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仲裁裁決(1 / 2)

(三)裁決的說明、補充與更正

新《民訴法》第604條規定,如果對裁決的含義、範圍、執行部分的適用有任何疑慮或者裁決包含不符合事實的規定,任何仲裁當事人都可以要求仲裁庭予以說明或者要求刪除不符的規定;如果裁決書遺漏相關附帶性賠償事項,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對仲裁裁決進行補充;如果裁決書上發現文本錯誤、計算誤差或者其他不會影響糾紛解決的明顯錯誤,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對仲裁裁決進行更正。此程序性規定的創新之處在於預見到了裁決書被雙方當事人要求說明、補充、更正的可能性,而針對性地進行了技術調節。仲裁裁決書的補正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一是仲裁庭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補正,對於這種補正,法律沒有時間限製;一是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但是新《民訴法》第442條規定當事人的補正裁決書的請求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否則即喪失補正請求權。在機構仲裁中,羅馬尼亞商會依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要求當事人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裁決材料。由於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仲裁庭收到後,應當立即補正。

(四)裁決的撤銷

“仲裁裁決可以予以撤銷”,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是司法幹預。司法對仲裁的監督是由仲裁所具有的契約性和司法性決定的,是對仲裁決定機製形成製衡的必然要求。新《民訴法》第610條的規定將1865年羅馬尼亞《民事訴訟法》第365條第1款的規定修改為:將撤銷仲裁裁決的權力由高等法院轉移到仲裁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所在地法院必須在受理撤銷仲裁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裁定,除非具有新《民訴法》第608條規定的例外情況,即如果憲法法院對仲裁裁決進行違憲審查,則法院處理時間為3個月;如果當事人申請仲裁庭補正仲裁裁決,則期間將從仲裁裁決送達之日起開始計算。

新《民訴法》第608條第1款規定可以申請撤銷裁決的法定情形有如下10種:(1)爭議事項不具有仲裁性。(2)仲裁庭未按照仲裁協議約定的程序解決糾紛。(3)未按照仲裁協議建立仲裁庭。(4)當事人缺席法庭辯論或召喚程序不合法。(5)法定期限屆滿後,仲裁庭才作出仲裁裁決。(6)當事人一方申請延期,另一方未同意。(7)仲裁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的範圍。(8)仲裁裁決缺少執行部分、裁決作出的日期、地點和仲裁者簽名。(9)仲裁裁決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強行性法律規範。(10)仲裁裁決宣布後,憲法法院認為其違憲。新法刪除了“導致仲裁不能履行的裁決部分”和“仲裁裁決內容侵權”兩種法定情形,因為前者有可能被裁決說明程序移除,後者可能在仲裁裁決補充過程中被要求。

(三)裁決的說明、補充與更正

新《民訴法》第604條規定,如果對裁決的含義、範圍、執行部分的適用有任何疑慮或者裁決包含不符合事實的規定,任何仲裁當事人都可以要求仲裁庭予以說明或者要求刪除不符的規定;如果裁決書遺漏相關附帶性賠償事項,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對仲裁裁決進行補充;如果裁決書上發現文本錯誤、計算誤差或者其他不會影響糾紛解決的明顯錯誤,當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對仲裁裁決進行更正。此程序性規定的創新之處在於預見到了裁決書被雙方當事人要求說明、補充、更正的可能性,而針對性地進行了技術調節。仲裁裁決書的補正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一是仲裁庭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補正,對於這種補正,法律沒有時間限製;一是當事人發現裁決書中存在法定的應予補正的情形而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但是新《民訴法》第442條規定當事人的補正裁決書的請求必須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否則即喪失補正請求權。在機構仲裁中,羅馬尼亞商會依據《國際商會仲裁規則》,要求當事人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補正裁決材料。由於仲裁庭作出的補正裁決是原裁決書的組成部分,仲裁庭收到後,應當立即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