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理財相關概念(2 /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所稱外彙,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1)外國貨幣,包括紙幣、鑄幣;

(2)外幣支付憑證,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

(3)外幣有價證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股票等;

(4)特別提款權;

(5)其他外彙資產。

3.外彙管理

外彙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彙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彙彙率和外彙市場等實行的控製和管製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製。

4.境內機構

境內機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等,包括外商投資企業。

5.外彙指定銀行

外彙指定銀行指經外彙局批準經營結彙和售彙業務的銀行。

6.駐華機構

駐華機構指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領事機構、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外國駐華商務機構和國外民間組織駐華業務機構等。

7.來華人員

來華人員指駐華機構的常駐人員、短期入境的外國人、應聘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國人以及外國留學生等。

8.外彙賬戶

外彙賬戶指境內機構、駐華機構、個人按照有關賬戶管理規定在經批準經營外彙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可自由兌換貨幣開立的賬戶。

9.外彙結算賬戶

外彙結算賬戶是我國外彙賬戶的一種,根據有關境內外彙賬戶管理規定,境內機構開立結算賬戶,應當按規定經外彙局批準或備案,其收入範圍為來源於經常項目的外彙以及經外彙局批準的其他項下外彙收入,支出用於經常項目支出或者經外彙局批準的資本項目項下支出,結算賬戶的使用,應當遵守相關外彙管理規定。

10.外彙資本金賬戶

外彙資本金賬戶指外商投資企業中外投資方以外彙投入的資本金,此賬戶為資本金賬戶,其收入為中外投資方以外彙投入的資本金,支出為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彙支出和經外彙局批準的資本項目外彙支出。

11.結彙

結彙是指外彙收入所有者將外彙賣給外彙指定銀行,外彙指定銀行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彙率付給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12.售彙

售彙是指外彙指定銀行將外彙賣給外彙使用者,並根據交易行為發生之日的人民幣彙率收取等值人民幣的行為。

13.付彙

付彙是指經批準經營外彙業務的金融機構,根據有關售彙以及付彙的管理規定,審核用彙單位和個人提供的規定的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後,從其外彙賬戶中或將其購買的外彙向境外支付的行為。

14.境內外彙劃轉

境內外彙劃轉指境內機構之間按照有關管理規定,通過經營外彙業務的境內的金融機構辦理的符合規定形式的境內外彙彙款、轉賬等行為。

15.自由兌換

自由兌換亦稱貨幣可兌換。在紙幣流通條件下,一個國家或貨幣區的居民不受官方的限製,按照市場彙率自由地將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相兌換,用於對外支付或作為資產來持有,包括貨幣完全可兌換和部分可兌換。

16.經常項目可兌換

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本國居民可在國際收支經常性往來中將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其所需的貨幣。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對經常項目客人兌換性作了明確的定義,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中對基金成員國在可兌換性方麵應承擔的義務作了具體的規定:

(1)避免對經常性支付的限製,各會員國未經基金組織的同意,不得對國際經常往來的支付和資金轉移施加彙兌限製;

(2)不得實行歧視性的貨幣措施或多種彙率措施。歧視性的貨幣措施主要是指雙邊支付安排,它有可能導致對非居民轉移的限製以及多重貨幣做法;

(3)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任何一個成員國均有義務購其他成員國所持有的本國貨幣結存,但要求兌換的國家能證明。總之,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一國對經常項目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製,並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或者多重貨幣製度。這是一國成為《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第八條款國後必須承擔的國際義務。我國於1996年12月宣布接受國際貨幣組織第八條款,實現人民幣經常項目可兌換。

17.資本項目可兌換

資本項目可兌換是指一種貨幣不僅在國際收支經常性往來中可以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而且在資本項目上也可以自由兌換。這意味著一國取消對一切外彙收支的管製,居民不僅可以通過經常賬戶交易,也可以自由地通過資本賬戶交易獲得,所獲外彙既可在外彙市場上出售,也可自行在國內或國外持有;國內外居民也可以將本幣換成外幣在國內外持有,滿足資產需求。

