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震集》 得理也要饒人——《戴震集》第二
[HTH] “得理也要饒人”
“以理殺人” [HT]
在中國人的日常用語之中,有一句話其使用頻率是比較高的,這句話就是“得理也要饒人”。大家應該都聽說過這句話,它的意思就是說一個人即使是占據了事情的理由,或者說是更加正確的一方,在對待理虧的一方時,也還是要寬容一點好。如果一個人在得理的情況下,卻仍然揪住對方不放,搞不好反而會弄得輸掉理由,變成了理虧的人了。因此,在日常交往之中,我們還是需要懂得一點得理饒人的道理的。
然而,在戴震眼中,理學中“存天理滅人欲”的思想就顯得不太懂得“得理也要饒人”這個道理。為什麼這樣說呢?原因是這樣的:一方麵,在對待人的欲望的態度上,理學的確有自己的道理,比如人的欲望確實能蒙蔽人的善良本性,因此需要得到控製;可是,另一方麵,理學卻基於此而要把人的欲望全部滅掉,那就有點得理不饒人了:憑什麼要滅掉人欲呢?人的欲望也不是一無是處的。因此,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欲”就走了一個極端,這就難怪他會遭到那麼多思想家的批判了。
實際上,在戴震那裏,理學的“存天理滅人欲”思想不僅是“得理不饒人”,而且根本就是沒有什麼道理的。這是怎麼回事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需要了解戴震對這種思想的批判。戴震的批判是分為兩個部分的,我們下麵就逐一進行品讀。
首先,跟南宋的陳亮和明朝的李贄一樣,戴震為人的私欲做了卓越的辯護,從而反駁了理學認為人的欲望一無是處需要滅掉的思想。在戴震眼中,“人生而後有欲,有情,有知,三者,血氣心知之自然也。”(見《戴震集·孟子字義疏正·性》)因此,作為自然產物的欲望是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的,很難也沒有必要驅除掉。那麼,究竟應該怎樣來對待人的欲望呢?在戴震看來,唯一正確的辦法就是對欲望加以節製:“孟子曰:‘養心莫善於寡欲’,明乎欲不可無也,寡之而已。”(見《戴震集·孟子字義疏正·理》)就連孟子也說欲望隻需要“寡”,也就是節製就行了,那麼為何還要滅掉呢?
在為人的私欲做了辯護之後,戴震接著明確地指出了理學“存天理滅人欲”思想的本質,這就是他著名的觀點:理學是在“以理殺人”。戴震是如何得出這個結論的呢?實際上,他的“以理殺人”觀點是由以下三個方麵的意思組成的,我們現在就一個一個地進行解讀。
戴震之所以會認為理學“以理殺人”,第一個原因是:所謂的“天理”或者“理”隻是一些個人的偏見,並不是什麼人民的共識。而那些擁有言語霸權的學者們,卻往往以自己對“天理”的一己之見作為“理”,進而欺壓弱者,甚至害出人命來。由於人們沒有關於“理”的共同認識,因此在說到“理”的時候就依憑的是勢力的大小——誰的勢力大,誰說的關於“理”的意見就是對的。在這樣的情況下,跟這個勢力大的人意見不同者,就很容易遭到不公平的的對待。這樣的情況出現時,“往往人受其禍,己且終身不寤。”(見《戴震集·孟子字義疏正·理》)
第二個導致戴震認為理學“以理殺人”的原因是:尊貴者用“理”來統治百姓,“理”就成了統治者治理國家的工具。用戴震自己的話說,那就是:“尊者以理責卑,長者以理責幼,貴者以理責賤,雖失,謂之順;卑者、幼者、賤者以理爭之,雖得,謂之逆。……人死於法,猶有憐之者;死於理,其誰憐之?”大家看看,這是多麼不公平的現象?就是由於地位和輩分的高低貴賤不同,於是就連說理也是有順和逆的區別了。那些死在所謂的“理”下的人,真是一群最可憐的人了!
最後,戴震還認為理學之所以“以理殺人”,還由於後世的學者以“理”為法,進而殺人。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既然大家對於何謂“天理”本來沒有什麼共同的認識。在這樣的情況下,卻將學者們自己理解的“理”來作為法律讓所有人都遵守,那不導致以理殺人的事情才怪。原因其實很簡單:在一般的理學家那裏,凡是屬於人的欲望的東西都是違背天理的。可是,人的欲望那麼多,隨時隨地都會表現出來,這個時候自然也就違背了以“理”為核心價值觀念的法律,那就必然導致法律的懲罰。於是,運氣不好的人,就成了“理”的犧牲者,這其實就是學者們在“以理殺人”。
正是由於以上的這些原因,在戴震眼中,所謂的“存天理滅人欲”的理學,根本滅的就是人類本身。對於這樣沒有“人道”的學問,不加以批判還能對它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