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犯罪是毒品犯罪、走私犯罪和有組織犯罪、洗淨黑錢、轉移非法收入的犯罪活動,它不僅危害金融安全,而且也破壞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社會危害極其嚴重因此做好反洗錢工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賦予人民銀行的一項新的職能,其意義重大不言而喻。基層央行處在反洗錢戰線的最前沿,在預防、監測和打擊洗錢犯罪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像臨潭縣這樣一個地處甘南中心、商貿比較發達的地方,現金投放量大、大額現金支付頻繁,支行的反洗錢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所以,在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的同時,應積極、深入地分析研究反洗錢工作中的難點問題及相關對策。
一、難點問題。
難點一:職責不清,職能履行難度大。在央行職能調整前,大多數基層央行將反洗錢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監管部門,由監管部門負責具體的反洗錢工作,隨著央行職能的調整,目前縣一級央行 尚未明確具體負責反洗錢工作的職能部門,隻是將“負責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製度的實施及反洗錢案件的協查工作”由國庫會計部門負責,而在實際操作中,反洗錢涉及現金管理、支付結算、安全保衛等各個方麵,由於沒有明確具體負責和管理的職能部門,部門之間備管各的,缺乏有效溝通,難以實現信息共享,不能適應當前反洗錢工作的要求。
難點二:監測手段單一,信息收集難度大。目前基層央行對洗第二部分貨幣政策錢信息的’監測僅僅依靠各金融機構上報的大額現金登記備案表和現金季度檢查收集到的信息,要求金融機構報送的《可疑支付交易報告表》主要取決於金融機構的責任心,也隻是被動的監測,至今還沒有運用計算機等科技手段對大額及可疑資金支付信息及時進行彙總、分析和判斷,監測手段的單一導致難以全麵掌握洗錢資金的運動情況,信息收集的滯後也影響了應對措施的及耐實施,難以推動整個反洗錢工作的開展。
難點三:執法難度較大。雖然一個規定兩個辦法等法規都明確了央行對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的處罰措施,其中多處規定可由央行“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20條明確規定,對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可由央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但是隨著央行職能的調整,央行已經沒有權限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進行管理,這樣基層央行對反洗錢工作中的有關檢查處罰措施也就難以全麵落實執行。
難點四: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較缺乏,分析判斷難度大。由於反洗錢工作是近幾年開展的一項新業務,基層央行從業人員對反冼錢法規缺乏係統的學習,自上而下也沒有開展過有針對性的培訓,因此基層央行幹部普遍缺乏係統的反洗錢理論知識和足夠的實踐經驗,與反洗錢工作的要求還存在較大的差距,這樣在實際操作中,就表現在對出現的可疑支付交易‘缺乏足夠。的敏感性,同時也難以根據已有的經驗對收集到的信息做出恰當地分析和判斷。
難點五:宣傳力度不夠,認識難度大。反洗錢是一項同毒品、走私和有組織犯罪以及職務犯罪等犯罪主體作鬥爭的艱巨複雜的執法工作,牽扯到方方麵麵,需要公、檢、法等專門機關和社會各階層的積極支持、協助和配合,共同承擔責任,因此需要讓大家了解反洗錢的相關知識,讓大家認識到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但是由於反洗錢職責明確由央行負責的時間不長,以前對反洗錢方麵的宣傳很少,許多人包括金融係統工作人員對反洗錢工作都缺乏了解和認識,致使央行在開展反洗錢工作中沒有較好的群眾基礎,因而不能有效地將反洗錢措施貫穿到各項工作中去。
二、對策建議。
建議一:明確反洗錢職能部門,統一組織、負責全行的反洗錢工作。根據形勢發展的需要,有必要重新成立縣一級反洗錢領導機構,確定組織、負責反洗錢工作的。職能部門。同時,央行要加強對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製度建設的指導,在各基層金融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崗位。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報工作,理順反洗錢工作的組織機構,保證基層央行的反洗錢工作有序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