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 語
當代社會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必然是社會生成(自然形成)與國家理性建構相結合的產物——其需求來源於社會,其形式往往是對傳統資源的創新,其運作則須適應特定社會或社區公眾的生活習慣以及精神文化需求,滿足當代社會糾紛解決和社會治理的需要。這種機製及具體製度的建構或改革,通常是針對現實問題,通過局部或自下而上的實踐和嚐試而開始的,當經驗積累達到一定程度後,決策者就應當對這種需求及時作出反應:或者通過立法加以確認,或者進行合理的製度設計,通過政策自上而下地加以推廣,從而將個別和局部的經驗納入製度化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之中。
毫無疑問,當代世界不同的國家和文化之間的相互借鑒是極其自然和頻繁的。我國的人民調解製度曾對西方國家的解紛機製提供了啟示,而當今我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建構,同樣也受到當代世界ADR運動的影響。我們所處的時代是全球化時代,按照一般的理解,全球化指的是經濟的全球化,但全球化的內容無論如何也不僅僅是,甚至不主要是關於經濟上的相互依賴。這一特點決定了中國正在發展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不能獨立於世界ADR的發展潮流,我們不僅要以“文化持有者的內部眼界”來看待當前中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製的發展,更要以他者的眼光來觀察其他國家和地區已取得的ADR製度的新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