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金融股權信托要“擦亮眼”
金融股權類信托是與金融類企業股權掛鉤的信托計劃,其中的絕大部分掛鉤標的都為城商行或農商行的股權。銀行的股東出於融資的需求將所持股份質押給信托公司,並承諾到期償還本金及收益。
之所以近來金融股權信托受到信托公司的青睞,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房地產業務及其他傳統業務開始收緊,導致信托公司產品發行普遍進入真空期,產品斷檔,信托公司麵臨著“無米之炊”的窘境;二是為考慮現金流,信托公司依然不會隨意接受融資方的金融股權,但若是有城商行或農商行的股權“兜底”,就會好得多;三是銀行普遍被認為是低風險與高收益的代名詞,掛鉤銀行股權容易獲得客戶的認同,銷售往往不成問題。
很顯然,金融股權類信托無論是對信托公司,還是對其客戶來說,都顯得頗為珍貴。但是對投資者來說,在投資此類信托計劃時還需要擦亮眼睛,注意以下幾方麵的問題:
1.投資銀行股權類信托
投資銀行股權類信托並非就相當於投資了銀行股權。城商行及農商行近幾年的贏利都較好,各銀行的股東一般不會將手頭的“香餑餑”輕易地轉讓,而是在信托期限結束時通過附加回購協議回購。投資者獲取的仍然是事先約定的投資收益,但此類產品的收益率在全部信托產品中並不占優勢。
2.資金流向的問題
金融股權類信托雖然通常被劃分為金融企業類信托計劃,但是其具體的資金流向很難被投資者得知,融資方將銀行股權質押給信托公司後,其具體的資金流向,各家信托公司因為自身的原因,監督力度也不一樣,這就要求投資者對於其中或有可能流向房地產等類似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的資金提高警惕。
3.關注質押銀行的資質
在利率尚未市場化的前提下,城商行以及農商行雖然贏利不錯,但是其真實的管理水平很容易被信托計劃書中幾個簡單的利潤指標所掩蓋。倘若發生小概率的風險事件,估值調低,信托產品的安全性也會受到波及。銀行股權並不能保證安全,因此,投資者投資金融股權信托時一定要“擦亮眼”,對融資方及銀行的資質一定要進行了解。
學會規避礦產信托風險
礦產資源信托可謂繼房地產信托之後的新亮點,近來實現了“爆發式”的發展,成為被眾多投資者青睞的投資產品。
但事情總是具有兩麵性的,在具備高收益的同時,高風險也在悄然潛行。比如吉林信托公告所稱的,吉信鬆花江20號欒川財富礦集合資金信托決定提前清算;而“泰萊信托”爆出“三無門”事件;中誠信托也爆發了兌付危機。這些事件在不斷地給投資者敲響警鍾的同時,也將“怎樣規避礦產信托風險”的問題拋給了投資者。
想要規避風險,首先就要明確風險在哪裏。礦產信托的潛在風險主要包括全球市場和人為方麵的風險、因礦產資源開發受到的政策與審批風險、以信托方式進行融資的企業資質風險。另外,礦產資源的流動性相對較差,市場一旦波動,將比其他產品麵臨著更大的風險。
正因為如此,規避礦產信托風險也需要從上述幾個潛在風險方麵著手。具體來說,可以從礦產資源信托的產品標的和項目運作兩個方麵做風險控製。
1.從產品標的方麵規避
投資者在購買信托產品之前,首先要關注全球經濟環境的大趨勢、大宗商品的基本走勢等,這些因素會極大地影響礦產資源中長期收益的評價和實現。其次,要關注估值機構的資質和能力,以及采用的估值標準、估值方法等。再次,盡量選擇一些流動性相對較強的標的資源做投資。國外流動性或交易性較強的為石油和天然氣信托產品,而我國則以煤炭資源為主。
2.從項目運作方麵規避
從項目運作方麵來講,一來要對融資方的礦產企業做深入的了解和判斷,特別是監管允許、技術能力、管理水平、團隊水平等方麵,以免融資企業的經營問題導致後續的項目失敗;二來礦產資源信托是專業性相對較強的行業,因此對於信托公司的運作團隊也要進行一定的了解和判斷,看信托公司的運營團隊的行業經驗、行業理解和行業運營能力。
如何選擇政府類信托項目
在房地產信托發行規模持續大量縮減的情況下,各類政府平台融資類的信托項目開始取而代之,成為熱點。不管是對於基建項目、公共設施的投資,還是對保障房、安置房建設的投資,其主要還款來源都會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因此安全性相對較高,投資者的追捧度很高,以至於不少的項目還出現了預約超過募集規模幾倍的情形。
雖然都是政府類項目,但從單個項目來看,還是有一些差別,投資者在選擇時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考慮:
1.地區差異
不同省市之間財政收入差別很大,因此要盡量選擇經濟發達地區、財政收入穩定、違約風險小的省市政府類信托項目。
2.抵押率
財政還款承諾為信用類保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通常要有實質性的抵押物作為還款保障,以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為主,抵押率低的,安全性相對較高。
3.收益率
在條件都差不多的情況下,不同信托公司發行的不同項目之間收益率也不同,年收益率差別大約為一個點左右。投資者應盡量選擇同檔期中收益率相對較高的,以獲取更好的收益。
4.識別風險
業內人士提醒投資者,挑選政信信托不能盲目迷信“政府信用”,此類產品雖然和政府信用緊密相關,但在法律上並不支持地方政府為信托產品擔保。因此,不能從法律責任上認定政信類信托有政府信用擔保,否則有悖於擔保法,其實質還是企業信用,但可以看成這類產品上加載了政府對未來行政行為的確認。政信類信托基本沒有“有錢不還”的風險,由於地方財政收入有限,政信類信托的最大風險是到期無力支付,需要延期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