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同性戀者的社會地位 2 公眾對同性態度的改變(1 / 3)

第八章 同性戀者的社會地位 2 公眾對同性態度的改變

在基督教關於同性戀屬於“違反人類天性的罪惡”這一思想統治了十幾個世紀之後,人們對同性戀的態度從本世紀初開始鬆動。當然這一改變僅僅發生在那些曾經對同性戀采取嚴厲態度的社會中,象中國、日本及其他一向對同性戀采取寬鬆態度的社會,並沒有這種顯著的變化。

在人們對同性戀態度的變遷過程中,一個值得特別加以評論的事件,是“第三性”概念的提出。它是在本世紀初年,由德國性學家赫茲菲爾德首先提出的。他創造這一新概念,旨在將同性戀者置於與男女兩性平等的第三性的位置上,使之受到法律的保護,享有與男女兩性相等的權利,至少不被視為罪犯。他的觀點受到社會科學界的重視,例如弗洛伊德就曾關注過這一新概念。

赫茲菲爾德本人作為德國猶太人、同性戀者和性學家,受到國納粹德國的迫害,他在同性戀研究史上的地位也是確定無疑的。然而,“第三性”概念是否能夠成立,仍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我們調查中所接觸的一些同性戀者就不讚同“第三性”的概念,認為自己是完全正常的男性,不是什麼“第三性”。問題在於,究竟是隻有證明了同性戀者在生理和心理上全都屬於不同於男女兩性的第三性,他們才應當擁有與男女兩性相等的權利,還是同性戀者仍就從屬於原有的性別,也可以擁有這種權利。在九十年代的今天,似乎就連在中國,也已經出現了一批具備了同性戀權利的現代觀念的同性戀者。至於究竟這世界上是否存在著一種在生理和心理上與男女兩性都不同的“第三性人”,仍是一個須作深入研究的問題。

對於如何看待同性戀現象產生過巨大影響的第二人當推弗洛伊德。他在否定了同性戀是犯罪和不道德的觀點之後,進一步提出了同性戀不是疾病的觀點。雖然弗洛伊德還沒有象現代人那樣,認同同性戀隻不過是一種可供選擇的生活方式,而堅持認為它是一種性角色認同的“倒錯”。但卻是他率先提出:醫院是治不了同性戀的,因為它不是神經疾病。他的這一觀點在一九三五年致美國一位夫人的著名信件中,表達得十分清楚。他在信中寫到:“從來信猜想,您的兒子是同性戀者。您在談到他的情況時沒有使用”同性戀“一詞,使我印象極深。我想請教夫人,您為何要避開這個詞呢?的確,搞同性戀毫無好處;但並非惡習和墮落,也不算得是一種疾病,用不著為此害羞。古往今來,有許多極可尊敬的人物是同性戀者,其中有些是偉人,如柏拉圖、米開郎基羅、達.芬奇等等。將同性戀視為犯罪而加以迫害是極不公正和殘酷的。如果您對我還信不過,就請讀H.藹理士的著作吧!”(轉引自阮芳賦,第一九四頁)藹理士在這一點上與弗洛伊德觀點接近,他曾指出:“我個人的立場一向以為逆轉(倒錯)是一種變態,而不是疾病。”(藹理士,第二八九頁)

遲至一九七三年,弗洛伊德關於同性戀不是疾病的觀點才終於被大多數精神病醫生所接受,其標誌是,美國精神病學協會在一九七三年以壓倒多數票將同性戀者從精神病患者的隊伍中分離了出去。在此之前,同性戀一直被列在《美國精神病診療手冊》上。這一事件極大地影響了一般公眾對同性戀的看法。關於同性戀是否疾病這一問題,目前不少國家采取了一個既不認定是病也不認定非病的折衷方案,即那些自我認定有病的同性戀者就認定為有病;那些不認為自己有什麼不適者則被認定為無病。在人們對待同性戀態度的變遷史中有過重大影響的第三個人是金西。他的理論特色在於從統計學角度為人們提供了一個看待同性戀現象的新視角。

金西在談到男同性戀現象時指出:“如果沒有社會的禁忌和個人的內心衝突,同性性行為本來會比異性性行為多得多。”他提請人們注意:“如果執行法律的官員能夠象大多數人預料的那樣具有效率,那至少有白分之八十五的男性青年人口可以判為性罪犯。”他還指出:“把同性性行為說成精神病或人格變形的觀點,也已被我們上述發生率和實施頻率所推翻。......心理學家和臨床醫生一般都已不再要求一個人勉強順從特殊的行為模式。事實上,越來越多的最有水平的心理醫生已經不再試圖改造病人的行為,而是致力於幫助他自我接受,並且引導他認識到自己並不必然與社會公開對抗。......當然,同性性行為者中也有一些人有神經症狀,但往往是自己跟自己過不去,而不是跟社會......恐怕不是因為他們有神經病才去從事同性性活動,而是由於他們有了同性性行為並遭到社會反對,才產生了神經症。”(金西,第二一四頁)在金西看來,神經症並非同性戀之因,而是同性戀之果。過去人們一向信以為真的“同性戀是疾病”的說法,不過是一個因果倒置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