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確定強製調解的適用階段
強製調解的階段不同對適用訴訟費罰則存在不同的影響。然而,在糾紛解決的過程中,判斷調解的最佳時機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困難。審前的準備過程要求大量的信息交換,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沒有達成共識,調解通常不會成功。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及時地考慮接受調解,以至於拖延了糾紛的解決,最終導致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是否可以作為適用訴訟費罰則的理由呢?對於當事人來說,他們都希望能夠通過訴訟程序查明案情,再權衡是否進入調解以及進入調解的時機。因為在準備不充分的時候就進入調解,很可能隻是浪費時間甚至導致雙方關係的惡化,那麼隨後的爭議解決將存在更大的困難。
在考慮調解適用階段對訴訟費罰則的影響時,須區分兩種情況:第一,當事人雙方對適用調解以及調解的階段均未提出異議,那麼即使調解未達成協議,也不能以提出調解階段的不合理為由要求適用訴訟費罰則。第二,法院或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建議,另一方當事人對提出該建議的階段存在異議,在最終需要考慮適用訴訟費罰則時,就應當考慮調解建議提出的時間是否合理。如果已經支付大量費用在訴訟程序上,再進入調解程序可能會花費更多,同時還有調解不成功的可能,此時當事人就有理由認為調解無法成功而拒絕調解。
(四)確定舉證責任
證明責任的承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訴訟費罰則能否最終適用。當事人堅持采用訴訟程序一般都是建立在相信自己必定勝訴的前提下。因此,一旦一方勝訴,該結果本身就可以作為相信自己會勝訴的理由,敗訴方很難證明勝訴方不合理地拒絕調解。盡管如此,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仍應當由申請適用訴訟費罰則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更重要的問題是證明標準的設定。敗訴方承擔舉證責任時應當證明:敗訴方基於充分的理由相信調解能夠成功,但勝訴方拒絕參加調解。上文的實踐困境分析已經表明這個證明標準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然而至少可以確定的是,要求當事人證明調解有成功的可能性,並不是要求當事人就“調解本應當成功”承擔舉證責任,例如法院的調解建議就可以作為調解有成功可能性的參考因素之一。至於是否達到證明標準的判斷就隻能由法院遵循經濟效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保護弱勢一方當事人利益等原則進行自由裁量。
(三)確定強製調解的適用階段
強製調解的階段不同對適用訴訟費罰則存在不同的影響。然而,在糾紛解決的過程中,判斷調解的最佳時機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困難。審前的準備過程要求大量的信息交換,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沒有達成共識,調解通常不會成功。但是如果當事人沒有及時地考慮接受調解,以至於拖延了糾紛的解決,最終導致無法達成調解協議,是否可以作為適用訴訟費罰則的理由呢?對於當事人來說,他們都希望能夠通過訴訟程序查明案情,再權衡是否進入調解以及進入調解的時機。因為在準備不充分的時候就進入調解,很可能隻是浪費時間甚至導致雙方關係的惡化,那麼隨後的爭議解決將存在更大的困難。
在考慮調解適用階段對訴訟費罰則的影響時,須區分兩種情況:第一,當事人雙方對適用調解以及調解的階段均未提出異議,那麼即使調解未達成協議,也不能以提出調解階段的不合理為由要求適用訴訟費罰則。第二,法院或一方當事人提出調解建議,另一方當事人對提出該建議的階段存在異議,在最終需要考慮適用訴訟費罰則時,就應當考慮調解建議提出的時間是否合理。如果已經支付大量費用在訴訟程序上,再進入調解程序可能會花費更多,同時還有調解不成功的可能,此時當事人就有理由認為調解無法成功而拒絕調解。
(四)確定舉證責任
證明責任的承擔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訴訟費罰則能否最終適用。當事人堅持采用訴訟程序一般都是建立在相信自己必定勝訴的前提下。因此,一旦一方勝訴,該結果本身就可以作為相信自己會勝訴的理由,敗訴方很難證明勝訴方不合理地拒絕調解。盡管如此,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仍應當由申請適用訴訟費罰則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更重要的問題是證明標準的設定。敗訴方承擔舉證責任時應當證明:敗訴方基於充分的理由相信調解能夠成功,但勝訴方拒絕參加調解。上文的實踐困境分析已經表明這個證明標準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然而至少可以確定的是,要求當事人證明調解有成功的可能性,並不是要求當事人就“調解本應當成功”承擔舉證責任,例如法院的調解建議就可以作為調解有成功可能性的參考因素之一。至於是否達到證明標準的判斷就隻能由法院遵循經濟效率、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保護弱勢一方當事人利益等原則進行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