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大利調解製度的主要內容(1 / 3)

3.強製調解

自願性是調解製度的重要原則,是否選擇調解應當建立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如果調解失敗,當事人仍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大利堅持並遵循了調解自願原則,但是在實施歐盟指令的過程中,意大利第28號法令逾越了該原則,引入了強製調解的規定,這使許多民商事糾紛調解逐漸形成了強製性特征。在被意大利憲法法院宣布違憲之前,強製調解具體體現在第28號法令的第5條。該條規定以下糾紛必須進行調解:不動產物權糾紛、遺產繼承糾紛、醫療事故糾紛、合同糾紛、保險糾紛以及銀行金融合同糾紛等。另外,因車船事故引發的糾紛也須進行訴前調解。如果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糾紛屬於其中一種,法官必須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隻有在調解失敗時,當事人才可以提出訴訟。當事人若未進行調解,則不能進行訴訟。因此,法官若想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有義務查看調解報告,證實調解已經失敗。如果調解程序沒有進行或者沒有終結,法官必須休庭,並要求當事人在15日內申請並參加調解程序。該調解的啟動,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依據法官的職權。但在特定民事糾紛中適用強製調解的規定卻遭到意大利律師的強烈抵製,同時,強製調解還因違背自願性原則而受到部分律師提起的合憲性審查。2011年,意大利憲法法院的一份判決表明,意大利2010年第28號法令第5條與意大利憲法相違背,故應屬無效。由此,目前當事人在申請開始訴訟時,已經不再需要提交調解報告。

(三)調解的特征

1.強製性

(1)適用範圍與具體規則

調解的強製性特征首先體現在律師的告知義務中。代理案件時,律師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解決糾紛。告知內容包括:調解程序的詳細事項;調解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調解可以獲得稅收減免的優惠信息等等。此外,上述內容必須以書麵方式告知當事人,並要求其簽字,以此證明代理律師按照要求履行了告知義務,否則當事人有權拒絕該律師作為代理人。在履行告知義務時,律師應當謹慎注意對調解製度的描述,不同的理解方式會對當事人是否利用調解產生一定影響。在意大利,法律還允許調解員對調解活動進行權威性評價,該評價往往不同於律師的描述,與完全建立自願調解的國家相比,這種區別在規定了強製調解的意大利會更加明顯。因此,在描述調解製度的同時,律師還必須關注調解員對調解活動的權威性評價。

強製性特征貫穿於調解活動的整個過程。在準備調解前,假如隻有一方當事人有意調解,那麼另一方當事人有權選擇是否接受調解的邀請。但是,意大利不允許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邀請。在此情形下,調解員須登記當事人拒絕調解的事項,並提交至後續的司法程序。根據意大利調解法的規定,法官可以據此作出不利於拒絕調解的當事人的判斷。如前所述,意大利已於2012年3月廢除該條規定。在此背景下,當事人拒絕參加調解的行為將不再對隨後的司法活動造成不利影響。然而,這並不意味意大利消除了調解活動對司法程序產生的全部影響。調解結束後,當事人或者調解成功,達成一致協議;或者失敗,繼而轉向法院。如果失敗,調解員還須提供一份最終的調解方案,當事人可以選擇接受或者拒絕,倘若被拒的調解方案與隨後的法院判決內容相一致,拒絕方案的勝訴方將承擔不利後果。

3.強製調解

自願性是調解製度的重要原則,是否選擇調解應當建立在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如果調解失敗,當事人仍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大利堅持並遵循了調解自願原則,但是在實施歐盟指令的過程中,意大利第28號法令逾越了該原則,引入了強製調解的規定,這使許多民商事糾紛調解逐漸形成了強製性特征。在被意大利憲法法院宣布違憲之前,強製調解具體體現在第28號法令的第5條。該條規定以下糾紛必須進行調解:不動產物權糾紛、遺產繼承糾紛、醫療事故糾紛、合同糾紛、保險糾紛以及銀行金融合同糾紛等。另外,因車船事故引發的糾紛也須進行訴前調解。如果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糾紛屬於其中一種,法官必須引導當事人進行調解。隻有在調解失敗時,當事人才可以提出訴訟。當事人若未進行調解,則不能進行訴訟。因此,法官若想繼續進行訴訟程序,有義務查看調解報告,證實調解已經失敗。如果調解程序沒有進行或者沒有終結,法官必須休庭,並要求當事人在15日內申請並參加調解程序。該調解的啟動,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依據法官的職權。但在特定民事糾紛中適用強製調解的規定卻遭到意大利律師的強烈抵製,同時,強製調解還因違背自願性原則而受到部分律師提起的合憲性審查。2011年,意大利憲法法院的一份判決表明,意大利2010年第28號法令第5條與意大利憲法相違背,故應屬無效。由此,目前當事人在申請開始訴訟時,已經不再需要提交調解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