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民間借貸的合法性?

【案情簡介】

張三的老婆是某國有企業的職工,張三向其老婆單位的十五個職工出借資金累計八十多萬元,約定利息為三分利。這十五個人中有十個人是其老婆的朋友,有五人隻是相互認識。張三向律師谘詢:張三向其老婆單位的十五個人出借資金是否合法?三分利是否算高利貸?

【法律問題】

民間借貸是合法行為嗎?民間借貸的利息如何把握合法的尺度?

【法理分析】

一、民間借貸是合法行為嗎?

2011年10月12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研究確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下稱“國務院九條”),其中第 (六)條明確規定:“在規範管理、防範風險的基礎上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有效遏製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嚴格監管,禁止金融從業人員參與民間借貸。對小型微型企業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場原則進行,減少行政幹預,防範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

可見,國務院九條對於“民間借貸”的基本態度是“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也就是說對於“民間借貸”的合法性持肯定態度。現行法律也未禁止民間借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的保護。”

首先,何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即合法的評判標準是什麼?對於民間借貸,至今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借貸關係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係,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原則,隻要沒有相關的禁止性法律規定,借貸就是合法的行為,而現行法律規定中並無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因此,合法的評判標準隻能是看有無這樣的規定,而當前確實沒有這方麵的規定,因此就應該認定借貸合法,如果以後有立法,則按新立法來確定評判標準。

其次,“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是否暗指“不合法(非法或違法)的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如上所述,正因為尚無禁止性的規定,“不合法(非法或違法)的借貸關係”也缺乏依據,無從認定。

再次,司法實踐中對於企業之間借貸的否定的態度和處理思路是值得反思的。不應該得出這樣的結論:民間借貸是“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而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現在普遍把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排除在民間借貸之外)借貸是“不合法(非法或違法)的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而即使該類企業之間借貸被認定為無效,仍然要保護該借貸的本金,本金應歸還,即仍然要受法律保護。

就本案而言,張三向其老婆單位的十五個職工出借資金累計八十多萬元,這十五個人中有十個人是其朋友,有五人相互認識。對這種借貸,為什麼還會懷疑其合法性呢?其實,從民事法律關係來講,這種借貸是合法行為,不容置疑。

二、張三的出借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這裏當事人張三實際上是擔心和懷疑自己是否構成犯罪。那麼究竟張三向其老婆單位的十五個人出借資金是否構成犯罪呢?

民間借貸在合理利息的前提下之所以受法律保護,是因為此類借款是一對一特定對象之間的借貸,不涉及不特定公眾。本案中張三向其老婆單位的十五個人出借資金,該十五人是算特定公眾還是不特定公眾?如果認定為“不特定公眾”,那麼刑事法律風險就產生了。

有人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以及之後的《刑法修正案》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將予以刑事懲罰:……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該條列舉了四類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高息放貸行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列舉的第四項非法經營行為,即“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根據國務院第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規定:“非法發放貸款屬於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該辦法第5條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根據上述分析,張三的顧慮是有一定的緣由和法律依據的,即如果認定該十五人為不特定公眾,而利息為年利率36%,屬於高利貸行為,且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那麼何為“不特定公眾”?不特定公眾,具體包含不特定性特征和公眾性兩方麵的特征。“不特定性”強調行為方式的開放性、發散性,行為對象的不確定性,而“公眾性”是對象的規模大小,為量的特征。但對於非法經營罪的認定,並沒有“不特定公眾”的認定標準,且該十五人是張三老婆單位的熟悉人,也不算“不特定公眾”。而且上述把高息放貸行為歸類到“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也值得商榷。但司法實踐中已經有將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行為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案例,不能不引起重視。

三、民間借貸的主體範圍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1991年8月13日21號)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複》(1999年2月13日施行)進一步明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隻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根據上述的意見,民間借貸的主體限於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把民間借貸的主體劃定“僅限於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有以下三個問題值得探討。

其一,“公民”意味著“中國公民”,不包括其他自然人。

2009年9月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浙高法〔2009〕297號)第一條規定:“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這裏用“自然人”取代了“公民”的表述,這樣更加準確。

其二,有必要對“其他組織”給予明確解釋。

我國民事主體分為自然人與組織,組織又下分為法人(法人組織)與“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下稱《民訴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列舉九種:(1)私營獨資企業、合夥組織;(2)合夥型聯營企業;(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4)社會團體;(5)營業法人的分支機構;(6)中國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的分支機構;(7)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8)鄉鎮、街道、村辦企業;(9)其他。

從以上的解釋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分公司等都屬“其他組織”,而個體工商戶並未劃入其中。2000年1月2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當場處罰中個體工商戶是否可按“其他組織”對待問題的答複(工商個字〔2000〕第12號)認為:《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依據這一規定,個體工商戶應屬“個體經濟組織”。對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予以當場處罰的個體工商戶,應按“其他組織”處罰。而《民訴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因此,無論是在經濟活動領域還是在訴訟領域,個體工商戶一直都是作為自然人的特殊形式來實現其主體地位的。可見對於個體工商戶是否“其他組織”存在分歧。

其三,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是否屬於民間借貸呢?對這個問題尚無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複》(1996年9月23日):“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可見,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的效力是否定的,當然也沒有將其歸類到民間借貸。

但是,與“金融機構借貸”相對應的“民間借貸”,應當包括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即企業間借貸也應歸屬於“民間借貸”的範疇。另外從事實上來講,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很大一部分是前述“民間借貸”的延伸,因為很多民營企業與老板個人實際上是同一個主體,或者交叉在一起。但如上所述,當前司法實踐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的效力采取了否定的態度,曾經一度不僅不保護利息,甚至還采取了製裁措施。

之所以要提出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問題,是因為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在實踐中是大量存在的,且實際上當前社會上發生的資金鏈的斷裂主要還是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引起的。

為了方便研究現實的社會問題,並且科學歸類,應當把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歸類到“民間借貸”的範疇。當然由於當前相關規定和司法實踐對於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采取了否定的態度或不置可否的做法,因此必要時須對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與一般的民間借貸分別予以論述。

