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律沒有直接規定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實踐中的處理方法與仲裁類似。約定調解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不願意調解的,比較流行的做法是審查調解協議的內容。如果調解協議的語言表明或者從中可以推斷出當事人訂立協議時想要賦予該條款強製力,則該糾紛必須調解,反之則不然。如果主合同無效,作為約定糾紛解決方式的調解條款效力如何?加拿大法律評論員認為應當區分主合同和調解條款,主合同無效,調解條款並不因此而無效。
(二)調解員
當事人有權選擇調解員。除非調解協議有特別規定,否則案件調解員都是二人以上。如果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確定調解員,則由調解機構任命。調解員決定調解地點和調解時間,起草調解書。調解員必須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聯邦法律沒有規定社會調解中調解員的培訓課程和執業條件,即社會調解的調解員無須經過專業培訓及通過專門的任職資格考試。
(三)調解程序
社會調解的程序具有非正式性和保密性。在加拿大,社會調解並不存在具體的法定程序。社會調解機構的調解手冊也隻簡單地規定了一些基本的調解程序,且這些程序隻具有參考價值,並不必然適用。
根據替代性糾紛解決機構的調解手冊,調解程序開始前,調解員應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就調解的相關事項進行交流。調解員的權力僅限於協助當事人達成糾紛解決的合意,而不是對糾紛作出裁決。但如果在調解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合意,調解員可以提出有助於當事人達成合意的方案。當事人必須親自參加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且願意付費,調解員可以邀請專家和律師參與調解。如果一方當事人聘請了律師,他必須提前3日通知調解員和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調解員製作調解書。如果雙方當事人不願意繼續調解,可以通過發布一份終結調解的聲明的方式終結調解程序;調解程序也可能因調解員認為當事人無法達成合意而終結。
對社會調解達成的調解書有無強製執行力的問題,實踐中的做法並不統一。一般認為,有約束力的調解書才具有強製執行力。因此,隻有調解書寫明或者表明其具有強製執行力,且一方當事人不主動履行時,另一方當事人才可以直接申請強製執行。判例法則認為,社會調解製作的調解書和合同的效力一樣,不可以直接作為強製執行的依據,必須轉化為法院的裁決後才具有強製執行力。但是也存在例外情況,在魁北克省,由於受大陸法係傳統尤其是《法國民法典》的影響,注重保護當事人意思自治,調解書可以作為強製執行的直接依據。
加拿大法律沒有直接規定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實踐中的處理方法與仲裁類似。約定調解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後不願意調解的,比較流行的做法是審查調解協議的內容。如果調解協議的語言表明或者從中可以推斷出當事人訂立協議時想要賦予該條款強製力,則該糾紛必須調解,反之則不然。如果主合同無效,作為約定糾紛解決方式的調解條款效力如何?加拿大法律評論員認為應當區分主合同和調解條款,主合同無效,調解條款並不因此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