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究竟能否成為公司股東?
【案情簡介】
張某有兩個兒子,一個四歲,另一個兩歲。聽說以後可能要開征遺產稅,於是想出了一個辦法,在設立公司時,直接把公司的股東寫成兩個未成年的兒子,另外把現在已有的公司股權也轉到兩個未成年的兒子名下。張某為此向律師谘詢,此舉是否可行?類似的問題,如子承父業,為了減少以後公司變更的麻煩,許多家族企業在創辦初期,即讓自己還未成年的子女成為股東。
【法律問題】
未成年人究竟能否成為公司股東?
【法理分析】
持否定意見者認為:對於股東的行為能力應有特別要求。未成年人受智力限製,無法對其作為股東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作出正確的判斷,因此不應成為公司股東。理由是:在未成年人作為股東的情況下,公司的股權結構通常表現為未成年人和其父母,其公司財產全部來源於一個家庭,因此並不能起到籌集社會資金和分散風險的目的。而未成年人由於沒有自己的獨立意誌和相應的獨立判斷能力,因此並不能對公司貢獻智力和經驗,也不能實現公司內部決策上的利益製衡要求。
一、現行規定和司法實踐對於未成年人擔任股東大多持肯定態度
對於上述持否定意見者的理由,法律上並無相應的條文依據。相反,在一些相關法律規定和地方規範性文件以及司法實踐中對於未成年人成為股東在一定程度上持肯定態度。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2006年12月1日重慶市工商局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準入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意見》(渝工商發〔2006〕37號)對於放寬公司投資主體限製作了規定: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外,經法定代理人書麵同意,允許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繼承、接受贈與成為公司股東,申請公司登記的有關文件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上述人員作為股東應當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章程未作規定的,應當經公司其他股東一致同意。2007年6月2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問題的答複》(工商企字〔2007〕131號)認為,《公司法》對未成年人能否成為公司股東沒有作出限製性的規定。因此,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其股東權利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2007年10月,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對首起未成年人持股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兩名隻有5歲和6歲的孩子被法院判決持有7%的股權而成為上海某投資有限公司的股東。2009年2月12日,湖南省工商局下發了《關於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若幹措施》,第一條就明確規定:“經法定代理人書麵同意,允許未成年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製企業;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繼承、接受贈與成為公司股東。”2010年3月,襄樊市工商局出台了《關於進一步促進市場主體大發展的若幹意見》,製定的17條新政策具有較大突破,其中包括“五個放寬”:放寬投資主體資格、放寬企業名稱登記條件、放寬營業住所登記條件、放寬注冊資本條件、放寬核定經營範圍。其中規定:經法定代理人書麵同意,允許未成年人作為股東或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製企業,其股東權利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2011年1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局《關於推進全民創業若幹措施》的通知:允許未成年人為股東或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製企業(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允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繼承、接受贈與成為公司股東。
從以上法律規定和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看,未成年人成為公司股東並無法律限製。重慶、湖南對於一人有限公司作了限製,但該限製並無法律上的依據,同時在法理上也站不住腳。為什麼把一人有限公司排除?是因為一人有限公司隻有一個股東,一個股東是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無經營能力,則一人有限公司就無法經營?顯然不是。有兩個股東的有限公司,兩個股東若都是未成年人,兩個未成年人都無經營能力,也有無法經營的問題。因此,排除一人有限公司並無法律依據,也無法理支撐。《公司法》沒有對股東的行為能力作明確要求,正因為如此,大多數人認為未成年人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民事行為能力不再被人們作為考量民事主體取得股東資格的基本要件。
但上述對於未成年擔任股東的肯定態度與商事價值理念、代理製度、商法特性及商行為的性質是矛盾的。
二、未成年人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方式以及代理的效力問題
未成年人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的具體方式主要包括受贈、繼承、購買、設立公司四種。一是受贈取得。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六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與、報酬,他人不得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製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1999年《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可見該規定將上述司法解釋確定的規則的適用主體限定於限製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二是繼承取得。未成年人可以通過繼承股份取得股東資格。如前所述,《公司法》規定了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公司法》對股份繼承的規定,並未涉及對繼承人行為能力的特殊要求,因而這一規定同樣應當適用於未成年人。三是購買取得。未成年人沒有行為能力,隻能通過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來購買股份以取得股東資格。四是設立取得。從權利能力方麵來看,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應當有資格成為設立公司的發起人。
但從民事行為能力方麵來看,不管未成年人通過何種方式取得股權,都有一個問題:未成年人不能以自己的行為履行自己的義務和享有自己的權利。而這種問題並非民事規範中的法定代理可以解決,比如股東表決權。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零七條也規定:“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該股東表決權的代理是委托代理性質,而不是法定代理,也即股東表決權的代理是由股東委托產生的,須有股東本人的授權委托,而能夠行使表決權授權委托的真實意思表示的股東,則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股東本人。可見表決權代理的委托代理性質,因未成年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的欠缺,其無法有自己的獨立意思的表示來完成授權行為,其結果必然出現由其法定代理人自己直接地並完全按照法定代理人自己的意願獨立出具表決權授權委托書且自行行使股東表決權的邏輯混亂現象,而依據代理理論,該代理行為當屬無權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