四、關於民間借款利率的現行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這個解釋允許民間借貸利率可以高於國家銀行利率,另外確定了一個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限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二十一條:“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

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釋是當前處理民間借貸利息的主要法律依據。其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

甘肅省山丹法院副院長王力珍、李橋法庭庭長趙海濤著文認為不合理,4倍的標準過高。其理由是:民間借款過高的利率不利於體現民間借款互助性的本質,不利於發揮其民間融資的功能,偏離其存在的價值,助長乘人之危、顯失公平現象的發生;給那些以高利息為誘餌進行詐騙、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單位和個人以騙人的借口。因此,他們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在《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中對民間借款利率限製予以明確規定,建議用於生活的民間借款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用於生產的民間借款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借(應當改為“貸”)款利率,以克服目前因民間借款利率過高而給社會造成的各種弊端,更好地發揮民間借款便捷、互助、有償的優勢。

上述的看法有一定的道理,筆者表示一定程度的讚同。但“用於生活的民間借款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用於生產的民間借款利率不得高於銀行同期借貸款利率”的建議難以行得通。一是生活與生產難以鑒別,二是以存款利息與貸款利息為標準太低,偏理想化,現實生活並不如此,哪怕是4倍都已被人們大大突破。

五、如何把握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

國務院九條在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的基礎上提出了“有效遏製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的要求。可見民間借貸需要“規範管理,防範風險”。問題是現在對於民間借貸的監管是製度缺失、法律缺失、措施缺失。一直以來該領域是一個管理真空地帶,給相關的監管部門帶來困惑,使社會民眾也迷失了方向。

如上所述,關於民間借貸利息並無相關的法律規定,當前隻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息可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並且這個規定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才會被拿來運用,大多數案件沒有走上法庭,法院因此也無法幹預。

如何把握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呢?按照現行法律規定須把握如下幾點:

第一,民間借貸的利息可以高於銀行利息。可以高於銀行利息,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隻要在這個範圍之內,民間借貸利息的合法性不會受到質疑。

第二,民間借貸的利息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一定不合法嗎?不!因為即使超過了4倍,案件隻有起訴到法院,法院才會受理,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也隻是不予保護而已,不會認定其違法,更不會認定為犯罪。同時,大量的超出4倍標準的借貸行為,未發生糾紛,法律不會幹預。因此得出一個結論,即使超出4倍的利息也不違法或犯罪。本案約定的利息為三分利,也就是借一元人民幣一個月支付三分利息,即一個月的利率為3%,一年的利率為36%。那麼銀行貸款基準利率是多少?

該利率表中一年的年利率為6.31%,乘以4倍,則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是25.24%,而本案中上述約定年利率為36%,顯而易見超過了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對於超過部分的利息,若起訴到法院,法院對該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第三,上述兩種情形,是在不存在其他任何違法的因素這一前提下得出的結論,若有其他因素,也有可能構成違法甚至犯罪。若有其他因素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等。

第四,如前所述,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的做法,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因借貸行為而簽訂的借貸合同被認定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即法律對於一般企業之間的借貸的效力認定是否定的。當然,最近法院係統對於一般企業之間的借貸采取了有條件的寬鬆態度,即對自有資金以及關聯企業之間的臨時調節的借款不作無效處理。2010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為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務的若幹意見》(法發〔2010〕18號),提出:妥善審理非金融借貸糾紛案件,正確認定非金融借貸合同效力,依法保護合法的企業融資行為,拓寬企業融資渠道。2010年5月27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製定了《關於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浙高法發〔2010〕4號)要求各級法院:“正確認定中小企業民間融資行為的性質和效力,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2009年12月4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依法妥善審理非金融機構借貸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明確規定:“企業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所急需資金的,孳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2011年10月24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台了《關於為保增促調推進中小微企業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共20條,從十個方麵對法院立足自身職能優勢,為推動寧波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環境提出了具體要求。 其中重要內容之一,是適度放鬆對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控製,包括:依法保護企業間為生產經營所需、利率約定合法的借貸行為,遏製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金融傳銷等違法活動。統一裁判尺度,防止企業內部人員利用企業借貸轉移企業財產,侵害他人利益或利用借貸避稅。

第五,利息、複息、違約金的總和不得超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關於此方麵,隻能按照現行規定的4倍標準來處理。2011年8月,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出台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出借人根據約定,將利息計入本金請求借款人支付複利的,隻要約定利率不超出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出借人根據約定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隻要逾期利息、違約金之和不超過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出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提示】

民間借貸與“高利貸”的界限如何把握?民間借貸不等同於“高利貸”。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個體工商戶、小企業大量湧現,很多借貸者是為了解決企業資金困難而向民間借貸。資金擁有者把資金放出去取得利息成為投資的重要渠道,可謂是一個很好的生財之道,在溫州,民間借貸已成為樓市之外的首選投資替代品。因而民間借貸存在高利貸的傾向和內動力,即高利貸是市場經濟中利益驅動下的必然選擇。由於高利貸存在主體分散、風險控製無力等特點,加上國家對此無法律控製和監管措施,高利貸成為民間借貸無序發展的結果是不可避免的,而高利貸活動不可避免地會引發一係列經濟和社會問題。

民間借貸變成高利貸的可怕之處在於違約的風險連環發生。民間借貸不單是個人之間的貸款,而是相關企業把眾多他人的錢以高額回報許諾圈在一起放貸,這種行為容易醞釀出大規模資金的毀約行為,最終形成像泗洪那樣的“經濟災難”。溫州一些企業老板因資金鏈斷裂而“跑路”所引發的中小企業倒閉,影響整個民間借貸體係的安全。

