?

根據上述案情,練歌房的投資不大,且考慮稅負的問題,現實中采取個體戶的形式較多。

若采取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的方式,則以甲的名義申請個體工商戶或個人獨資企業,而甲、乙、丙三個人簽訂一份合夥協議,將上述內容寫清楚。采取這種方式的最大優點是稅負較輕且簡單,但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另外,三方簽訂的合夥協議,對於三方之間是有效的,但當該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對外承擔其他債務時,乙方或丙方拿出該合夥協議稱該個體戶或個人獨資企業即練歌房屬三個人所有的主張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若采取合夥企業的方式,則甲、乙、丙三方簽訂合夥協議,且按照工商登記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采取此種形式的優點是明確了三方的合夥份額,但三個人相互之間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若采取設立有限公司的形式,則有兩種做法:一種做法是按照工商登記的要求,三方簽署公司章程,甲、乙、丙按照70%、20%、10%的股權比例登記,注冊資本的資金由甲方全部承擔,甲方隻是將乙方和丙方應當繳納的注冊資金先彙入乙方和丙方的賬戶,然後由乙方和丙方彙入驗資賬戶進行驗資。這樣操作的好處是,甲、乙、丙均是股東,日後不會存在股權資格的問題,利於乙方、丙方的股權保護,此時乙方和丙方實際上已成為正式的股東,他們所占的股份已不再是幹股,隻不過是甲方為乙方和丙方出資而已。另一種做法是甲方負責設立有限公司,股權全部登記在甲方或甲方及其親友名下,而甲、乙、丙三方另行簽訂一份協議書,將三方權責寫明白。采取這種方式的缺點是稅負可能更大,同時乙方、丙方的股權可能會不明確。

由此可見,上述三種方式各有利弊。從保護乙方利益角度,應當采取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的方式,且在工商登記中明確其20%的股權。

但是最終究竟采取哪種方式,還取決於三方的協商和博弈。其實不管哪種方式,都應當將書麵協議寫具體、寫清楚,全麵考慮各方麵的因素,重視具體操作。

二、何為幹股?幹股是否受法律保護?

幹股並非一個嚴格的法律概念。翻開公司法,找不到幹股的解釋。《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指公司無償贈送的、不出股金、賺了分紅,賠了不受損失的股份。”由此可見,幹股是在公司形式下的概念,在個體戶、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形式下不存在幹股的問題。

有人說幹股就是管理者股,認為“幹股製,通常叫做‘管理者股’,是由企業董事會做出決定,給予高級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一定股份分紅權,即幹股獲得者隻有分紅權,沒有所有權的一種薪酬方式”。幹股的本質屬性在於無需出資而享有公司股權分紅。

現實生活中幹股的表現形式有多種:權力幹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掌握某種公共權力的人的股份;管理幹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公司管理者的股份;技術幹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公司技術骨幹或某種技術訣竅掌握者的股份;信息幹股,公司或者股東無償送給為公司提供經營信息的人股份;員工幹股,公司無償送給公司員工的股份;親友幹股,公司股東無償送給其親友的股份。

幹股的取得既可能是因為個人的技能或者經營才能,也可能因為其他原因。幹股的效力如何,贈與協議的效力和履行情況是關鍵因素。

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作“幹股”,這是一種誤解,經過評估確認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設立時可以辦理轉移手續,無形資產入股是實際出資,而不是“幹股”。

雖然幹股無需出資,但無論是管理幹股、技術幹股、信息幹股,還是員工幹股,它們都是有對價的,隻是這種對價不是以向公司投入貨幣、實物或工業產權等物質資源的形式存在,而分別是管理投入、技術投入、信息投入和勞務投入。有人將所有這些投入統稱為“人力資源投入”,進而得出結論:從性質上講,幹股是人力資源資本化的表現形式。

在實務操作中,“幹股”通常被有限責任公司用作股權激勵。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通常意義上的“幹股”是指未實際出資而通過股權無償轉讓即贈與的形式取得的股權。初創型科技企業對股權激勵的實行有著很強的願望,這些企業為了挽留優秀的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希望通過股權激勵使這些員工成為企業的“真正所有者”,共享收益,共同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從而充分挖掘和發揮優秀人力資源的潛力和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