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館公所這類社團的調解矛盾功能,對同鄉平民的矛盾事務的也進行調解。當同鄉遭受欺淩時,也出麵為之申訴,伸張正義。如,1873年11月發生京伶楊月樓拐騙粵女韋某一案,韋女舅父向廣肇公所求救,要求代向官府申訴。廣肇公所接報後,即向官府狀告,結果官府以拐騙罪將楊月樓押入牢獄,並懲以敲打脛骨150下。

據檔案記載,1946年,寧波同鄉會調解同鄉間房屋糾紛11件,婚姻糾紛5件,債務糾紛1件,打架爭吵等107件。另一種情況是,各地的寧波同鄉在政府機關或外國勢力發生爭執受了冤屈時,常請求寧波旅滬同鄉會代為向機關申訴交涉。寧波同鄉會街道委托後,或加以轉函並附上自己的意見,或直接出麵代其抗爭。如,1927年一同鄉被西捕槍殺,寧波旅滬同鄉會極力交涉抗爭,爭取賠償。1933年公共租界電力工人罷工鬥爭中,寧波同鄉會也代表工人利益,要求租界當局接受工人的要求。

近代滬地大量的商民糾紛和社會矛盾許多由會館、公所這些民間組織處理、調解,案件重大“入刑事範圍者”才送官衙審判,而官衙對一般的商業糾紛也要求會館、公所處理,或“代辦”。會館、公所以公序良俗、同業行規和民間情理論斷曲直,“鹹就決之,無不服焉”,具有很高的社會效率。

二、協調華、洋之間的事務矛盾

涉及華洋商貿糾葛,或勞資爭議釀成的重大事端,一般的同業社團和會館公所則無力調處,政府也不便插手社會經濟關係,這時,商會這類綜合性的大型社會團體,在調節華洋等重大社會關係中能夠出麵起到代表性的作用。

近代上海租界存在的特殊曆史條件下,上海商務總會在協調華洋商事糾葛和租借對華人經常歧視對待的難題時,發揮了重要的協調作用,在很多情況下緩解了雙方的緊張局麵,避免了尖銳的矛盾衝突。

近代上海本土出口品中,絲茶一直占有大宗的份額。但當時的上海絲茶出口貿易,經常受到洋行的居間盤剝,華商倍受侮弄,從而與洋行時常發生矛盾,並憤起訴訟,與洋商對簿公堂,也有一些華商則因債務涉訟而被洋商指控者。對於這類訟案,一向概由租界會審公廨受理,而租界當局一味偏袒洋商,對華商任意拘拿提訊,毫不顧全華商體麵。上海工商界人士對此頗為不滿,期望總商會成立以後能出麵進行交涉,給予“優待”。

總商會在1904年6—7月間,專門備函分別致送駐滬外國領袖領事、公共租界工部局及在滬各國商會,要求中外雙方在振興上海商務方麵“協力同心,彼此扶助”,做到“華洋一例”,“務使在商會之人從前與洋商、各領事及工部局有誤會爭論之處,此後永遠革除”,隨函還附送上海商務總會會員、會友企業行名簿,強調在行名簿內所列企業代表的姓名,“皆係體麵殷實商人”,希望對他們“凡與洋商往來遇有錢債細故被控、控人,皆不可苛刻虐待及任意拘拿”。

當時上海租界當局、各國領事及在滬外商基於本身的經濟利益,也有與上海商務總會協調貿易往來、排解華洋糾葛的願望,故相繼複函,對上海商務總會的意見和要求表示讚同,並聲稱凡有助於租界內華洋人士“親睦”的事情,“無論何時無不樂與上海商會通力合作”。同時,上海商務總會的組織機構裏不僅容納在滬外資企業的代表,而且有的代表還進入商會的領導層,這顯然也是為了協調中外商界關係以利對外貿易發展的目的。

會館公所這類社團的調解矛盾功能,對同鄉平民的矛盾事務的也進行調解。當同鄉遭受欺淩時,也出麵為之申訴,伸張正義。如,1873年11月發生京伶楊月樓拐騙粵女韋某一案,韋女舅父向廣肇公所求救,要求代向官府申訴。廣肇公所接報後,即向官府狀告,結果官府以拐騙罪將楊月樓押入牢獄,並懲以敲打脛骨150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