遏製高利貸傾向,首先,要明確可以認定高利貸的標準。在現有法律無標準的情況下,隻能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4倍作為認定標準。當然,從法治要求來講,應當明確立法。其次,應當加強監管,措施到位。有人建議,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監管權力,調動各級政府金融辦的監管積極性,使其加入到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中來。地方政府參與監管,短期內可根據各地民間借貸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製定監管措施,在信息收集、問題處理、危機預防等方麵扮演更積極有效的角色。長期來講,地方政府或可參與地方民間金融的立法,為合規民間借貸機構頒發合法牌照。地方政府監管機構與中央監管部門相互協調配合,雙線並行,將有助於民間借貸的陽光化、合法化,有效化解民間借貸潛在的風險,引導民間借貸在我國融資體係中發揮積極作用。

附一:關於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民間借貸是當前經濟生活中普遍發生的法律行為,與人們的投資、經營、生活息息相關,很多問題和糾紛、風險由此產生。為了幫助人們準確把握法律尺度,正確操作民間借貸,事先防範法律風險,筆者現將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地法院的規定彙集於此,以便查用。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九十條 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麵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二百條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條 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

第二百零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條 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貸款的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第二百零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條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製借款利率的規定

國務院的相關規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國務院令〔1998〕第247號,1998年6月30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7月13日發布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保護社會公眾利益,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機構,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彙買賣等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

非法金融機構的籌備組織,視為非法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彙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五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辦理登記。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金融機構不予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

第六條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設立地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發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監督與取締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不得拒絕、阻撓。

第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責中,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取締程序

第九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中國人民銀行一經發現,應當立即調查、核實;經初步認定後,應當及時提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第十條 在調查、偵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應當互相配合。

第十一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製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第十二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後,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並予公告。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有關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有關資金。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騙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一經發現,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立即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進行調查時,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中國人民銀行依法進行的調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調查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時,對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可以采取記錄、複製、錄音等手段取得證據。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

第三章 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條 因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負責清理清退。

第十七條 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取締,有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沒有批準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第十八條 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第二十條 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第二十一條 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擅自批準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準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或者提供貸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責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案件,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而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取締非法證券機構和非法證券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實施,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取締非法商業保險機構和非法商業保險業務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國務院商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並可以根據本辦法的原則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施行前設立的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機構,超越國家政策範圍,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限期清理整頓。超過規定期限繼續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依照本辦法予以取締;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5月7日印發的《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擴大社會就業的重要力量。在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的同時,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發展,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有利於堅持和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製度,以現代產權製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推動各種所有製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有利於激發經濟增長的內生動力,穩固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有利於擴大社會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拉動國內消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此,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

(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3號)等一係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規範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市場準入標準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二)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範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係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三)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四)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係。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抓緊研究製定鐵路體製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幹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

(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製,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製度,為民營發電企業平等參與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八)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絡。

(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

(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複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複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麵向民間資本開放。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十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汙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製,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采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十二)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製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製,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製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製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製度,建立規範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製,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製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創造良好的製度環境。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製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麵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準等方麵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十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製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製。

(十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複、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十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絡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閑活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十八)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製。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製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製。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製,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製和風險分擔機製。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製。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十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製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絡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台,創造公平、規範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的社會化和資源利用的市場化。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二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製,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十一)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並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

(二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製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製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麵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九、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二十三)貫徹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才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攻關,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二十四)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製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谘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製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台。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

(二十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藥、信息網絡、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七)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麵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絡。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係。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製,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係。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係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彙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麵,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製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

(三十一)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製度,健全創業投資機製,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三十二)全麵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準和程序的公開化、規範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進一步清理和規範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

(三十三)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準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係。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谘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

(三十五)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要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係,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用工等製度,依法經營。民間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市場準入要求,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十六)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宣傳報道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麵的積極作用。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製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切實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高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國務院關於鼓勵和

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答記者問

1.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投資得到了長足發展,在當前形勢下出台《若幹意見》的目的和意義是什麼?

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間投資不斷發展壯大,在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中所占比重逐年提高,成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國家財稅收入的重要支柱和創造社會就業崗位的主要渠道。據初步統計,2009年1月至11月,民間投資占城鎮固定資產投資的56.4%,已是半壁江山。如何調控、引導和發展好民間投資,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是投資管理工作麵臨的重要課題。

《若幹意見》全麵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和促進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緊密結合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實際需要,在擴大市場準入、推動轉型升級、參與國際競爭、創造良好環境、加強服務指導和規範管理等方麵係統提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出台的第一份專門針對民間投資發展、管理和調控方麵的綜合性政策文件,出台《若幹意見》既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穩固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的迫切需要,也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製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長久之策。

從當前看,出台《若幹意見》是豐富和充實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一攬子計劃的重要內容之一,有利於進一步激發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和活力,鞏固經濟向好回升勢頭。2009年,麵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嚴重衝擊,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沉著應對,迅速出台並不斷完善應對危機促進發展的一攬子計劃,有效實施兩年內中央新增投資1.18萬億元帶動總額4萬億投資的計劃,我國經濟在世界範圍內率先實現總體回升向好。在此過程中,政府投資對於穩住全社會信心、拉動投資和穩定經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為經濟的長遠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但是,在以市場化為基本取向的改革和發展進程中,僅僅依靠政府投資和信貸增長等刺激性政策拉動經濟發展是遠遠不夠的,在靠刺激性政策增加投資能力的同時,更應當重視形成帶動經濟發展的內生動力機製。2010年是鞏固經濟回升、向好態勢的關鍵之年,也是經濟形勢異常複雜的一年,在保持一定範圍和力度政府投資的同時,需要更加重視采取有效的措施全麵啟動民間投資,切實將民間儲蓄的優勢轉化為投資增長的內生動力和活力,形成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內生機製,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從長遠看,出台《若幹意見》,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是堅持和完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製度、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重要戰略任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發展。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利於堅持和完善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經濟製度,以現代產權製度為基礎發展混合所有製經濟,推動各種所有製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利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2. 民間投資發展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困難和障礙,《若幹意見》對此提出了哪些方麵的政策措施?