18.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賬單位,又稱“紙黃金”。它是基金組織分配給會員國的一種使用資金的權利。會員國發生國際收支逆差時,可用它向基金組織指定的其他會員國換取外彙,以償付國際收支逆差或償還基金組織貸款,還可與黃金、自由兌換貨幣一樣充作國際儲備。但由於它隻是一種記賬單位,不是真正貨幣,使用時必須先換成其他貨幣,不能直接用於貿易或非貿易的支付。特別提款權定值是和“一籃子”貨幣掛鉤,市值不是固定的。

19.邊境貿易

邊境貿易包括邊民互市貿易、邊境小額貿易和邊境地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其中邊民互市貿易指邊境地區邊民在邊境線20公裏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定的金額或者數量範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

20.保稅區

保稅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是我國目前開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經濟區域。其功能定位為“保稅倉儲、出口加工、轉口貿易”三大功能。根據現行有關政策,海關對保稅區實行封閉管理,境外貨物進入保稅區,實行保稅管理;境內其他地區貨物進入保稅區,視同出境;同時,外經貿、外彙管理等部門對保稅區也實行較區外相對優惠的政策。

自1990年國務院批準設立上海外高橋、天津港保稅區以來,截至1996年,經國務院批準,共設立了上海外高橋、天津港、大連、青島黃島、張家港、寧波、福州馬尾、廈門象嶼、廣州、深圳沙頭角、深圳福田、深圳鹽田、汕頭、珠海、海口15個保稅區,海南洋浦經濟技術開發區也實行保稅區的管理政策。目前,16個保稅區均已經海關驗收,封關營運。十幾年來,保稅區各管理部門采取各種形式招商引資,積極開發,使保稅區發展已具相當規模,漸趨成熟,成為當地經濟新的增長點。

21.出口加工區

出口加工區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批準設立、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專門從事出口加工業務的特殊經濟區域。

22.國際收支

國際收支是指一定時期內一經濟體(通常指一國或者地區)與世界其他經濟體之間的各項經濟交易。其中的經濟交易是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經濟交易作為流量,反映經濟價值的創造、轉移、交換、轉讓或削減,包括經常項目交易、資本與金融項目交易和國際儲備資產變動等。

23.國際收支平衡表

國際收支平衡表指按照複式簿記原理,以某一特定貨幣為計量單位,運用簡明的表格形式總括地反映一經濟體在特定時期內與世界其他經濟體間發生的全部經濟交易。

24.經常項目

經常項目是指實質資源的流動,包括進出口貨物、輸入輸出的服務、對外應收及應付的收益,以及在無同等回報的情況下,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間發生的提供或接受經濟價值的經常轉移。

25.資本和金融項目

資本和金融項目是指資本項目下的資本轉移、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經濟體對外資產和負債發生變化的金融項目。

資本轉移是指涉及固定資產所有權的變更及債權債務的減免等導致交易一方或雙方資產存量發生變化的轉移項目,主要包括固定資產轉移、債務減免、移民轉移和投資捐贈等。

非生產、非金融資產交易是指非生產性有形資產(土地和地下資產)和無形資產(專利、版權、商標和經銷權等)的收買與放棄。

金融項目具體包括直接投資、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項目。

26.錯誤與遺漏

錯誤與遺漏是指基於會計上的需要,在國際收支平衡表中借貸方出現差額時,設置的用以抵消統計偏差的項目。

27.出口收彙核銷

出口收彙核銷是以出口貨物的價值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外彙收回國內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

28.出口收彙核銷單

出口收彙核銷單指由國家外彙管理局統一管理,各分支局核發,出口單位憑以向海關辦理出口報關、向銀行辦理出口收彙、向外彙管理機關辦理出口收彙核銷、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稅申報、有統一編號的重要憑證。

