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就業有風險,謀職需謹慎 擦亮眼睛,謹慎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是規範就業市場的重要法律依據,是招聘方與應聘方建立勞動關係、維護各自權利的法律武器。在簽訂聘用合同時,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寫進合同的內容應是相互協商的結果,應體現出雙方的權利。合同,是一份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本,它約束的是雙方的行為,而不僅僅隻是一方的行為。當一方的行為違背了合同規定,另一方有追究對方責任的權力。但是,如果求職者與對方簽訂的是一份不利於自己的不平等合同,那麼反過來,合同也許就會變成對自己具有極大殺傷力的武器。
留美回國的吳欣,希望在國內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因此,她參加了許多大型招聘會,由於她個人條件存在相當大的優勢,許多用人單位都通知她前往麵試。吳欣參加了幾家公司的麵試,結果無一適合自己。一天,她接到一家外資企業打來的電話,對方一口流利的英語以及開出的條件,讓吳欣動心了。於是,決定到該家公司與老總麵談。
麵試當天,接待她的是該公司的總經理,對方是一位50多歲的老先生,以流利的英語告訴她,他們公司要在深圳成立一家分公司,準備聘請一位銷售經理,開發深圳市場,他們剛剛接到一大筆業務,但是人員不夠,急需有才能的人。總經理還承諾,可以給吳欣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而且薪金待遇都不是問題,可達到吳欣的滿意。吳欣被總經理的話打動了,決定來該公司上班。
上班第一天,吳欣感覺非常奇怪,公司規模並不向總經理介紹的那樣,加上總經理和她才4個人,吳欣有些上當的感覺,但她並沒有確定這就是一場騙局。
幾天後,吳欣逐漸喜歡上了這個公司的工作方式,總經理兌現了他的承諾——給她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更重要的是,老板開出的薪金令她非常滿意。吳欣與總經理簽訂了兩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中,注明吳欣的月薪是3萬元人民幣;另外一份合同中,注明吳欣的月薪是2000美元加14400人民幣,合計3萬元人民幣。雖然兩份合同的支付方式不同,但是其大體內容是相同的。吳欣拿到總經理的簽名合同後,發現合同中少了公司的公章,吳欣心想,既然老板已經簽名了,不蓋公司公章也不會有大礙,反正公司也跑不了。
沒過多久,吳欣便投入到工作當中了,且獲得了幾個大客戶,公司在她的管理下,日漸壯大,一種成就感悄悄地爬上了吳欣的心頭。
令她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總經理漸漸地縮小了她的權力範圍,而且無故拖欠員工工資,這使吳欣感到非常不滿意,她向總經理討要說法,不料,總經理卻冷漠地對她說:“如果你對公司的管理製度不滿意,完全可以提出辭職請求。”吳欣聽後,頓感失望,這時她打開勞動合同一看,合同中對於她的權限範圍沒有給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在形式上她的權益無法體現,而在實際工作中,老板無故限權,對她工作的過多幹涉,使她有苦難言。因此,她想到了辭職,可是,距離合同期滿還有一個月,如果現在離開,年底分紅、獎金等各種福利就沒有了,她隻好委屈地忍耐了。半個月後,老板讓吳欣想辦法獲取競爭公司的商業秘密,吳欣對這種過分的要求忍無可忍,不得已辭掉了工作。於是,按照當時雙方簽訂的合同,吳欣不但拿不到各項獎金,還必須繳納3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簽約意味著雙方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製約。因此,求職者要認真對待。在簽約前,求職者要全麵考察用人單位的經營狀況,不要貿然接受對方的麵試、簽約要求。一定要在知彼知己的情況下,再考慮簽約事宜。否則的話,就會像上例中的吳欣一樣,讓居心不良的老板鑽了空子。
在求職就業的過程中,簽訂一份合理合法的合同能起到保護自己的作用。但一些用人單位卻利用求職者就業急切的心理,設置一些陷阱,使得求職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所以,我們提醒求職者要警惕以下六類合同陷阱:
1.口頭合同
口頭合同,也可稱之為口頭承諾,是指並不將雙方應該履行的職責與義務寫入合同內,形成書麵正式文本。而且,口頭合同一般不在法律保護範圍之內。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學畢業生極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許諾,以為對方許諾的東西就是真能得到的東西,寧可相信“君子一言,駟馬難追”,也不願懷疑對方的誠意。可是,俗話說得好:“口說無憑,立字為證。”求職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也應遵循這句俗語,要及時地把雙方應該履行的職責與義務詳細地列入合同中,不要輕信老板的口頭承諾,要知道,白紙黑字是任何人都無法抵賴的事實,這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才能受到保護,勞動者才不會吃“啞巴虧”。
2.格式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按國家有關法律和勞動部門製定的合同示範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麵看起來,這種合同似乎無可挑剔,可是具體條款卻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幾種解釋。一旦發生糾紛,招聘方總會振振有詞地拿出這種所謂規範式的合同來為自己辯護,最後吃虧的還是應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