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農家書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3 / 3)

第二十八條農家書屋出版物的采購及配送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九條配送單位應在出版物上統一加蓋農家書屋標識印章,交接時應向農家書屋提供出版物配送清單,由相關接收人清點驗收,登記造冊,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

第七章 農家書屋管理

第三十條農家書屋的管理接受所在村黨支部、村委會及全體村民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農家書屋應配有具備一定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熱心公益事業的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農家書屋管理人員應由村民民主推薦產生,並報當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農家書屋應懸掛統一標牌,公開管理製度和借閱製度,保證固定的開放時間,實行免費借閱,盡力為村民服務。

第三十三條農家書屋應建立健全出版物借閱登記、財產管理等製度,避免財產丟失、損壞、擅自轉讓或出售等現象的發生。

第三十四條農家書屋應利用自身優勢,大力開展讀書征文、知識講座、科技培訓等形式多樣的讀書學習活動,不斷豐富服務手段,拓寬服務範圍,充分發揮農家書屋的作用。

第三十五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定期對農家書屋管理員進行相關業務知識的培訓,配發管理員手冊,幫助他們提高管理能力。

第三十六條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探索發揮農家書屋優勢和作用的長效運行機製。

(一)有條件的地區應以農家書屋為基礎,與現有的縣鄉圖書館、縣新華書店聯動,建立圖書流動網絡,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出版物交流製度,擴大農民的閱讀範圍。

(二)探索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個人等與農家書屋對口定點幫扶機製,解決出版物的不斷更新問題。

(三)對於具備一定經營條件的農家書屋,可由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授予出版物經營許可證,開展出版物經營、代銷、租賃等業務,增強農家書屋的自我發展能力。

第八章 驗收與檢查

第三十七條農家書屋建成後,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按照新聞出版總署製定的驗收標準組織逐一驗收。驗收內容為農家書屋房舍、配備的出版物和基本設備情況、管理製度製定和公示情況、管理員人選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驗收結果分為達標和不達標兩類。驗收達標的書屋,建設工程結案,相關資料納入農家書屋工程信息管理係統;驗收不達標的書屋,應由實施部門按照有關標準繼續建設,完工後重新進行驗收。

第三十九條新聞出版總署組織督導組,對各地農家書屋工程建設情況進行督察;省級及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力量對本地區農家書屋建設管理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導。檢查內容為工程建設、管理製度的製定及落實情況、日常服務開展情況等,檢查方式采取日常檢查、專項檢查、互查與抽查相結合。

第四十條檢查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檢查結果及評估意見存入檔案。對檢查不合格的農家書屋,必須按照要求有針對性地進行整改。

第四十一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農家書屋工程建設情況和驗收檢查情況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第四十二條對於在農家書屋工程建設和管理中存在嚴重問題的地區,視情況對該地區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相應核減或停止撥付該地區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專項資金。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按照《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另行印發)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