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法製與法治(1 / 1)

第十五章、法製與法治

就法製而言,法製歸於政治製度的有效權力性,以及有效限製措施或手段。歸於八字中正印的範疇,是權利,智慧,榮譽,規則製度,製裁手段的代名詞。嚴格意義上講法律歸於哲學中智慧的範疇,是人類社會群體意誌的共同構成部分,主要彰顯政治權利的有效限製手段。

法治是卻保法律得到落實到位的機構,是保障公平正義,人人平等的基石。法製是隻針對眾人中少數使用的有效限製性措施或手段,隻針對眾人中的少數違法違規者使用的有效權力的限製性措施。

法製與法治有所區別,法製是有效限製措施或手段,而法治的真正本意是保障全體人民的合法權益,確保人民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

德國哲學家黑格爾認為:“人民必須體會到憲法是自己的權利,可以落實到實處。否則,憲法就隻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義和價值。”“在這唯一的權力麵前,沒有東西能夠維持一種獨立的生存。”所以法律是現實存在的真實反映,人人都應有自己的權利,人人也都應該得到法治的保障。同時人人又都應該遵紀守法,因為在法律麵前任何人也不可以獨立存在,超越法治的範圍。

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法律分自然法與人定法兩種形式存在,自然法來自於人類的自然本性。自然法中,如民事訴訟法關於解決民事爭議的部分限製措施。又如公民監護權等等。人定法來自於公民公約,政府定義等等,如公司法,土地法等等。

孟德斯鳩還認為:法律與自由是對立的關係,是自由的最大障礙。法律是對公民自由的限製,公民一旦越過法律紅線,那麼自由便不複存在了。

嚴格意義上講法律是保障公民公平正義,人人平等的基石,隻針對公民中少數越過法律紅線的人采用有效性限製措施。由於法律保障的是全民權利,因此,凡涉及法律的事情都必須是成熟的,嚴肅的,一絲不苟的,不能有絲毫的含糊。

所以說凡是涉及到刑警,檢察官,法官的職務行為,就必須要有豐富的法製知識,生活經驗,同時還要具備較強的理性思維能力,以及較高的邏輯思維能力。

因此,刑警,檢察官,法官的選用首先必須有一個強製性的年齡界限。如果讓一個沒有生活閱曆的人當刑警,檢察官,法官,這人一定是一個本本主義者,或教條主義者。從書本上獲得的智慧和經驗隻能是學而優則仕的狂人。

從這一點上理解西方國家為職業刑警,檢察官,法官設定強製性的年齡下限是有道理的。刑警,檢察官因為其公務性質類同於公務員,有退休年限,而法官年齡的上限非常寬鬆,不受年齡上限,法官可以工作到終生。因為一個人年齡越大,生活閱曆、知識結構、意識理念就越成熟,對事物的判斷也會越客觀,嚴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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