29.逾期未收彙

逾期未收彙指超過最遲收款日期而未結彙或收賬的出口貨款。

30.進口付彙核銷

進口付彙核銷是以付彙的金額為標準核對是否有相應的貨物進口到國內或有其他證明抵衝付彙的一種事後管理措施。

31.貿易進口付彙核銷單

貿易進口付彙核銷單指由國家外彙管理局製定格式、進口單位填寫、外彙指定銀行審核並憑以辦理進口付彙的憑證。一份核銷單隻可辦理一次付彙。

32.外幣計價結算

外幣計價結算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品買賣、租賃及其他交易活動,以外幣計價或結算的行為。

33.打包放款

打包放款指在國際貿易中,銀行憑以該出口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為抵押,向該出口商提供的用以生產、備貨、裝船的貸款。

34.出口押彙

出口押彙指出口商將貨物裝運出口後,以提貨單據作為抵押品,簽發由進口商或進口商委托承兌的銀行作為付款人的彙票,並以此向銀行通融資金的業務。

35.加工貿易

加工貿易指把加工和擴大出口或收取報酬相結合的一種購銷方式,主要有三種形式: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來件裝配。

36.寄售貿易

寄售貿易指出口商(寄售人)先將貨物運到進口國,委托代銷客戶(代銷人)在當地市場代為銷售,貨物售出後,再將貨款扣除傭金後彙交出口商。

37.轉口貿易

轉口貿易指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通過第三國所進行的一種商品交易方式。

38.易貨貿易

易貨貿易指根據買賣雙方的協議,以物換物形式的貿易方式。

39.服務

服務包括運輸、旅遊、通訊、建築、保險、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使用費和特許費、各種商業服務、個人文化娛樂服務以及政府服務。

40.居民

外彙管理條例所稱居民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自然人、居民法人。

居民自然人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留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在境內的留學生、就醫人員、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辦事機構的外籍工作人員,其家屬除外;中國短期出國人員(在境外居留時間不滿1年)、在境外留學人員、就醫人員(已取得境外居留權的人員除外)及中國駐外使館領館、常駐國際組織使團的工作人員及其家屬。

居民法人包括境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和部隊;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組織視為居民法人;境外法人的駐華機構視為居民法人。

41.口岸電子執法係統

口岸電子執法係統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借助國家電信公網將海關總署、國家外彙管理局等十二個部委分別管理的進出口業務的信息流、資金流、貨物流電子底賬數據集中存放在“公共數據中心”,為政府管理機關提供跨部門、跨行業聯網數據核查,同時為企業提供門戶網站,聯網辦理各種進出口業務的電子化管理係統。

該係統主要包括通關管理、出口收彙管理、加工貿易管理、出口綜合管理、企業綜合管理以及其他綜合業務。具體是:給政府管理部門提供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艙單、進口汽車證明、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稅票以及各類進出口許可證件等電子底賬聯網核查、核注、核銷等應用項目,以及企業在網上辦理進出口報關、出口交單、出口退稅等業務的應用項目。

42.非居民

外彙管理條例所稱非居民指除居民以外的自然人、法人。

43.境內居民個人購彙管理信息係統

境內居民個人購彙管理信息係統:2001年,國家外彙管理局設計開發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彙管理信息係統。該係統通過一個公共數據中心平台,集中了全國數據。各商業銀行總行與數據中心平台聯網,商業銀行營業網點通過內部網絡與其總行連接。同時,國家外彙管理局也與數據中心平台聯網,各級外彙局通過內部網絡與國家外彙管理局連接。這樣,銀行按外彙局規定的標準售彙,每一筆售彙信息均進入係統。如有重複售彙,係統就會自動識別提示。外彙局對特殊售彙的核準信息也可以通過係統傳送到銀行,供銀行調閱查詢。外彙局、銀行聯網操作,信息共享並交叉核對,可以有效防止重複售彙,及時、自動彙總個人購彙信息並進行分類,從而加強對個人購彙情況的分析和監管。

44.外債

外債指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金融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對中國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他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買方信貸、外國企業貸款、發行外幣債券、國際金融租賃、延期付款、補償貿易中直接以現彙償還的債務、其他形式的對外債務。

