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切說到底還是要回歸那個問題:小說到底是不是一種藝術形式?它的目的到底是給人以指引,還是為人提供娛樂?如果小說的目標是指導的話,那麼它就不能算是一種藝術形式了。因為藝術的目標本來就是帶來愉悅,想必詩人、畫家和哲學家們也會同意這一點。然而這個事實一定會讓許多人大為震驚,因為基督教精神的引導讓他們一直以充滿疑慮的眼光看待娛樂,並把它視作威脅不滅靈魂的隱患。更加理性的做法則是既把愉悅看成一件好事,又在同時牢記某些娛樂可能招致惡劣的後果,有時還是避開它們為妙。主流觀點往往認為歡愉僅僅停留在感官層麵,這種想法是很正常的,因為感官上的愉悅要比心智上的愉悅更加生動鮮明,隻是它顯然並不正確。就像肉體上的愉悅一樣,心智上的愉悅同樣存在,雖然它可能並不如感官刺激那樣劇烈,相比之下卻更為持久。牛津詞典上對“藝術”的定義包括如下這樣一條:“藝術是各種以審美為命題的技巧的運用,譬如詩歌、音樂、舞蹈、戲劇、演講以及文學創作等等。”這是一條非常精確的定義,特別是它接下來如此補充道:“尤其是在當代背景下,在運用技巧的過程中體現出的、此種技巧在工藝和執行方麵的完美程度也成為命題本身。”我想這也正是當下每一位小說家的目標,但可想而知,從未有人真正成功過。因此我認為小說也許的確可以被稱作一種藝術,雖然可能不夠高雅,但終究歸於藝術的範疇之內。然而小說卻是一種在本質上有所缺憾的藝術形式,鑒於我已經在各地的演講中多次討論過這個問題,眼下也很難給出什麼更高明的見解,所以我在此處也隻好簡短地從之前的演講中引用一些內容。

我認為將小說視作某種布道講壇無疑是一種濫用,這會對讀者產生誤導,讓他們以為自己能夠輕而易舉地通過小說獲取知識。這種誤導可以說相當惡劣,因為想要獲取知識,就隻有通過付出艱辛的努力這一種途徑。如果能把苦藥粉一樣的知識摻進小說這種甜美的果醬裏一同服下自然是不壞,但真相是,如此服藥固然可口,我們卻很難確定服下的藥粉是否依然能夠生效。因為小說中呈現的知識終歸要受到作者偏見的影響,它的可信度也會因此而大打折扣。如果了解某種知識要通過這種經過歪曲的途徑的話,那還不如根本就不去了解它。沒有理由要求小說家在本職之外兼任什麼其他方麵的專家,他們隻要做好的小說家就夠了。小說家應當對許多事情都略知一二,但是完全沒有必要成為某一特定領域的專家,何況成為專家有時還有害無益。他們隻需要品嚐一小口就能知道羊肉的味道,而沒有必要把整頭羊都吃完,那一小口帶給他們的體驗,再加上小說家的想象力與創造力,就足以讓他們向讀者詳盡地描述愛爾蘭燉羊肉的滋味了。但是假如一位小說家從燉肉說到了他對綿羊的飼養、羊毛產業以及澳大利亞當前的政治局勢的看法,那就應當有所保留地看待他的觀點了。

小說家往往是被自己的偏見所擺布的,他們對題材的選擇、對人物的塑造,以及對自己筆下角色的態度都深受其影響。他們書寫的一切都是作者性格的表達,都是他們的天性、經曆與感受的體現。不論他們如何努力地想要保持客觀,小說家終究是自己個人特質與癖好的奴隸;不論他們如何努力地試圖采取公正的立場,他們還是會無法避免地偏向其中的某一方。他們會在事先決定好一切的走向。通過在小說開篇就讓讀者留意到某個角色這樣的手段,他們會吸引讀者的興趣,激發他們的共情。亨利·詹姆斯曾經多次強調過,小說家必須長於營造戲劇化的效果。盡管這種說法略有些模糊,卻十分有效地揭示出小說家必須通過能夠吸引並抓住讀者注意力的方式進行敘事。因此如果有必要的話,他們會為了達成想要的效果而犧牲真實性和可信度。而我們都知道具有科研價值或旨在傳達信息的作品不能以此種方式進行創作。在創作小說類作品時,作者的目的並不是為讀者提供指引,而是給他們帶來娛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