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上海總商會的活動(1 / 3)

民國初年,隨著租界華商的增加,交涉案件日益增多,會審之案必須聘請洋人律師,華商耗去高額費用,還難以據理力爭,這樣的遭遇各行各業都有,向以體麵與信用為經商之本的商民紛紛向總商會請求,仰賴保全。

1916年,總商會會長和董事同會審公廨及外國駐滬領事直接進行交涉,要求“遇有商業上的起訴,是否體麵華商,是否入會,先行函詢敝會”,取得會審公廨的一些讓步。

總商會重新核定的會員同人錄,編製成中、英文對照的名冊,送達會審公廨及各駐滬領事備核,以敦促公廨落實“優待體麵華商”的措施。

1916年總商會爭取到租界“優待體麵華商”的權利,隨即將此次對租界華商權利的處理做成了“改良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的調查報告。分呈政府外交部和司法部,請求政府收回公廨的華人權利,以根本改良現狀,在堅持華洋分案辦理的原則下,達到“保主權而惠商民”的目的。

1921年4月18日,總商會組成專門委員會,推進收回公廨主權事宜,定名為“公益研究會”。一方麵以1916年向政府及公使團提出的改良公廨的要求,繼續與政府、領事進行接洽、磋商,另一方麵從事宣傳,造成輿論來促使形成要求政府收回公廨的聲勢。

1922年,總商會又聯合上海各商業團體致函駐滬領袖領事,表明“此次我國提案,實為滬埠全體商民最低度之願望,請轉達各領,勉於容納”。

1923年,總商會就收回公廨主權繼續交涉,籲請政府盡快收回會審公廨,並由民眾選舉法官,同時,對租界當局以擴大租界為交還公廨華人利權的交涉條件予以駁斥。

1925年,總商會“五卅事件委員會”在提出與英交涉的條款中,再次提出“收回會審公廨”。在與外國使團的交涉中,這個關鍵問題始終被使團回避。

1926年2月,外交部在北京與公使團代表專門協商收回上海公廨一案,但終無進展。4月,總商會發表《華人對於五卅慘案各大問題之宣言》,繼續要求收回會審公廨。隨後會同律師公會、上海會計師公會等團體,聯名向江蘇省當局致電,主張“由省政府主持,訂立暫行辦法,先行收回”。在總商會的堅決要求下,5月21日,江蘇省政府“淞滬商埠督辦公署”總辦丁文江等與英、美、日3國駐滬領事就收回公廨舉行了秘密會談,又經過將近一年的磋商、讓步、爭持,終於定於1927年1月1日由領事團交還會審公廨。隨後改組為臨時法院。

會審公廨主權的收回,經過了總商會長達20多年的持續努力,可謂功不可沒,華人在租界的權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對疏解華人民怨起到良好作用。

(三)參與政治革新,組建商團維市

民國初年,隨著租界華商的增加,交涉案件日益增多,會審之案必須聘請洋人律師,華商耗去高額費用,還難以據理力爭,這樣的遭遇各行各業都有,向以體麵與信用為經商之本的商民紛紛向總商會請求,仰賴保全。

1916年,總商會會長和董事同會審公廨及外國駐滬領事直接進行交涉,要求“遇有商業上的起訴,是否體麵華商,是否入會,先行函詢敝會”,取得會審公廨的一些讓步。

總商會重新核定的會員同人錄,編製成中、英文對照的名冊,送達會審公廨及各駐滬領事備核,以敦促公廨落實“優待體麵華商”的措施。

1916年總商會爭取到租界“優待體麵華商”的權利,隨即將此次對租界華商權利的處理做成了“改良公共租界會審公廨”的調查報告。分呈政府外交部和司法部,請求政府收回公廨的華人權利,以根本改良現狀,在堅持華洋分案辦理的原則下,達到“保主權而惠商民”的目的。

1921年4月18日,總商會組成專門委員會,推進收回公廨主權事宜,定名為“公益研究會”。一方麵以1916年向政府及公使團提出的改良公廨的要求,繼續與政府、領事進行接洽、磋商,另一方麵從事宣傳,造成輿論來促使形成要求政府收回公廨的聲勢。

1922年,總商會又聯合上海各商業團體致函駐滬領袖領事,表明“此次我國提案,實為滬埠全體商民最低度之願望,請轉達各領,勉於容納”。

1923年,總商會就收回公廨主權繼續交涉,籲請政府盡快收回會審公廨,並由民眾選舉法官,同時,對租界當局以擴大租界為交還公廨華人利權的交涉條件予以駁斥。

1925年,總商會“五卅事件委員會”在提出與英交涉的條款中,再次提出“收回會審公廨”。在與外國使團的交涉中,這個關鍵問題始終被使團回避。

1926年2月,外交部在北京與公使團代表專門協商收回上海公廨一案,但終無進展。4月,總商會發表《華人對於五卅慘案各大問題之宣言》,繼續要求收回會審公廨。隨後會同律師公會、上海會計師公會等團體,聯名向江蘇省當局致電,主張“由省政府主持,訂立暫行辦法,先行收回”。在總商會的堅決要求下,5月21日,江蘇省政府“淞滬商埠督辦公署”總辦丁文江等與英、美、日3國駐滬領事就收回公廨舉行了秘密會談,又經過將近一年的磋商、讓步、爭持,終於定於1927年1月1日由領事團交還會審公廨。隨後改組為臨時法院。

會審公廨主權的收回,經過了總商會長達20多年的持續努力,可謂功不可沒,華人在租界的權益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對疏解華人民怨起到良好作用。

(三)參與政治革新,組建商團維市

1910年5月(宣統二年四月),上海商務總會發表《聯合海內外華商請願國會公告書》,請求“速開國會,實行憲政”。

1921年,在商務總會聯合江蘇省教育會召開“全國商教聯席會議”,議決發揚民意、反對軍閥戰爭、組織全國性的國是會議,並向全國各省社會團體發出通電。要求否認不平等條約、取消日本對華的“二十一條”、整理財政、廢督裁兵、廢止戰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