答:《若幹意見》起草過程中,我們對製約民間投資發展的困難和障礙進行了專門調研,根據調研情況,主要問題有四個方麵:一是行業準入存在不少障礙。特別是在一些傳統壟斷行業和領域,仍然存在著製約民間投資進入的“玻璃門”或“彈簧門”問題。二是融資難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銀行信貸更多投向大項目和大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更顯突出。三是民間投資的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民營企業的投資轉型升級步伐需要加快、創新能力有待提高,民間投資的管理水平有待整體提升。四是民間投資的政策環境需要不斷改進,服務體係有待進一步健全和完善。

針對上述困難和問題,《若幹意見》提出了四個方麵的政策措施。一是要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範圍。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工業等領域。二是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製重組。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方式做大做強。三是要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攻關,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四是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係,加強服務和指導,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在放開市場準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

3. 與國務院已出台的鼓勵和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相比,《若幹意見》在哪些方麵有所突破?

答: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高度重視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促進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為解決傳統思想觀念束縛、市場準入和融資難、合法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限製民間投資發展的問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政策製定和實際工作中開展了大量工作。2005年,國務院印發《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5〕3號),全麵係統地提出了推進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36條政策規定,通稱“非公經濟36條”,對促進民間投資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於種種原因,“非公經濟36條”中的一些政策措施尚未真正落實到位。在市場準入方麵,“非公經濟36條”明確規定,允許外資進入的行業和領域,也允許國內非公有資本進入,但根據有關方麵的調研情況,目前全社會80多個行業,允許外資進入的有62個,允許民間資本進入的隻有41個。民間投資在傳統壟斷行業和領域所占比重非常低,據統計,在電力、熱力的生產和供應業中占13.6%,在教育中占12.3%,在衛生、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業中占11.8%,在金融業中占9.6%,在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中占7.8%,在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中占7.5%,在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中占6.6%,在公共管理和社會組織中占5.9%。

為此,《若幹意見》將破除、拆除民間投資發展中存在的“玻璃門”、“彈簧門”等現象作為重點,針對上述行業和領域存在的準入難問題,進一步明確和細化了“非公經濟36條”等文件中有關放寬市場準入的政策規定,提出了鼓勵民間資本進入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具體範圍、途徑方式、政策保障等一係列政策措施,並努力增強可操作性、提高文件的可執行力。一是明確了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準入範圍的總體要求。要深入貫徹落實“非公經濟36條”,深化傳統壟斷行業和領域改革開放,規範設置投資準入門檻,明確界定政府投資範圍,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準入的行業和領域,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二是明確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的具體行業和領域。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交通電信能源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國防科技工業、保障性住房建設等領域,興辦金融機構,投資商貿流通產業,參與發展文化、教育、體育、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三是提出了鼓勵民間投資進入的具體途徑和方式。主要包括項目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產權或經營權轉讓、參與改組改製等。四是通過推進體製改革、健全收費補償機製、實行政府補貼和政府采購、給予信貸支持和用地保障等多種方式,提出了鼓勵民間投資進入的保障措施。

4.適應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客觀需要,《若幹意見》對民間投資發展提出了哪些措施和要求?

答:從絕對量上看,我國民間投資取得了長足發展,但從投資結構上看,民間投資還存在很大的改進空間。據統計,其投資領域主要集中在批發和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製造業等“下遊”產業,同時,大量高耗能、高汙染、低技術、低水平的產能也主要集中在民營經濟。民營企業轉變發展方式的任務更重、更迫切,可以說,沒有民間投資的健康發展,就很難實現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調整產業結構的目標。鼓勵和推動民間投資經濟結構調整,是民營經濟新的發展機遇,也是保證民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戰略任務。為此,《若幹意見》提出,一是要優化民營企業組織結構。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並重組;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製重組。二是要推動民營企業技術創新和應用。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核心技術;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三是要強化民營企業產品結構調整。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四是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與此同時,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是促進民間投資發展的重要方麵。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民營企業自身實力的發展壯大,民間投資積極主動地開展對外投資,在參與國際競爭的道路上取得了相當成效。據統計,中國企業500強中,民營企業數量和營業收入所占比重,已經分別從2003年的13.8%和5.6%,上升到2009年的20.8%和9.2%。華為、中興、聯想、萬向等民營企業已成為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較強國際競爭能力的跨國企業,民營企業開展跨國經營和全球配置資源的視野和能力日益顯現,相當一部分民營企業具備了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大企業的條件。適應這種形勢發展的要求,《若幹意見》提出,要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麵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絡;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2010年3月,吉利正式與美國福特汽車公司簽約,以18億美元收購福特旗下的沃爾沃轎車,實現對沃爾沃轎車公司的全股權收購、全品牌收購和全體係收購,是民營企業境外並購的典型案例,為“吉利”由“國內名牌”走向“國際大品牌”邁出了堅實步伐,也將民營企業“走出去”戰略提上了一個新高度。同時,《若幹意見》明確要求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係,積極開展“經濟外交”,為民營企業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彙管理和質檢通關等方麵享受同等待遇。

5. 社會上有一種說法叫做“草根經濟需要草根金融”,您對此有何評價,《若幹意見》對此做了哪些規定?

答:民間投資融資問題是全球性難題,目前在世界各國仍然程度不同地普遍存在,長期以來難以得到有效解決,我國同樣存在這個問題,在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下更為突顯。根據調研情況,盡管國家為解決民間投資融資難問題采取了一係列措施,也取得了相當大的成效,但民間投資難問題仍很突出,主要表現在:直接融資難度大,銀行信貸仍是融資主渠道;在銀行信貸中,銀行新增貸款主要集中在中小企業中規模相對較大的企業。

2009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小企業金融服務體係”、“切實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目前來看,解決民間投資融資難問題,尤其是小企業融資難,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完善現有金融政策,提高大中型銀行對民間投資的信貸比重。對此,人民銀行和銀監會陸續出台了若幹指導意見和政策措施,鼓勵、引導銀行金融機構進一步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製定專門的業績考核和獎懲機製,不斷創新中小企業信貸產品,引導商業銀行發放中小企業貸款。二是增加金融機構數量,大力發展各類麵向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專營機構。金融機構數量不足、結構單一,尤其是中小型金融機構嚴重匱乏,是導致民間投資融資困難的重要原因,從長遠看也不符合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因此,按照“金融產品分大小、金融服務分對象、金融機構分層次”的思路大力培育和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的根本途徑和長久之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草根經濟需要草根金融”。

同時,我們更要強調的是“草根金融需要草根經濟來辦”,即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製,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中小金融機構,這既是擴大民間投資市場準入範圍的重要方麵,又是有效解決民間投資融資難的有效途徑。《若幹意見》主要提出三方麵政策措施:一是放寬金融機構的準入政策。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和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製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製,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製。二是降低民間投資金融服務機構的成本和風險。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三是完善擔保體係。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製和風險分擔機製。此外,《若幹意見》強調要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範經營和防範金融風險。

6. 根據您的介紹,民間投資的發展環境方麵還存在一些問題,《若幹意見》從哪些方麵做出了規定?

