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瑞士調解製度的具體內容(1 / 2)

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範圍涵蓋整個協議,包含雖不屬於調解程序,卻被當事人引入調解協議的事項。如果司法確認未通過,有權機關將會授予當事人重新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利,或者是在訴訟開始的情形下,繼續案件的審理。調解協議一旦獲得司法確認,將獲得與生效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同樣也可以上訴。一旦決定上訴,應當向法院提供證明該調解協議無效的證據,例如其違背當事人的合意或是違背公序良俗。

(二)調解保密製度

調解的過程應當保密,這是調解最重要的特征。成功的調解需要當事人開誠布公地討論所有問題。大多數情形下,當事人更傾向於在私密、自由的環境下吐露內心的真正想法,坦誠的交流對調解協議的達成具有決定性作用。同時,關於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所作的陳述不可作為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使用的規定,既可避免調解員充當法官,也不會阻礙當事人引用先前已經存在的事實。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保密原則和調查原則的優先適用問題,法院在受理離婚糾紛這類需要行使法院調查權的案件時,不可避免地會引發矛盾。在這種情形下,法院通常會運用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可以將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證據使用。相應的,調解員也享有拒絕作證、拒絕提供任何與調解程序相關的資料的權利。但隻要調解員足以證明其已經按照法律要求完成調解,不應過於嚴格地適用有關調解員拒絕作證的規定。經當事人合意,可解除對調解員作證的禁止。許多學者認為,調解員應當享有完全拒絕作證的權利,而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在當事人同意的情形下,法律允許當事人信任的第三方向法院提供證據,除此之外的第三方的作證義務不予免除。

民訴法未明確表示上述相關規定是否適用於訴前調解或法官建議調解的情形,即其反對將調解保密規則適用到民間調解領域。但從立法原意及有關 “促進訴前和解”的立法目標而言,將調解保密原則適用到所有類型的調解,具有相當程度的可行性。

(三)法律援助製度

1.瑞士聯邦的法律援助

當事人須負擔調解程序產生的相關費用,這是《民訴法》關於調解費用負擔的一般規定,但該法第218條規定的不涉及財產利益的兒童糾紛,不適用前述規定。如果當事人不能負擔調解費用,在法院的建議下,可以減免調解費用。

減免調解費用的申請應當在調解開始前提交。隻有在雙方當事人都不能負擔調解費用的情形下,即其在申請調解之際,已無法負擔個人基本生活費用時,才能免交調解費用。但根據《民訴法》第123條的補充規定,在當事人將來具備交納調解費用的條件時,應當補交。

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範圍涵蓋整個協議,包含雖不屬於調解程序,卻被當事人引入調解協議的事項。如果司法確認未通過,有權機關將會授予當事人重新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利,或者是在訴訟開始的情形下,繼續案件的審理。調解協議一旦獲得司法確認,將獲得與生效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同樣也可以上訴。一旦決定上訴,應當向法院提供證明該調解協議無效的證據,例如其違背當事人的合意或是違背公序良俗。

(二)調解保密製度

調解的過程應當保密,這是調解最重要的特征。成功的調解需要當事人開誠布公地討論所有問題。大多數情形下,當事人更傾向於在私密、自由的環境下吐露內心的真正想法,坦誠的交流對調解協議的達成具有決定性作用。同時,關於當事人在調解程序中所作的陳述不可作為訴訟過程中的證據使用的規定,既可避免調解員充當法官,也不會阻礙當事人引用先前已經存在的事實。但法律並未明文規定保密原則和調查原則的優先適用問題,法院在受理離婚糾紛這類需要行使法院調查權的案件時,不可避免地會引發矛盾。在這種情形下,法院通常會運用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可以將當事人的陳述作為證據使用。相應的,調解員也享有拒絕作證、拒絕提供任何與調解程序相關的資料的權利。但隻要調解員足以證明其已經按照法律要求完成調解,不應過於嚴格地適用有關調解員拒絕作證的規定。經當事人合意,可解除對調解員作證的禁止。許多學者認為,調解員應當享有完全拒絕作證的權利,而不論當事人是否同意。在當事人同意的情形下,法律允許當事人信任的第三方向法院提供證據,除此之外的第三方的作證義務不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