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訴中調解
《民訴法》第214條規定,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可在訴訟過程中建議當事人進行調解,即便處於上訴程序中。根據調解自願原則的規定,當事人在大多數情形下不應當被強製調解。與治安法官相類似,法官原則上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調解請求。唯一的例外是在適用司法調查原則的案件中,尤其是涉及第三方利益時,法官可駁回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在調解的過程中,訴訟程序中止,案件處於未決狀態,訴訟時效中斷,法院無權對調解中的案件采取任何實質性行動。
法官在處理涉及兒童利益的糾紛時,將會被授予更大的權力,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
(三)訴中調解
《民訴法》第214條規定,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可在訴訟過程中建議當事人進行調解,即便處於上訴程序中。根據調解自願原則的規定,當事人在大多數情形下不應當被強製調解。與治安法官相類似,法官原則上應當支持當事人的調解請求。唯一的例外是在適用司法調查原則的案件中,尤其是涉及第三方利益時,法官可駁回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在調解的過程中,訴訟程序中止,案件處於未決狀態,訴訟時效中斷,法院無權對調解中的案件采取任何實質性行動。
法官在處理涉及兒童利益的糾紛時,將會被授予更大的權力,可以要求雙方當事人參加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