答:目前,民間投資在發展環境和自身素質方麵存在一些需要改善的地方,主要包括:政策和信息引導渠道不夠暢通,市場服務體係建設滯後,合法權益沒有得到充分保障,政策和行政障礙有待進一步清理,財政金融支持未能充分體現公平待遇,民間投資的規範誠信意識、社會責任意識相對淡薄,合法守約意識不強,需要正確引導和培育。這些問題的存在製約了民間投資能力和水平的提升,影響了民間投資的積極性。

為有效消除上述弊端,《若幹意見》在三個方麵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改善管理,落實民間投資和其他投資主體的公平待遇。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加大財政金融支持力度,在安排各類政府性資金時要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一視同仁;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製度,健全創業投資機製,發展股權投資基金。全麵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提高效率。二是強化服務指導,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監測和分析工作,合理引導民間投資,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建立健全政府服務與社會化、市場化服務相結合的民間投資服務體係。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谘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三是加強規範引導,提高民營企業整體素質。在放寬市場準入的同時,政府必須強化對民間投資的監管,規範民間投資行為,加強自身監管能力建設,提高精細化管理水平。《若幹意見》規定,指導民間投資主體依法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建立規範的產權、財務、用工等製度,引導民營企業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尤其要積極宣傳優秀民營企業家認真履行社會責任和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先進事跡。

7. 社會各界對《若幹意見》能否真正貫徹落實非常關注,您能否談一下在這方麵有哪些考慮?

答:《若幹意見》能否真正貫徹落實確實是有關方麵尤其是民營企業家集中關注的焦點問題,也是我們在起草過程中努力解決的重點問題。根據調研情況,目前在法規和政策規定層麵,民間投資的準入範圍和相關措施規定基本是清楚的,主要問題是在操作層麵。為此,《若幹意見》以抓貫徹落實為主線,對黨中央、國務院出台的一係列鼓勵促進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努力落到實處,通過兩種方式力求將相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一是努力強化《若幹意見》的可操作性。為便於各部門、各地方貫徹執行,《若幹意見》提出的政策措施盡量做到明確具體、周延詳盡、銜接配套,盡量提高文件的可操作性,力求各地方、各部門能拿來就用。從整體、宏觀層麵,《若幹意見》對政府投資的範圍和領域予以明確界定,對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提出具體要求,對推進相關領域改革也做出了安排,從外圍為民間投資劃定了廣闊的發展空間。從微觀層麵,《若幹意見》細化了鼓勵、支持民間資本進入行業和領域的具體項目和工程的種類、範圍,明確了民間資本進入相關行業和領域的具體途徑和方式,提出了破除各種隱形障礙的配套政策措施,為民間投資發展指明了路徑、提供了保障。二是請有關部門和地方進一步製定落實方案。《若幹意見》難以對每個領域、每個行業都做出非常詳盡的具體規定,其中具有宏觀指導性的政策措施,需要結合相關領域的具體情況,進一步做細化、分解,提出更具有針對性的措施規定。因此,《若幹意見》最後要求,各地方、各部門要根據“非公經濟36條”和本意見的要求製訂具體實施辦法,以盡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民之間的貸款,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方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民之間的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生活性借貸利率。如利率發生糾紛,應本著保護合法借貸關係,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有利於生產和穩定經濟秩序的原則處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司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應當予以準許。

第一百二十四條 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民之間的借貸,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不予保護;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衝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為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是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但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將其作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內容,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範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當事人就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時要認真進行審查,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做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範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三是依法懲治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審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時,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於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於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四是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保護合法借貸關係,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係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係,依法不予保護。

五是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對於涉及眾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以及判決後難以執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調解,重點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各方麵力量,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程序對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六是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製高利貸化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處理。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是注意防範、製裁虛假訴訟。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麵、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係等方麵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係;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製裁;對於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是妥善適用有關司法措施。對於資金暫時周轉困難但仍在正常經營的借款人,在不損害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靈活適用訴訟保全措施,盡量使該借款人度過暫時的債務危機。對於出借人舉報的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視情況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因民間借貸債務而引發的企業破產案件時,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具有挽救價值和希望的負債中小企業,要積極適用重整、和解程序,盡快實現企業再生;對沒有挽救希望,必須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要製定綜合預案,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切實將企業退市引發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九是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製。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工作中,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積極采取司法應對措施,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聯動效能。要建立和完善係列案件審判執行統一協調機製,避免因裁判標準不一致或者執行工作簡單化而激化社會矛盾。要結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參考。要加強法製宣傳,特別是對典型案件的宣傳,引導各類民間借貸主體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倡導守法誠信的社會風尚。

十是加強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中,要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密切關注各類敏感疑難問題和典型案件,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成因,盡早提出對策,必要時及時呈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法(民)發〔1991〕21號,1991年8月13日。)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應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製高利率。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照執行。

(1)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3)對於借貸關係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4)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麵借據;無書麵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5)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規定計息。

(9)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10)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係,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係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隻返還本金;借貸關係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三條、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製裁。

(12)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準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彙調劑價折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借貸外彙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13)在借貸關係中,僅起聯係、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4)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15)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6)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征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準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一百零八條、一百零九條、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處理。

