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下屬權力和責任(2 / 2)

其二,不充分授權法。凡是在具體工作不符合充分授權的條件下,管理者應采用不充分授權的方法。在實行不充分授權時,應當要求下屬就重要性較高的工作,在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全部可能的方案,或提出一整套完整的行動計劃,經過上級的選擇審核後,批準執行這種方案,並將執行中的部分權力授予下屬。

采用不充分授權時,上級和下屬雙方應當在方案執行之前,就有關事項達成明確的規定,以此統一認識,保證授權的有效性和反饋性。

其三,彈性授權法。管理者麵對複雜的工作任務或對下屬的能力、水平無充分把握,或環境條件多變時,采用彈性授權法。在運用這種方法時,要掌握授權的範圍和時間,並依據實際需要對授給下屬的權力予以變動。

其四,製約授權法。管理者管理幅度大,任務繁重,無足夠的精力實施充分授權,即可采用製約授權的方法。製約授權是在授權之後,下屬個人之間或組織之間的相互製約的一種授權方式。它是管理者將某項任務的職權,分解成兩個若幹部分並分別授權,使他們之間相互製約、互相牽製的作用,以有效地防止工作中出現疏漏。

其五,漸進授權法。管理者要做到能動授權,就要在授權前對下級進行嚴格考核,全麵了解下級成員的德才和能力等情況。但是當管理者對下屬的能力、特點等不完全了解,或者對完成某項工作所需的權力無先例可參考時,就應采取見機行事、逐步授權的方法。如先用“勘理”、“代理”職務等非授權形式,使用一段時間,以便對下級進行深人考察。當下屬適合授權的條件時,領導者才授予他們必要的權力。這種穩妥的授權方法,並非要權責脫節,而最終要是使用兩者吻合和達到權責相稱。

有些領導者害怕或不願意向下級授權,甚至出現了隻讓下級承擔責任而沒有相應權力的現象。表麵上看,這樣做似乎保證了“大權在握”,但往往因精力不濟而最終使得部分權力旁落,甚至導致工作上漏洞百出。

其實,有些工作也完全可以授權由下級去做。哈佛人認為,授權的過程是讓下級接受鍛煉培養的過程,一方麵通過授權激發他們更大的工作熱情,使之充分施展才幹;另一方麵也使得他們學習如何站在更高層次上工作,有利於提高能力水平。授權也是領導者能力和才幹的延伸。再強的領導者也有不足,可以通過下級彌補自己智慧和能力上的欠缺。

哈佛人認為,不事事包攬,管好自己的人,辦好自己該辦的事,這樣的領導才會輕鬆而遊刃有餘,成績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