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主要內容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製的基礎,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則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人民充分享有選舉權對於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誌和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辦事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指出,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這就保障了重大問題的決定不是掌握在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的手中,而使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報告工作,受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在保障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我國憲法又明確劃分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使我國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能脫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誌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以既遵循中央統一領導又能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為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各自審議並決定全國的或地方的大政方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法律監督關係、選舉指導關係和工作聯係關係。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共同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
5.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一方麵受中央和上級機關的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麵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能夠把各民族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並保障國家的統一和獨立。
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主要原則
1.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製度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它表現為一種人民對一切權力的所有權,國家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因此,國家機關的建立應該經人民的同意,國家機關的權力應該受人民的監督。在國家機關與人民的關係中,人民是主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隻是受托者。因此,國家政權機關必須經由公民普選產生和更換這一法定程序,任何非經公民普選而產生的國家機關及其更換均被視作非法。
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主要內容
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民主選舉是民主集中製的基礎,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則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標誌。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指選民或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定程序選舉代表,並依照法定程序罷免自己選出的代表。人民充分享有選舉權對於保證各級人大真正按照人民的意誌和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國家權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集體行使國家權力,集體決定問題,嚴格按照民主集中製的原則辦事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職權,指出,全國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地方性的重大問題經過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和決定,這就保障了重大問題的決定不是掌握在一個人或少數幾個人的手中,而使國家權力最終掌握在全體人民手中。
3.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大負責,向人大報告工作,受人大監督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在保障人民代表大會統一行使國家權力的前提下,我國憲法又明確劃分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這樣,既使我國的行政、審判、檢察機關不能脫離人民代表大會或者違背人民代表大會的意誌而進行活動,又能使各個國家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進行工作,形成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
4.中央和地方國家機構職能的劃分以既遵循中央統一領導又能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為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各自審議並決定全國的或地方的大政方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對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不是領導關係,而是法律監督關係、選舉指導關係和工作聯係關係。國務院對各級地方政府是領導關係。全國人大和國務院決定的事情,地方必須遵照執行,同時給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權。這樣,既有利於統一領導,又有利於發揮地方積極性,加快共同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步伐。
5.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自治機關一方麵受中央和上級機關的領導,行使憲法賦予的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另一方麵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這樣,能夠把各民族緊密地團結在一起並保障國家的統一和獨立。
三、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主要原則
1.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我國的人民民主專政製度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它表現為一種人民對一切權力的所有權,國家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因此,國家機關的建立應該經人民的同意,國家機關的權力應該受人民的監督。在國家機關與人民的關係中,人民是主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隻是受托者。因此,國家政權機關必須經由公民普選產生和更換這一法定程序,任何非經公民普選而產生的國家機關及其更換均被視作非法。
人民通過選舉等方式將權力委托給國家機關,但人民始終掌握著“最後權力”,當國家機關違背人民的整體利益和意誌時,人民可以更換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