(17)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係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係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一十三條、一百一十四條、一百一十五條、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18)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采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19)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20)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準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21)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準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22)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複》(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041次會議通過,法釋〔1999〕3號,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號《關於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合同效力如何確認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複如下: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隻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借貸利率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的有關規定辦理。

此複

地方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 (浙高法〔2009〕297號 2009年9月8日)

為公正、規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統一裁判尺度,平等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指導意見。

一、受理與管轄

第一條 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下列糾紛,應當作為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受理:

(一)貨幣借貸糾紛;

(二)國庫券等無記名的有價證券借貸糾紛。

第二條 當事人之間對因買賣、承攬、股權轉讓等其他法律關係產生的債務,經結算後,債務人以書麵借據形式對債務予以確認,債權人據此提起訴訟,而債務人或擔保人對基礎法律關係的效力和履行事實提出抗辯並有證據證明糾紛確因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原則上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但借據仍可以作為基礎合同履行的重要證據。

第三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合同糾紛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複》(法複〔1993〕10號),出借人住所地為合同義務履行地,但當事人對合同履行地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貸雙方在不違反民事訴訟法有關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情況下對訴訟管轄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有關企業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符合本院《關於資金鏈斷裂引發企業債務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轄問題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號)規定,相關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該通知申請集中管轄。

二、訴訟主體

第四條 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

被告對原告主體資格提出異議,並提供證據足以證明債權憑證的持有人並非債權人或者債權受讓人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 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原告在起訴時應有明確的被告,被告不明確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借貸等被告不適格情形的,法院應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者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起訴。如查明被告屬被借名、冒名且無過錯的,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第六條 出借人兩人以上的共同債權,僅一個或者部分出借人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七條 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或者僅起訴保證人的,法院不主動追加保證人或者借款人為共同被告。被訴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參加訴訟的,經法院釋明後,出借人仍不申請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僅就保證之訴進行審理。

借貸行為發生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訴訟時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一方已經離婚的,原告或者被告可以申請追加其原配偶為共同被告。

三、成立、生效、效力

第九條 借貸雙方通過簽訂借款合同、出具借條、欠條、發送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以書麵、口頭或者其他方式達成借貸合意的,借貸合同成立。

第十條 依法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認可的接收人時生效。

第十一條 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9〕5號)

第十四條 自然人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中,企業將借貸資金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構成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金融犯罪活動的,不宜認定借貸合同無效。

第十二條 民間借貸被認定無效後,借款人應當返還出借人借款本金。無過錯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的,法院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予以支持。

第十三條 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並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法院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認保證人的責任。

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根據出借人、借款人和保證人的過錯,由其各自承擔返還價款、賠償損失等相應民事責任。借貸合同有效而保證合同無效,或者因借貸合同無效導致保證合同無效時,法院應當分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七條、第八條確定當事人民事責任的承擔。

四、借貸事實的審查

第十四條 借據是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和借貸關係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法院應當審慎審查借據的真實性。除非有確鑿的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借據所記載的內容,一般不輕易否定借據的證明力。

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或者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提供補充證據或者反駁證據。法院應當根據雙方提供的有效證據,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及相關情況,對借據的真實性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對需要通過司法鑒定確認借據是否真實的,雙方均可以申請司法鑒定。雙方均不申請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作出處理:

(一)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沒有其他證據佐證或者借據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的,由債權人申請鑒定,債務人應提供筆跡比對樣本。

(二)債權人提供的借據以及其他證據材料具備一定的可信性,債務人對借據的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反駁證據的,由債務人申請鑒定。

經依法釋明,債權人或債務人不申請鑒定或者不提供筆跡比對樣本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法院應依法裁判。

司法鑒定的申請應向符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和《浙江省司法鑒定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具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提起。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交,最終負擔按照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國務院令第481號)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第十五條 債權人僅提供款項交付憑證,未提供借貸合意憑證,債務人提出雙方不存在借貸關係或者其他關係抗辯的,債權人應當就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提供進一步證據。

對能夠查明雙方存在借貸關係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審理;查明債務屬其他法律關係引起的,法院應向當事人釋明,由債權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後,按其他法律關係審理,債權人堅持不予變更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係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 債權人應當對借貸金額、期限、利率以及款項的交付等借貸合意、借貸事實的發生承擔證明責任。債務人提出抗辯的,應當提供反駁證據證明。

債務人主張借款本金、利息等債務已經歸還或者部分歸還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舉證不足,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對於現金交付的借貸,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而未提供付款憑證,債務人對款項交付提出合理異議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有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款項現金交付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並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庭的詢問。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承擔相應後果。

法院應當根據現金交付的金額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借貸雙方的親疏關係等諸因素,結合當事人本人的陳述和庭審言辭辯論情況以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綜合審查判斷借貸事實是否真實發生。必要時,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對金額較小的現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釋的,一般視為債權人已經完成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可以認定借貸事實存在。對於金額大小的界定,鑒於本省各地經濟發展狀況、出借人個體經濟能力存在差異,可由法官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裁量。

第十八條 法院為查明案件事實,可以視案情需要,依據職權進行調查或者要求借款人就部分事實進行舉證。案件事實真偽不明的,債權人應當就借貸雙方存在借貸合意、款項交付等法律要件事實等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債務人就其抗辯主張的債權受妨害或者受製約、債權已經消滅或者部分消滅的事實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

第十九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項,包括日用品購買、醫療服務、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費等。

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負債的,應認定為個人債務,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出借人能夠證明負債所得的財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

(二)夫妻另一方事後對債務予以追認的。

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負債的,出借人可以援引合同法第四十九條關於表見代理的規定,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

援引表見代理規則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清償責任的出借人,應對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

表見代理的證明責任,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13條的規定。

第二十條 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願給付利息的除外。

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約定的利率超過借貸行為發生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四倍的(以下簡稱四倍利率),超過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願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幹預。

第二十一條 借據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利息已經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本金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

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係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後重新出具,計算複利的,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據確認的欠款金額可以認定為本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應當從本金中扣減。

