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農家書屋建設管理暫行辦法(2 / 3)

(三)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複審意見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依據本地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編製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報新聞出版總署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新聞出版總署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計劃和配套資金進行審核,製定全國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劃。

第五章 社會捐贈管理

第十四條農家書屋工程接受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資金以及適合農家書屋需要的出版物和相關設備等。

第十五條新聞出版總署委托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設立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社會捐贈;農家書屋作為受益人,可直接接受社會捐贈。

第十六條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委托的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憑據,並將捐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受理捐贈人向本地農家書屋捐贈的出版物和相關設備,並應進行登記備案,向捐贈人開具相關證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對受贈的出版物進行審讀後配送到農家書屋,設備可直接配送到農家書屋。

第十八條鼓勵捐贈人認建農家書屋,即按照農家書屋建設標準和出版物選配原則包建一個或幾個農家書屋,驗收合格後可在農家書屋統一標牌上加注援建人名或單位名稱,相關資料納入全國農家書屋工程信息管理係統。

第十九條新聞出版總署及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捐贈的途徑、程序和聯係方式。

第二十條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委托的受贈單位對所接受的捐贈財物進行統一管理,在新聞出版總署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下納入建設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對捐贈人指定捐贈財物用途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

第二十一條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所受理的捐贈出版物和相關設備統籌安排使用,對捐贈人指定用途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受贈單位應建立健全社會捐贈財物的核算、使用、管理製度,做到公開透明,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政府有關部門對農家書屋工程的捐贈人要進行表彰和獎勵。捐建一個以上農家書屋或捐資2萬元以上,使用該捐贈建立的農家書屋可用捐贈人冠名,永久紀念;包建一個鄉、一個縣的農家書屋者除冠名之外,還可通報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四條省級農家書屋工程辦公室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本地區上一年度農家書屋工程社會捐贈情況報送新聞出版總署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六章 出版物選配

第二十五條農家書屋要按照科學性、實用性、經濟性、通俗性的原則,根據村民的閱讀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黨報黨刊和適合農民閱讀的政治、經濟、科技、法律、衛生、文藝、文化教育、少兒類等出版物。所配出版物首先要保證必備目錄規定的出版物,其餘必須是全國或本省推薦目錄中的出版物,超過1500冊的部分可以靈活掌握。

第二十六條全國農家書屋必備出版物目錄和出版物推薦目錄由新聞出版總署約請專家、學者、農民代表共同製定。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新聞出版總署製定的推薦目錄,可增加適合本地實際的出版物,報經新聞出版總署備案後,作為本轄區農家書屋配備出版物的備選目錄。

第二十七條農家書屋選配出版物,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見,政府采購部分不得用當地出版且不受農民歡迎的出版物充數。農家書屋所配出版物中,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比例一般不超過30%,且必須在備案的目錄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