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調解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自願原則
《調解法》第6條第1款規定,調解必須是自願的。當事人自願原則是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糾紛解決領域的延伸。根據該原則,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進入或退出調解、何時開始或終止調解、是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相互之間可以約定將現在發生的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調解解決。該法第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將爭議付諸訴訟或仲裁等其他解決方式前,應當首先善意地嚐試調解。當然,法律沒有阻礙當事人在嚐試調解之後選擇其他爭議解決方法。如前所述,當事人自願原則可能會誘使當事人一方以提交調解條款或約定的方式來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因此,研究者認為該款規定因不具有積極效用而顯得多餘。
2.調解員中立性原則
調解員中立性原則主要用來規製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的行為。事實上,在有第三方介入的所有糾紛解決機製中,第三方的中立性原則可以說是這些形式各異的糾紛解決機製的“公分母”。在調解中,調解員隻負責給當事人提供一個進行交流的場所或平台,幫助當事人排除交流的障礙,更加理性地考慮問題。調解員應當給予各方同等的發言機會和被傾聽的機會,一方麵幫助當事人恢複對他們自身的價值、力量和應對問題的能力的信心;另一方麵幫助當事人認識和理解對方的境遇。至於是非對錯、如何處理糾紛,需要當事人自己作出判斷和決定。因此,按照通常的理解,調解員隻起著幫助當事人的作用,一般不會提出對糾紛的事實判斷、糾紛的價值判斷及解決方案,不應當為當事人提供任何實質的解決方案,這也正是調解有別於訴訟和仲裁等其他糾紛解決機製的特點。《調解法》中規定當事人地位平等的第7條和規定調解員中立性的第8條體現了該原則。
3.保密性原則
保密性原則是基於確保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調解員之間的信任關係的目的而產生的。對於調解這樣一種由當事人自行達成協議以解決爭議的糾紛解決機製而言,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和調解員之間的信任關係至關重要。保密性原則禁止調解員以及參與調解過程的人員在隨後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中,未經當事人明確許可且非根據法院的強製命令,引證或提交與調解過程有關的資料或事實。《調解法》第9條第1款規定了保密性原則。保密性原則的意義在於,避免在調解過程中獲取的文件、資料等重要信息在隨後可能啟動的訴訟或仲裁程序中成為對當事人不利的證據。確保與調解相關的資料信息的保密性,有利於當事人各方成功達成協議,更快速而富有成效地解決糾紛。從這個角度來說,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的、避免與調解程序有關的各種事實和資料被泄露的義務。有鑒於此,參加調解程序的人員都負有保密義務。
(三)調解的基本原則
1.當事人自願原則
《調解法》第6條第1款規定,調解必須是自願的。當事人自願原則是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在糾紛解決領域的延伸。根據該原則,當事人自主決定是否進入或退出調解、何時開始或終止調解、是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相互之間可以約定將現在發生的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交付調解解決。該法第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將爭議付諸訴訟或仲裁等其他解決方式前,應當首先善意地嚐試調解。當然,法律沒有阻礙當事人在嚐試調解之後選擇其他爭議解決方法。如前所述,當事人自願原則可能會誘使當事人一方以提交調解條款或約定的方式來達到拖延訴訟的目的。因此,研究者認為該款規定因不具有積極效用而顯得多餘。
2.調解員中立性原則
調解員中立性原則主要用來規製調解過程中調解員的行為。事實上,在有第三方介入的所有糾紛解決機製中,第三方的中立性原則可以說是這些形式各異的糾紛解決機製的“公分母”。在調解中,調解員隻負責給當事人提供一個進行交流的場所或平台,幫助當事人排除交流的障礙,更加理性地考慮問題。調解員應當給予各方同等的發言機會和被傾聽的機會,一方麵幫助當事人恢複對他們自身的價值、力量和應對問題的能力的信心;另一方麵幫助當事人認識和理解對方的境遇。至於是非對錯、如何處理糾紛,需要當事人自己作出判斷和決定。因此,按照通常的理解,調解員隻起著幫助當事人的作用,一般不會提出對糾紛的事實判斷、糾紛的價值判斷及解決方案,不應當為當事人提供任何實質的解決方案,這也正是調解有別於訴訟和仲裁等其他糾紛解決機製的特點。《調解法》中規定當事人地位平等的第7條和規定調解員中立性的第8條體現了該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