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古代哲學的終局(二)(2 / 3)

三、法

按《說文》:“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廌,解廌獸也。似牛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象形)。法,今文省。佱,古文。”據我個人的意見看來,大概古時有兩個法字。一個作“佱”,從亼從正,是模範之法。一個作“灋”,《說文》雲:“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是刑罰之法。這兩個意義都很古,比較看來,似乎模範的“佱”更古。《尚書·呂刑》說:“苗民弗用靈,製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如此說可信,是罰刑的“灋”字乃是後來才從苗民輸入中國本部的。灋字從廌從去,用廌獸斷獄,大似初民狀態,或本是苗民的風俗,也未可知。大概古人用法字起初多含模範之義。《易·蒙》初六雲:“發蒙利用刑人,用說。〔句〕桎梏以往,吝。”《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此明說“用刑人”即是“用正法”。“刑”是刑範,“法”是模範,“以”即是用。古人把“用說桎梏以往”六字連讀,把言說的說解作脫字,便錯了。又《係辭傳》:“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製而用之謂之法。”法字正作模範解。(孔穎達《正義》:“垂為模範,故雲謂之法。”)又如《墨子·法儀篇》雲:

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圓以規,直以繩,正以縣。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四者為法。

這是標準模範的“法”(參看《天誌》上、中、下,及《管子·七法篇》)。到了墨家的後輩,“法”字的意義講得更明白了。《墨辯·經上》說:

法,所若而然也(看第八篇第二章論“法”的觀念)。佴,所然也。《經說》曰: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

佴字,《爾雅·釋言》雲:“貳也。”郭注:“佴次為副貳。”《周禮》:“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則之貳。”鄭注:“貳,副也。”我們叫鈔本做“副本”,即是此意。譬如摹拓碑帖,原碑是“法”,拓本是“佴”,是“副”。墨家論法,有三種意義:(一)一切模範都是法(如上文所引《法儀篇》)。(二)物事的共相可用物事的類名作代表的,也是法(看第八篇第二、三章)。(三)國家所用來齊一百姓的法度也是法。如上文所引《墨辯》“佴所然也者,民若法也”的話,便是指這一種齊一百姓的法度。荀子說:“墨子有見於齊,無見於畸。”(《天論篇》)墨子的“尚同主義”要“壹同天下之義”,使“上之所是,必皆是之;上之所非,必皆非之”。故荀子說他偏重“齊”字,卻忘了“畸”字,畸即是不齊。後來“別墨”論“法”字,要使依法做去的人都有一致的行動,如同一塊碑上摹下來的拓本一般;要使守法的百姓都如同法的“佴”。這種觀念正與墨子的尚同主義相同,不過墨子的尚同主義含有宗教的性質,別墨論法便沒有這種迷信了。

上文所引《墨辯》論“法”字,已把“法”的意義推廣,把“灋”“佱”兩個字合成一個字。《易經·噬嗑卦·象傳》說:“先王以明罰飭法。”法與刑罰還是兩事。大概到了“別墨”時代(四世紀中葉以後),法字方才包括模範標準的意義和刑律的意義。如《尹文子》說:

法有四呈:一曰不變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齊俗之法,能鄙同異是也。三曰治眾之法,慶賞刑罰是也。四曰平準之法,律度權衡是也。

《尹文子》的法理學很受儒家的影響(說見上章),故他的第一種“法”,即是不變之法,近於儒家所謂天經地義。第二種“齊俗之法”指一切經驗所得或科學研究所得的通則,如“火必熱”、“員無直”(皆見《墨辯》)等等。第三種是刑賞的法律,後人用“法”字單指這第三種(佛家所謂法,〔達摩〕不在此例)。第四種“平準之法”乃佱字本義,無論儒家、墨家、道家,都早承認這種標準的法(看《孟子·離婁篇》、《荀子·正名篇》、《墨子·法儀》、《天誌》等篇及《管子·七法篇》、《慎子》、《尹文子》等書)。當時的法理學家所主張的“法”,乃是第三種“治眾之法”。他們的意思隻是要使刑賞之法,也要有律度權衡那樣的公正無私、明確有效(看上章論慎到尹文)。故《韓非子·定法篇》說: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又《韓非子·難三篇》說:

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

又《慎子》佚文說:

法者,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之製也。(見馬驌《釋史》百十九卷所輯)

這幾條界說,講“法”字最明白。當時所謂“法”,有這幾種性質:(一)是成文的(編著之圖籍),(二)是公布的(布之於百姓),(三)是一致的(所以齊天下之動,至公大定),(四)是有刑賞輔助施行的功效的(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於奸令)。

四、“法”的哲學

以上述“法”字意義變遷的曆史,即是“法”的觀念進化的小史。如今且說中國古代法理學(法的哲學)的幾個基本觀念。

要講法的哲學,先須要說明幾件事。第一,千萬不可把“刑罰”和“法”混作一件事。刑罰是從古以來就有了的,“法”的觀念是戰國末年方才發生的。古人早有刑罰,但刑罰並不能算是法理學家所稱的“法”。譬如現在內地鄉人捉住了做賊的人便用私刑拷打;又如那些武人隨意槍斃人,這都是用刑罰,卻不是用“法”。第二,須知中國古代的成文的公布的法令,是經過了許多反對,方才漸漸發生的。春秋時的人不明“成文公布法”的功用,以為刑律是愈秘密愈妙,不該把來宣告國人。這是古代專製政體的遺毒。雖有些出色人才,也不能完全脫離這種遺毒的勢力。所以鄭國子產鑄刑書時(昭六年,西曆前536年),晉國叔向寫信與子產道:

先王議事以製,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並有爭心,以征於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