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將各級各類送書下鄉項目納入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在保持原有名稱和渠道的基礎上,不斷補充出版物,完善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第四章 實施計劃申報與製定
第十一條新聞出版總署根據財政部核定的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農家書屋建設數量。
第十二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農家書屋建設數量,組織製定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劃。
(一)由村委會填製《農家書屋建設申報表》,當地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後向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
(二)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經實地考察審核,向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推薦定點村;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複審後,將複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三)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複審意見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依據本地配套資金落實情況編製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劃,報新聞出版總署農家書屋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新聞出版總署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施計劃和配套資金進行審核,製定全國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劃。
第五章 社會捐贈管理
第十四條農家書屋工程接受境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捐贈的資金以及適合農家書屋需要的出版物和相關設備等。
第十五條新聞出版總署委托中國光華科技基金會設立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接受社會捐贈;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委托有關公益性社會團體或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接受社會捐贈;農家書屋作為受益人,可直接接受社會捐贈。
第十六條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委托的受贈單位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憑據,並將捐贈財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十七條市、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受理捐贈人向本地農家書屋捐贈的出版物和相關設備,並應進行登記備案,向捐贈人開具相關證明。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對受贈的出版物進行審讀後配送到農家書屋,設備可直接配送到農家書屋。
第十八條鼓勵捐贈人認建農家書屋,即按照農家書屋建設標準和出版物選配原則包建一個或幾個農家書屋,驗收合格後可在農家書屋統一標牌上加注援建人名或單位名稱,相關資料納入全國農家書屋工程信息管理係統。
第十九條新聞出版總署及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向社會公布捐贈的途徑、程序和聯係方式。
第二十條農家書屋工程發展基金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委托的受贈單位對所接受的捐贈財物進行統一管理,在新聞出版總署或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導下納入建設資金,統籌安排使用。對捐贈人指定捐贈財物用途的,應當按照捐贈人意願使用。
第十條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將各級各類送書下鄉項目納入農家書屋工程建設總體規劃,在保持原有名稱和渠道的基礎上,不斷補充出版物,完善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第四章 實施計劃申報與製定
第十一條新聞出版總署根據財政部核定的農家書屋工程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農家書屋建設數量。
第十二條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下達的年度農家書屋建設數量,組織製定本地區農家書屋工程年度實施計劃。
(一)由村委會填製《農家書屋建設申報表》,當地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後向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申報。
(二)縣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經實地考察審核,向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推薦定點村;市(地)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複審後,將複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