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還有其他質證意見嗎?”圓臉男法官問道。
“沒了!”李攀道。
“好,被告舉證!”圓臉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物流公司給我出具的證明,證明我是在物流公司工作。
第二份證據,社保繳納記錄,證明我與物流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我就這兩份證據。”李攀道。
“原告, 對被告的證據進行質證。”圓臉男法官道。
“第一份證據真實性我們不認可。通過網上查詢,我們發現出具證明的物流公司的實際控製控製人是與原告具有競爭關係的WY公司的大股東,而被告是技術人員,一個技術人員跨界在物流公司做高管,而且工資還挺高,這不合情理。
我們認為被告在物流公司工作不過是個幌子,其實際的工作單位應該是與原告具有競爭關係的WY公司。
第二份證據的真實性原告認可,但是不認可被告的證明目的,雖然社保都是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繳納的,但是繳納了社保不一定就存在勞動關係,我們認為這是與WY公司為掩人耳目而采取的變通方案。
質證完畢!”王川質證道。
“在開庭之前,原告為證明被告存在違反競業限製的行為,曾申請法院調取被告自原告離職後一年半時間內的個稅繳納情況和車位租金支付情況。
我們應原告申請對上述證據進行了調取。原告,你們看下,是否有異議?”圓臉男法官說著,將調取的證據遞交給了走上來的嶽珊。
“原告對調取的證據沒有異議!”王川看過法院調取的證據後道。
“被告,進行質證!”圓臉男法官道。
李攀手裏拿著法院調取的車位租金繳納單和個稅繳納證明看了一會兒,皺了皺眉道:“這兩份證據我都認可,租金是我繳納的,個稅也是我的。但是這也不能證明我與WY公司存在勞動關係啊!”
“被告,我問下。你的實際居住地在什麼地方?物流公司的辦公地在哪?”圓臉男法官問道。
“我居住在豐台, 物流公司的辦公地也在豐台區。”李攀一時沒有反應過來法官為什麼這麼問,直接回答道。
“你的住所地和物流公司的辦公地都不在朝陽,那你為什麼長期租賃朝陽區國貿WY公司辦公樓下的車位?”圓臉男法官意味深長的看向李攀。
“我……”李攀張口結舌, 一時不知道該怎麼回答。
片刻後他說道:“之前我在國貿那邊的一家公司做兼職,所以就租了一個車位。”
“是那家公司?叫什麼名字?”圓臉男法官追問道。
“嗯……時間有點長,我把名字忘了!”李攀低頭道。
此時他心中暗罵自己大意,為了圖上下班方便租了個車位,結果被對方發現了,成了整個案子最大的漏洞,為什麼自己早沒想到這個問題。
“被告,你在物流公司工作,擔任什麼職位?”圓臉男法官接著問道。
“副總經理。”李攀道。
“主要負責什麼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圓臉男法官問道。
“主要是負責……人員管理。”李攀實在想不出物流公司有什麼工作是他一個技術人員能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