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二十幾年(昭二十九年,前513年),叔向自己的母國也作刑鼎,把範宣子所作刑書鑄在鼎上。那時孔子也極不讚成,他說:
晉其亡乎!失其度矣。……民在鼎矣,何以尊貴?(尊字是動詞,貴是名詞)貴何業之守?……
這兩句話很有趣味。就此可見刑律在當時,都在“貴族”的掌握。孔子恐怕有了公布的刑書,貴族便失了他們掌管刑律的“業”了。那時法治主義的幼稚,看此兩事,可以想見。後來公布的成文法漸漸增加,如鄭國既鑄刑書,後來又采用鄧析的竹刑。鐵鑄的刑書是很笨的,到了竹刑更方便了。公布的成文法既多,法理學說遂漸漸發生。這是很長的曆史,我們見慣了公布的法令,以為古代也自然是有的,那就錯了。第三,須知道古代雖然有了刑律,並且有了公布的刑書,但是古代的哲學家對於用刑罰治國,大都有懷疑的心,並且有極力反對的。例如老子說的:“法令滋彰,盜賊多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又如孔子說的:“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這就可見孔子不重刑罰,老子更反對刑罰了。這也有幾層原因。(一)因當時的刑罰本來野蠻得很,又沒有限製(如《詩》:“彼宜無罪,汝反收之,此宜有罪,汝覆脫之。”又如《左傳》所記諸虐刑),實在不配作治國的利器。(二)因為儒家大概不能脫離古代階級社會的成見,以為社會應該有上下等級:刑罰隻配用於小百姓們,不配用於上流社會。上流社會隻該受“禮”的裁製,不該受“刑”的約束。如《禮記》所說:“禮不下庶人,刑下上大夫”;《荀子·富國篇》所說:“由士以上,則必以禮樂節之;眾庶百姓,則必以法數製之”,都可為證。近來有人說,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會的“禮”普及全國,法家要使下級社會的“刑”普及全國。(參看梁任公《中國法理學發達史》)這話不甚的確。其實那種沒有限製的刑罰,是儒法兩家所同聲反對的。法家所主張的,並不是用刑罰治國。他們所說的“法”,乃是一種客觀的標準法,要“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百姓依這種標準行動,君主官吏依這種標準賞罰。刑罰不過是執行這種標準法的一種器具。刑罰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罰,便是有了限製,不是從前“誅賞予奪從心出”的刑罰了。
懂得上文所說三件事,然後可講法理學的幾個根本觀念。中國的法理學雖到前三世紀方才發達,但他的根本觀念來源很早。今分述於下:
第一,無為主義。中國的政治學說,自古代到近世,幾乎沒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無為主義。孔子是極為稱讚“無為而治”的,後來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麵”的話的影響(宋以後更是如此),無論是說“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誠意”,都隻是要歸到“無為而治”的理想的目的。平常所說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說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一係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如《屍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諸篇,如《韓非子》中《揚搉》、《主道》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兩係的無為主義的影響。宋朝王安石批評老子的無為主義,說老子“知無之為車用,無之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為用也。故無之所以為車用者,以有轂輻也;無之所以為天下用者,以有禮樂刑政也。如其廢轂輻於車,廢禮樂刑政於天下,而坐求其無之為用也,則亦近於愚矣”(王安石《老子論》)。這段話很有道理。法家雖信“無為”的好處,但他們以為必須先有“法”然後可以無為。如《管子·白心篇》說:“名正法備,則聖人無事。”又如《屍子》說:“正名去偽,事成若化。……正名覆實,不罰而威。”這都是說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設而不行”(用《管子·禁藏篇》語)的無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義。上章論尹文的法理學時,已說過名與法的關係(參看上章)。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惡有惡名”,使人一見善名便生愛做的心,一見惡名便生痛惡的心。“法”的功用隻是要“定此名分”,使“萬事皆歸於一,百度皆準於法”。這可見儒家的正名主義乃是法家哲學的一個根本觀念。我且再引《屍子》幾條作參證: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
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盡情;執一以靜,令名自正,賞罰隨名,民莫不敬。(參看《韓非子·揚搉篇》雲:“執一以靜,使名自命,令事自定。”又看《主道篇》)
言者,百事之機也。聖王正言於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偽,事成若化;以實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實,不罰而威。
審一之經,百事乃成;審一之紀,百事乃理。名實判為兩,分為一。是非隨名實,賞罰隨是非。
這幾條說法治主義的邏輯,最可玩味。他的大旨是說天下方物都有一定的名分,隻看名實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實合,便是“是”;名實不合,便是“非”。是非既定,賞罰跟著來。譬如“兒子”是當孝順父母的,如今說“此子不子”,是名實不合,便是“非”,便有罰了。“名”與“法”其實隻是同樣的物事。兩者都是“全稱”(Universal),都有駕馭個體事物的效能。“人”是一名,可包無量數的實。“殺人者死”是一法,可包無數殺人的事實。所以說“審一之經”,又說“執一以靜”。正名定法,都隻要“控名責實”,都隻要“以一統萬”。——孔子的正名主義的弊病在於太注重“名”的方麵,就忘了名是為“實”而設的,故成了一種偏重“虛名”的主張,如《論語》所記“爾愛其羊,我愛其禮”,及《春秋》種種正名號的筆法,皆是明例。後來名學受了墨家的影響,趨重“以名舉實”,故法家的名學,如尹文的“名以檢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檢名”(疑當作“名以檢事,事以定名”);如《屍子》的“以實覆名,……正名覆實”;如《韓非子》的“形名參同”(《主道篇》、《揚搉篇》),都是墨家以後改良的正名主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