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紳階層與晚清“民變”(1 / 3)

與傳統時代集中於“官民”矛盾(即“官逼民反”的一般特征)的態勢有所不同,新世紀的“民變”風潮一開始就呈現出“結構性”社會矛盾特有的複雜性和多向性。首先,構成“民變”參與主體的力量十分廣泛,體現出社會階層劇烈分化的一般趨勢。已有的研究成果一再顯示,清末十年“民變”的主體力量及其首領的身份,與清中期相比截然標示著時代性的差異。清中期“這些人幾乎全都來自貧窮或邊際貧窮的地區,是從土地中遊離出去的過剩人口,沒有必要的生產資料”,下層社會是“民變”形成的主體力量,而“遊民無產者或稱社會邊緣人在其中占了很大比重”。屬於“中等社會”及其之上的社會階層很少直接卷入“罪行”,即使參與也“通常是盜匪的接贓者、保護者,或者是助手”。但清末“民變”中“士紳、豪富占很大比重”,在“民變首領中所占比例更大”。在地方社會秩序急劇動蕩的主導力量中,居然有武庠中之舉、秀,仕途中之弟子”。“前聞舉貢生監,以考試既停無所希冀,詩書廢棄,失業者多,大半流入會黨”。“甚至庠序衣冠之輩,亦多為所誘惑”。“士農工商,全民參與”構成其獨具的時代特征。

其次,“民變”衝突的社會集團和利益分層交錯糾葛,呈現的社會麵相紛繁多樣。“民變”參與主體的擴大,揭示了社會利益分化的劇烈和普遍,使得“民變”中的力量組合和鬥爭指向也更形複雜多變,形成了紳民—官(如1910年2月浙江台州仙居民變、4月河南密縣民變,1911年四川名山縣紳民將縣官轟下台等)、官紳—民(萊陽民變)、官民—紳(如官府在毀學風潮中對鄉民打紳行為的縱容或騎牆態度)等多模式矛盾衝突的曆史景觀。士紳階層的利益分化也更為突出,所謂“紳分五黨”、“皆爭權據利,各不相下”的局麵所在多有。傳統時代官—紳—民社會權力結構模式進入分解與重構的曆史進程之中。

值得特別關注的一個趨向是,“民變”風潮中的“紳民衝突”呈現出日趨頻繁和激烈的走向。據《清末民變年表》資料,直接標示出和內容能夠體現出的紳民衝突事件至少有300多次(件),且呈逐年遞增的態勢,如下表:

當1906年“民變”風潮持續走高後,紳民衝突的頻次也明顯增加;當1910年代“民變”發生次數達到這一曆史時段的最高點時,紳民衝突的次數也同樣達到最高峰。但二者的演進態勢並不是等量遞增的關係,紳民衝突的遞增趨勢顯然遠遠超過“民變”本身。1906年“民變”為133起,紳民衝突為31起,1907年“民變”為139起,紳民衝突44起,1910年“民變”雖增至217起,而紳民衝突則陡然增為97起,幾乎接近“民變”事件的半數。這一現象明顯揭示著紳民矛盾日趨激化的基本走向。

與傳統時代集中於“官民”矛盾(即“官逼民反”的一般特征)的態勢有所不同,新世紀的“民變”風潮一開始就呈現出“結構性”社會矛盾特有的複雜性和多向性。首先,構成“民變”參與主體的力量十分廣泛,體現出社會階層劇烈分化的一般趨勢。已有的研究成果一再顯示,清末十年“民變”的主體力量及其首領的身份,與清中期相比截然標示著時代性的差異。清中期“這些人幾乎全都來自貧窮或邊際貧窮的地區,是從土地中遊離出去的過剩人口,沒有必要的生產資料”,下層社會是“民變”形成的主體力量,而“遊民無產者或稱社會邊緣人在其中占了很大比重”。屬於“中等社會”及其之上的社會階層很少直接卷入“罪行”,即使參與也“通常是盜匪的接贓者、保護者,或者是助手”。但清末“民變”中“士紳、豪富占很大比重”,在“民變首領中所占比例更大”。在地方社會秩序急劇動蕩的主導力量中,居然有武庠中之舉、秀,仕途中之弟子”。“前聞舉貢生監,以考試既停無所希冀,詩書廢棄,失業者多,大半流入會黨”。“甚至庠序衣冠之輩,亦多為所誘惑”。“士農工商,全民參與”構成其獨具的時代特征。

其次,“民變”衝突的社會集團和利益分層交錯糾葛,呈現的社會麵相紛繁多樣。“民變”參與主體的擴大,揭示了社會利益分化的劇烈和普遍,使得“民變”中的力量組合和鬥爭指向也更形複雜多變,形成了紳民—官(如1910年2月浙江台州仙居民變、4月河南密縣民變,1911年四川名山縣紳民將縣官轟下台等)、官紳—民(萊陽民變)、官民—紳(如官府在毀學風潮中對鄉民打紳行為的縱容或騎牆態度)等多模式矛盾衝突的曆史景觀。士紳階層的利益分化也更為突出,所謂“紳分五黨”、“皆爭權據利,各不相下”的局麵所在多有。傳統時代官—紳—民社會權力結構模式進入分解與重構的曆史進程之中。

值得特別關注的一個趨向是,“民變”風潮中的“紳民衝突”呈現出日趨頻繁和激烈的走向。據《清末民變年表》資料,直接標示出和內容能夠體現出的紳民衝突事件至少有300多次(件),且呈逐年遞增的態勢,如下表:

當1906年“民變”風潮持續走高後,紳民衝突的頻次也明顯增加;當1910年代“民變”發生次數達到這一曆史時段的最高點時,紳民衝突的次數也同樣達到最高峰。但二者的演進態勢並不是等量遞增的關係,紳民衝突的遞增趨勢顯然遠遠超過“民變”本身。1906年“民變”為133起,紳民衝突為31起,1907年“民變”為139起,紳民衝突44起,1910年“民變”雖增至217起,而紳民衝突則陡然增為97起,幾乎接近“民變”事件的半數。這一現象明顯揭示著紳民矛盾日趨激化的基本走向。

另據分省統計,十年間“民變”發生次數最多的是江蘇省(275起),其次為浙江(178起)、江西(69起)、安徽(64起)等省。從地域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黃河以南的廣大地區,且大多是經濟相對發達的省份;經濟最發達的江浙地區,“民變”的次數最多。此外,從引發“民變”的原因上看,在可以辨明起因的786起“民變”中,主要可劃分為四種:捐稅負擔(262起)、米的問題(199起)、工資問題(80起)、與地方勢力的矛盾(70起)。從比例上看,捐稅負擔約占1br3,米的問題約占1br4,和其他原因相比,這兩項構成了最主要的原因,而這兩項事實上又與士紳所扮演的角色密不可分。“近年民變之由來有二:一曰抗捐,一曰鬧教。夫曰捐、曰教,皆國家所行之實事也”。“民變”致因的時代性特征十分突出:“今之所謂捐與今之所謂教,此二事,皆我國曆史之所無,古人一切政書亦無有言及者。而此一二十年間始持以牧令至嚴之考績,一切舊政除辦差外,其功罪均莫論與此二者相較焉。”“故此二者之起者,有三類人焉,曰政府,曰督撫,曰州縣”。“二者之害,受之者有一類人焉,曰民”。“抗捐”與“鬧教”不過是“內憂外患”時代It危機的具象化,它從普遍性意義上揭示著社會利益的分化程度及其社會矛盾的曆史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