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海總商會的成立
重商思想的傳播激發了上海潛在的商業優勢,營造了濃鬱的商業氛圍。如果說在封建抑商的環境中,上海商貿經濟的發展是一定條件下生產力的自發行為的話,那麼提倡重商思想後,則為近代上海工商業的加速發展創造了條件。清末“新政”也被迫發出了鼓勵工商的諭旨,進一步使重商思想正統化。
到20世紀初,近代上海的民族工商業有了很大發展,各業商會和行業團體也發展了起來。但是,民族工商業的發展受到外國資本的極大擠壓和排斥,是在外國資本主義的狹縫中尋機求存的,在外資技術和市場的控製下,民族工商業處於外資的附庸地位,規模弱小不能構成與外商對話的有效平台。這種劣勢狀況使我國在對外商務談判和利益爭取中受到極大壓抑和掣肘。新興的工商行業各業公會或商會雖然具有了曆史的進步性,但總體上不能適應近代上海開放市場經濟大發展的形勢需要。各自為戰與市場擴大化對技術、信息、金融、聯絡、協調、組織、指導、穩定等工商要素的高要求之間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建立更高層次的工商社團,成為與外商競爭,爭取平等利益,進行平等對話、穩步推進發展的迫切要求。
1902年初,應英、美、日等國的要求,在上海等地舉行了一係列涉外的商約談判,這是《辛醜條約》的補充和繼續。首先進行的是中英商約談判。當時代表英國政府到上海來進行商約談判的,是在英國外交部印度事務委員會任職的詹姆·馬凱,他本身就是大英輪船公司的股東,是一個富有殖民統治經驗的資本家。代表清政府出麵談判的是被委任為商約大臣的呂海寰和盛宣懷。呂海寰雖曾出使歐洲,多次出現於外交場合,但卻“碌碌無所短長,曾無一事之表建”,盛宣懷則是當時洋務派的著名人物,也是一名洋務實幹家。他們背後還有時任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為之出謀劃策。清政府是戰敗國,在談判中處處受製於人,是可以想象的。但在談判過程中更使盛宣懷惄然生憂的是,英國商會在談判中充分發揮了較大的能量和作用,使英方首席代表一開始便掌握了談判的主動權。
馬凱來華之前,在倫敦詳細聽取了英國商會的意見,途經香港,即被一批在港的英國商人接待,紛紛要求他在對華商約談判中向清政府索求更多的權利,並紛紛獻計獻策。而馬凱一行到了上海以後,在滬英商就提出了具體的經濟要求,英商“和明商會”,更是“日夕聚議,討論研求,不遺餘力”,因為有關“商稅行船諸事,各國洋商,關係切己利害,平日既考求明白,臨時又谘訪精詳,聞見較真,折衷自當,取益防損,厥用靡窮”,“各處調查,互陳節略,聚論未已,條理尤繁”。“和明商會”在馬凱到滬之前就已為商約談判作了比較充分的準備,所以當中英雙方正式開議前夕,馬凱便很快拿出以在滬外商商會意見為基礎的一攬子方案,先發製人,使中方首席代表的呂海寰、盛宣懷陷入被動境地。對新事物反應比較敏銳的盛宣懷這時更加深切地感到建立本國商會關係重大,益不容緩。他當時在上海一方麵組織力量對外商要求“探譯要最”,以作交涉準備;另一方麵則迫切希望得到滬上商界有關修訂商約應爭利權的具體主張。
其間,“雖有一二幫商人來轅陳說,然僅憑私談,並無公論”,難以作為依據。他特別希望得到“在與洋商交涉”的上海洋布、洋貨、絲、茶、錢莊等各大業幫的意見,要求他們“先行開議”,而各幫意見的彙集、通達和研究,則還須有賴於商會。所以,上海的商會未能及時組織起來,不僅有礙於商務發展,而且直接影響到這次商約談判。他感到麵對著強硬的談判對手和一大堆談判難題,既無本國商會可備谘詢,又無商業法規作為依據,辦事棘手,頭緒茫然,若匆忙開議,“則彼諳習而我生琉,彼萃聚而我渙散,彼措置已周而我考查未備”,“若俟議及”、“始詢各商,犄互差池,斷無不虧損之理”。
在這麼迫切的情況下,盛宣懷決定來一個臨渴掘井。他迭發手諭,傷令當時的上海道袁樹勳會同上海著名紳商嚴信厚、鄭觀應、梁鈺堂,施子英、朱葆三等共同磋商,於短時期內“議立總會”,並在這個上海商界“總會”的組織領導之下,為正在進行中的商約談判提供意見,“凡商稅行船各端,準各幫精明老練紳商或各抒己見,或互證所知,開具節略,不拘形式”,及時彙送到商約大臣衙門“藉備采擇”,對於需要詳盡推敲研究的問題,則約期麵商。於是,在盛宣懷的一再敦促之下,中國第一個商界聯合團體——上海商業會議公所誕生了。
上海組設商業會議公所的時候,陷於內外交困境地清政府正著手推行挽救政治統治危機的“新政”。“新政”的重點之一是“振興商務”。1903年9月,清政府正式設置商部衙門,成立以後的第一件事,便是奏請“勸辦商會”,內稱:“縱覽東西諸國,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戰角勝,馴至富強。而揆厥由來,實有得力於商會。商會者,所以通商情,保商利,有聯絡而無傾軋,有信義而無詐虞,各國之能孜孜講求者,其商務之興,如操左券。中國曆來商務素未講求,不特官與商隔閡,即商與商亦不相聞問”,“坐使利權旁落,浸成絕大漏卮”,故“今日當務之急,非設立商會不為功”。接著,頒行《商會簡明章程》26條,這是我國最早的一部商會組織法規,它具體規定:“凡屬商務繁富之區,不論係會垣,係城埠,宜設立商務總會,而於商務稍次之地,設立分會,仍就省分隸屬於商務總會。”同時又明令“凡各省各埠如前經各行眾商公立有商業公會及商務分會等名目者,應即遵照現定部章,一律改為商會,以歸畫一。”按照這一規定,1904年5月,上海商業會議公所改組為上海商務總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