第二十二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從其約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護。

逾期利率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僅約定借期內的利率,沒有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約定的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為限;

(二)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向借款人主張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還款的責任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但均以不超過四倍利率為限。

出借人同時主張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折算後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超出四倍利率的,法院應當對超出部分予以減少,但債務人明確表示自願給付的除外。

前款規定,對缺席審理的債務人同樣適用。

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借貸債務的,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人除借款本金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或者違約金;

(三)借款本金。

債權人主動放棄前述償債順序利益的,法院應當予以尊重。

第二十六條 債務履行完畢後,借款人以利息或者違約金超過司法保護幅度為由,起訴請求出借人返還其已支付的利息或者違約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條 因借貸外幣、台幣、港幣、澳元等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予以準許。因彙率變動給出借人造成損失,出借人主張逾期還款的彙率差價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

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可參照借款期限屆滿之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對外公布的基準彙率折合人民幣償還;沒有約定借款期限的,可參照出借人主張借款償還之日國家外彙管理局對外公布的基準彙率折合人民幣償還。

五、涉嫌虛假訴訟的審理

第二十八條 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應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幹意見》(浙高法〔2008〕362號)的規定,謹慎審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維護司法權威,促進誠信訴訟。

第二十九條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去向以及借貸雙方的經濟狀況等事實:

(一)原告是其他多起或者重大債權債務關係中的債務人;

(二)原告起訴的借貸事實或者理由不符合常理,沒有借據或者借據存在偽造可能;

(三)被告在一定期間反複涉及民間借貸糾紛訴訟;

(四)當事人雙方存在近親屬等特殊密切關係;

(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未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對借貸事實經過陳述不清或者矛盾;

(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沒有爭議或者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

(七)其他債權人或者借款人的配偶等案外人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輕易放棄權利,與債務人達成調解協議;

(九)其他異常情形。

第三十條 對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予以防範:

(一)傳喚出借人、借款人本人或者相關經辦人員到庭陳述,並告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利法律後果;

(二)要求當事人進一步提交其他相關證據,包括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三)告知相關利害關係人,並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通知其參加訴訟。其他債權人參加訴訟的,列為第三人;配偶參加訴訟的,列為共同原告或者共同被告;

(四)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 涉嫌虛假訴訟的案件,法院一般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對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涉及多起民間借貸的關聯案件可以交由同一合議庭審理。

對關聯案件合並審理的,在審理過程中應當對不同的債權人采取和證人一樣的隔離原則,由不同的債權人分別單獨到庭陳述相關事實,並接受法庭詢問。

第三十二條 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尚未作出裁判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已經作出生效裁判文書的,法院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撤銷生效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並裁定駁回起訴。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予以準許;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準許。

六、其他

第三十三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應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按照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訴調銜接機製建設的若幹規定(試行)》(浙高法發〔2009〕8號)的要求,引導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或者委托、邀請人民調解組織等組織和人員進行調解。

第三十四條 對集中管轄、破產重組等涉及當地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的係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利率保護幅度上應注意裁判尺度的統一,必要時可聽取當地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主張的下列借貸,不予保護,依法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一)因非法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行為產生“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等有損社會公序良俗的情感債務轉化的借貸。

(二)具有撫養、贍養義務關係的父母子女等直係親屬之間發生的有違家庭倫理道德和社會公序良俗的借貸。

第三十六條 法院應當嚴格審查民間借貸的被告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並分別采取以下措施,避免訴訟的遲延:

(一)可以向被告親屬等有密切關係的人闡明利害關係或者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其他聯係方式或線索,盡可能通知被告應訴;

(二)向下落不明的被告送達訴訟文書的,按照本院《關於民商事案件訴訟文書送達問題的若幹規定(試行)》(浙高法〔2009〕129號)的規定處理。涉及以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訴訟文書的,舉證通知書中應當載明依法指定的舉證期限;

(三)經合法傳喚後,被告仍不到庭應訴的,法院依法缺席審理,依照法定審理程序全麵、客觀地審核證據,並依法作出裁判。缺席被告未提出抗辯和提供證據的,不影響法院對到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依法進行審查以及必要時的依法調查。

第三十七條 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販毒、洗錢等犯罪,或者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駁回起訴,退還案件受理費,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二)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他當事人雖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必然關聯或者不屬同一法律關係,案件繼續審理,但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查處;

(三)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偵查、審理結果為前提的,裁定中止訴訟。中止訴訟後,沒有特殊情況,在十二個月內,刑事案件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恢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

裁定駁回起訴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接到法院移送的涉案材料或者相關當事人的報案後不予立案偵查,或者立案偵查後又撤銷案件,以及刑事案件起訴後法院審理認為不構成犯罪而宣告無罪的,出借人再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依法作出民事裁判。

法院應當慎用裁定駁回起訴和中止訴訟。

第三十八條 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應適用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法(民)〔1991〕21號)等司法解釋的規定。

七、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指導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如具體內容與新頒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新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為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

中小企業是我省社會經濟發展的關鍵支撐、優勢所在和活力之源。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是貫徹科學發展觀,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加快經濟轉型升級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時期我省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的特色工作。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09〕36號)、《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0〕13號)以及省委、省政府的相關文件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為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和經濟全麵可持續發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的若幹意見》(法發〔2008〕38號)等司法政策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就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相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各級法院要堅持“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指導思想,緊緊圍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的決策部署,堅持能動司法,充分發揮民商事、刑事、行政審判、執行等各項司法職能,依法保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不斷優化中小企業市場環境、融資環境和政務環境,實現我省從中小企業數量大省向素質強省轉變的發展目標。為此,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對我省各地推出的各項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創新措施,隻要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不違背立法精神、有利於中小企業發展的,都要予以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平等保護原則。依法平等保護中小企業財產權、經營自主權和平等競爭權等合法權益,製裁各種侵占、挪用中小企業資產、損害中小企業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中小企業在訴訟程序適用和實體處理結果上受到公平對待,提振企業家信心;依法維護省外境外浙商的投資及其他合法權益;通過司法職能的發揮,推動各種所有製經濟平等競爭、共同發展。

