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頻繁地向部下發出指令。
2.認為部下的能力不強。
3.不希望與部下見麵。
4.認為部下所有的成績都要歸功於自己的指導。
這些事實說明,越有權力的人就越愛使用權力。而且,他們不能對那些沒有權力的人做出公正的評價,隻是一味地誇耀自己的指揮能力。
一般說來,人隻要有了權力,就會充分地使用這些權力,這樣就使自己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權力差距越來越大。
人們如此渴望權力,那麼權力如果缺少製約會怎麼樣呢?心理學家發現,權力如果缺少製約,就會使人本性中“惡”的一麵迅速膨脹。一個有權力的人,當沒有受到恭維、抬舉時,就會覺得“丟麵子”、受了莫大的委屈而無法忍受,他就會罵人、打人甚至殺人。
我們也許都記得美國在2004年對伊拉克的戰爭中,許多美軍對伊拉克戰俘的虐待。在美軍虐俘醜聞曝光後,獲釋的伊拉克人傾訴了他們在獄中受到的種種虐待,如遭毆打、一日隻給一餐、被迫吃豬肉、一直戴頭套、冬天被迫在水泥地上過夜以及夏天被迫在陽光下暴曬等等。這種事件,正是人的權力欲無限膨脹導致的。還有許多戰爭中軍人所做出的各種獸行,也是由於這種心理。
“斯坦福實驗”和現實中的事例,讓我們看到了權力對人心理的可怕影響,也看到了在完善權力製約製度的同時,權力人自我心境調適的重要意義。正因如此,許多國家認識到:特殊的權力擁有者,需要專門的心理訓練。因此有的國家軍校設有專門的心理醫生。就像某位專家所說:“心理醫師的在場,是為了讓教官清醒,不要以為自己像上帝一樣擁有無所不能的權力而頭腦發昏。當你指揮一群人並且擁有很多權力和權威時,這種情況是會發生的。”
權力意味著可以對一定的人力、物力、財力等的支配和控製,在現實生活中,權力成為很多人競相追逐的對象。
某個人對一種權力的擁有可以來自上級部門的正式的合法授予,也可以來自一些非製度性安排的,但又實際上存在的非正式權力。這也就是顯性權力與隱性權力之別。
顯性權力的來源主要有法定的權力和來自上級部門的授權與分權三個方麵,這也是組織中正式的、合法的、製度性的基礎權力。這種權力在企事業單位中也就是常說的下級要服從上級,也被稱為合理合法權力。而隱性權力往往來自於機構中的非正式組織,例如由於個人的能力、知識、品德等在群體中所形成的威望,某人由於與權力高層所形成的某些特殊的關係而擁有的影響力等。這些影響力在製度上沒有被承認,但卻能左右決策與實施,因此也被普遍認為是權力的一種。
顯性權力一般有明文規定的權力運用範圍和權力運用的方式,以及明確規定的利益及相應責任,從而製約權力擁有者對權力的運用;而隱性權力並沒有明確規定所應當承擔的相應責任,也相應缺乏一套有效的約束機製,因而很容易誘發局外人的尋租問題。這也是社會上大量腐敗現象的根源。
法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鴻有一句名言:“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隱性權力雖然有其積極的一麵,但由於同屬權力的一種,就必須對之予以製約,以防止腐敗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