45.外債登記

國家對外債借入、使用、償還情況實行登記管理的製度。實施外債登記和管理的部門是國家外彙管理局及其分支局。

46.外債統計監測

外債統計監測是指全麵反映全國外債總量變動、債務分布、債務結構和未來變化趨勢等。

47.買方信貸

買方信貸指發放出口信貸的金融機構向我國進口部門或者金融機構提供的、用於購買出口國設備的信貸。

48.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指雙方約定90天以上的進口項下貿易融資。

49.外國企業貸款

外國企業貸款指境外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包括外商投資企業與其境外母(子)公司的債務(應付賬款除外)。

50.國際金融租賃

國際金融租賃指境外機構提供的融資性租賃。

51.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52.項目融資

項目融資指以境內建設項目的名義在境外籌措外彙資金,並僅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對外承擔債務償還責任的融資方式。

它應當具備以下性質:

(1)債權人對於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和收入沒有追索權;

(2)不需要境內機構以建設項目以外的資產、權益和收入進行抵押、質押或者償債;

(3)不需要境內機構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資擔保。

53.外國政府貸款

外國政府貸款指外國政府向我國提供的官方貸款。

54.國際商業貸款

國際商業貸款指境內機構向中國境外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在中國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出口信貸、國際融資租賃、以外彙方式償還的補償貿易、境外機構和個人外彙存款(不包括在經批準經營離岸業務銀行中的外彙存款)、項目融資,90天以上的貿易項下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彙貸款視同國際商業貸款管理。

55.短期國際商業貸款

短期國際商業貸款指1年期以內(含1年)的國際商業貸款,包括同業外彙拆借、出口押彙、打包放款、90天以上365天以下的遠期信用證等。

56.外彙(轉)貸款

外彙(轉)貸款指境內單位使用的以外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下列外彙資金: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外國政府轉貸款、國際金融轉租賃和國內外彙租賃、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外彙貸款等。

57.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

外國銀行和金融機構貸款指境外金融機構及中資金融機構海外分支機構提供的貸款,包括國際銀團貸款(境內中資機構份額除外)。

58.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

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指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國際商業貸款,包括1年期以上的遠期信用證。

59.對外擔保

對外擔保指中國境內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除外)以保函、備用信用證、本票、彙票等形式出具對外擔保,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第三十四條規定的財產對外抵押或者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的動產對外質押和第二節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權利對外質押,向中國境外機構或者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債權人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

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擔保、融資租賃擔保、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以及其他具有對外債務性質的擔保。

60.融資擔保

融資擔保指擔保人為被擔保人向受益人融資提供的本息償還擔保。融資方式包括借款、發行有價債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銀行給予的授信額度等。

61.融資租賃擔保

融資租賃擔保指在用融資租賃方式進口設備時,擔保人向出租人擔保,當承租人未按照租賃合同規定支付租金時由擔保人代為支付。

62.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

補償貿易項下的擔保包括現彙履行擔保和非現彙履行擔保,其中現彙履行擔保是指擔保人向供給設備的一方擔保,如進口方在收到與合同相符的設備後未按照合同規定將產品交付供給設備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現彙償付設備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則擔保人按照擔保金額加利息及相關費用賠償供給設備的一方。

63.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

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擔保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擔保人向招標人擔保,當投標人中標或者簽約後,如不簽約或者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合同,則擔保人在擔保的範圍內向招標人支付合同規定的金額。包括投標擔保、履行擔保、預付款擔保等。

64.對外保證

對外保證指保證人和受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按照約定償還債務或者履行義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承擔償還責任或者履行義務的行為。

65.外幣債券

外幣債券指以外幣表示的、構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有價債券。外幣可轉換債券、大額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視為外幣債券進行管理。

66.可轉換債券

可轉換債券指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按照發行時所定條件,轉換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債券的債券。

67.對外質押

對外質押分為對外動產質押和對外權利質押。

對外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償還責任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對外權利質押是指以下列權利對外質押:

(1)彙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68.對外抵押

對外抵押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規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受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69.商業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