(三)“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要全麵加強涉中小企業民商事案件調解、輕微刑事案件和解、行政案件協調和執行案件和解工作,對具有調解可能的案件要先行調解,不能調解的案件要及時裁判,可引導中小企業通過非訴途徑解決糾紛;推進與當地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的協調配合,發揮律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的優勢參與糾紛調解。

(四)統籌協調原則。要圍繞扶持小企業、初創型微小企業和培養扶植一批創業型、創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業的重點工作,維護市場化導向,統籌兼顧,建立和完善司法工作機製,公正高效審理和執行各類涉中小企業案件,實現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統一,增強司法工作與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及市場需求的契合性。

二、依法支持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金融創新

各級法院對我省各地按照省政府要求出台的鼓勵銀行加大信貸支持、推進地方金融服務創新、拓寬融資渠道、開展融資性保險服務、加快融資服務平台建設、加強信用擔保體係建設、促進產權交易流轉、建立貸款風險救助等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各項政策措施,要依法給予支持;對涉案金融創新行為,可以在法律框架內,征詢政府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後,通過司法裁判依法確認其法律效力;積極引導銀企合作,對涉中小企業金融糾紛案件,可通過調解、和解等方式,爭取銀行合理回應涉案中小企業延期還貸的要求,依法保障金融債權和中小企業的發展;要按照《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的要求,切實依法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製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互助社、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服務機構,妥善審理涉中小企業集合債券、短期融資券和資產證券化糾紛等案件,依法支持民間資本以投資各類產業基金等方式投資入股,參與解決中小企業的融資難題。

各級法院要參照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發布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0年第3號),重視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方麵的作用,對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法律監管框架內開展的投資等業務要在司法上予以確認和保護;緊密結合我省中小企業擔保業發展現狀,關注政府主導的再擔保基金運作模式的健康發展,支持再擔保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依法保護具有浙江特色的企業“抱團擔保、增信”、“網絡聯保”、“橋隧模式”和“路衢模式”等金融創新行為;妥當把握物權法定原則,依法確認中小企業可以股權、商標權、專利權、商鋪使用權、林權、應收賬款、捕撈證、大宗原材料、在建船舶、倉單等作為擔保物申請貸款。

三、正確認定中小企業民間融資行為的性質和效力

各級法院要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幹意見》(法發〔2010〕9號)的精神,從有利於保障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準確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的罪與非罪的界限;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不作為非法集資;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犯罪處理;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慎重處理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實施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審理涉中小企業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通過審判職能的發揮,規範民間金融市場;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

四、依法審理中小企業涉財務風險債務糾紛案件

各級法院要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財務風險企業債務糾紛案件若幹問題指導意見》(浙高法〔2010〕13號)的要求,在黨委領導下,努力配合政府做好涉財務風險企業債務糾紛案件中的維穩和擔保鏈風險化解等工作,靈活運用相應的司法應對措施,依法保護債權人、職工、股東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維持企業生產力。

穩步推進涉財務風險中小企業司法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案件的審理,對有挽救可能、發展前景較好、符合結構調整及轉型升級需要的中小企業,鼓勵采取司法重整、和解方式化解企業財務風險,實現資產重組;對汙染環境比較嚴重,或者產能落後、不具發展前景的涉案中小企業,引導通過破產清算方式退出市場;積極推進涉財務風險中小企業司法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案件審理工作與政府主導的資產重組、企業整合工作的銜接。

五、妥善審理涉中小企業勞動爭議等相關案件

各級法院要正確理解《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原意和宗旨,本著“關注民生、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思路,合理平衡中小企業勞資雙方的利益,確保中小企業發展和勞動者利益保護的平衡,依法審理因解除勞動合同、追索經濟補償、拖欠基本工資、追索加班費、企業裁員、競業限製等原因引發的各類涉中小企業勞動爭議案件,尤其是群體性勞動爭議案件,引導勞動者合法、合理地表達利益訴求,促進和諧勞動關係的構建。

重點關注涉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引導涉案企業與職工就工資、工時、勞動定額進行調解協商;在審理競業限製引發的糾紛案件中,既要防止因不適當擴大競業限製的範圍而妨礙勞動者的擇業自由,也要注意保護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對仍在運營的困難企業,要慎用靜態查封等保全措施,可以通過抵押、入股等方式實行工資擔保和回報。

妥善審理涉中小企業勞動監察行政處罰和工傷認定、工傷保險行政爭議案件,在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引導並促進中小企業進一步規範勞動用工、健全工傷保險製度。

六、加強對中小企業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

各級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幹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23號)的要求,綜合運用民商事、刑事和行政審判職能,加大侵權賠償和製裁力度,充分發揮司法對中小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保護的主導作用;拓展知識產權審判管轄機製,方便中小企業及時就地保護知識產權;指導基層法院開展知識產權特色化審判,服務區域特色經濟發展;注重依法積極采取證據保全措施,有效化解權利人舉證難瓶頸;妥善處理“貼牌加工”中的商標侵權糾紛,促進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妥善審理專利、商業秘密和技術合同等案件,促進技術成果的流轉和運用;妥善審理涉及家紡、動漫遊戲、網絡傳媒和電子商務等行業的案件,為具有浙江特色的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更具針對性和有效性的司法保障。

要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創新知識產權司法宣傳途徑,注重網絡等新興媒體的作用,提高中小企業運用知識產權法律製度來保護創新成果和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引導中小企業注重技術開發和引進中的技術創新,重視發明專利申請,重視知識產權情報信息的檢索和利用,重視技術引進的價值評估,避免重複開發和盲目引進;引導中小企業重視知識產權管理和自我保護,注意技術開發中的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和防止人才流動帶來的知識產權流失;引導中小企業注重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學會綜合運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措施,幫助中小企業掌握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則、法律程序,營造和維護有利於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的、合法有序的知識產權競爭環境。

七、完善便利中小企業訴訟的機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