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工作製度的建立是規範調解工作的重要保證,在具體調解工作中,應針對調解中的問題製定可行的規定,實行製度創新,保證人民調解的順利進行。
人民調解工作是一項群眾性很強的工作,作為一名調解員必須熱愛群眾,尊重群眾,了解群眾,關心群眾,傾聽群眾意見,並注意同群眾打成一片。隻有這樣,才能得到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及時掌握糾紛信息,查清事實,把調解工作做好,聽取群眾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糾正人民調解工作的偏差。做好監督工作要經常化,製度化。為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可以在網上開通網上意見箱,可以通過網絡征集群眾意見。
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要隨時向有關部門和群眾公開,接受監督。可以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並將舉報電話號碼向社會公開。建立信訪接待製度,指定專人負責信訪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為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
[解讀]本條是關於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保障的規定。
人民調解雖然是一種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機製,但在實踐中普遍存在調解資金嚴重不足,目前人民調解工作還存在許多困難。例如,有的村居(社區)調解沒場所,調解員沒有報酬,交通工具缺乏,調解沒有工作經費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調解工作的深入開展,從而影響人民調解的有效進行。根據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改革發展的實際需要,積極探索人民調解保障機製。協調地方政府, 落實好調解工作經費、培訓經費和調解員補貼經費。要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投入,調動調解組織和調解員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使其積極投身到人民調解改革發展中去,為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發揮作用。
本條所指的辦公條件主要指調解需要的辦公設施,包括辦公用房,桌椅電腦等基本辦公用品。調解除了部分調解可以到現場進行外,大部分調解必須在固定的場所進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業事業單位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者,有責任為調解提供辦公條件。
落實了辦公條件,下一步就要保證調解委員會正常運轉的費用,為切實保障人民調解經費,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物質保障能力。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應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經費。對此,財政部、司法部在《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的意見財行〔2007〕179號》中提出了如下保障意見:首先是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開支範圍:根據司法部、財政部修訂的《司法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85)司發計字第384號]和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需要,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開支範圍包括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1、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包括:人民調解工作宣傳經費、培訓經費、表彰獎勵費等; 2、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是指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購置辦公文具、文書檔案和紙張等的補助費; 3、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是指發放給被司法行政部門正式聘請的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的生活補貼費。
其次是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保障辦法:1、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2、為支持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地方財政可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適當安排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和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鄉鎮(街道)、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等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的機構應繼續在各方麵對其提供支持。3、人民調解委員會補助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的安排和發放應考慮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調解糾紛的數量、質量、糾紛的難易程度、社會影響大小以及調解的規範化程度。補助和補貼標準可由縣級司法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最後是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的管理:1、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由各級財政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管理。司法行政部門要每年編報經費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使用過程中要嚴格把關,杜絕弄虛作假、瞞報、虛報現象。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司法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的監督檢查。2、財政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將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落到實處,促進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為人民調解員提供必要的保障。要從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關心愛護人民調解員隊伍,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引導好、發揮好、保護好他們的工作積極性。要根據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積極推進建立人民調解經費保障機製,切實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物質保障能力。要強化人民調解工作基礎保障,為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必要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