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四次機遇成就500年晉商 第一次曆史機遇: 開中法造就鹽商
晉商遇到的第一次曆史機遇是在明初。
我們都知道,人人離不開鹽,尤其是在商品經濟不太發達的時候,鹽是一個大宗的商品。春秋時候管子就講,鹽是“十口之家,十人食鹽。五口之家,五人食鹽。無鹽爾,餓死而腫。”如果不吃鹽,就是我們現在通俗所講的,不吃鹽要得大脖子病。
由於鹽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所以曆代統治者都把鹽做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來加以控製,甚至製定鹽法來進行合理調配。
明朝的時候,關於鹽的買賣分為兩種,一種是戶口食鹽法,一種是開中法。所謂戶口食鹽法,就是按照人口的數目來供應食鹽,這種供應是由政府提供的,但是不是免費的,百姓要按照鹽價來交納糧食或銀鈔,這種方法製定於永樂初年,但是由於管理不善,有時候百姓雖然交納了鹽價,但是卻經常不能及時得到食鹽,所以這個方法不久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
在這樣的情況下,另一種方法就逐漸的盛行起來,這個方法就是開中法,開中法實際上是整個明朝鹽法的主體,最初主要是為了供應北部邊塞地區軍事消費而采取的一個政策。
當時的背景是,明朝建國後,為鞏固其政權,曾多次出兵塞外追擊元蒙殘餘勢力。而蒙古各部也經常南下擾邊,使明朝的統治受到嚴重 威脅。為了防禦蒙古,明朝政府在九邊布置有86萬軍隊。這麼多的軍隊和馬匹需要大量的軍餉才能維持,從而形成了一個龐大的軍事消費區。為了解決邊鎮的軍餉,才施行了開中法。
簡單說來,所謂開中法,就是讓商人把米糧輸送到指定的 地點,然後準許其販鹽來作為報償。
這個交易的整個過程大致就是:商人把糧草交到指定的邊倉,各邊倉便發給收到商人糧草的證明即倉鈔,也就相當於現在的開了一張發票或是收據,商人拿著這張發票,就可以到指定的鹽運司換領鹽引,也就是販鹽許可證。然後,再拿著這個販鹽許可證到 鹽場即鹽的生產場地,按許可證上寫明的數量領鹽,在規定的地點接受檢查後,運到政府規定的批準售鹽的地區銷售。
按照規定,鹽引也就是準許販鹽的憑證,必須隨身攜帶,而且從到邊倉交納糧草起直到在行 鹽地售鹽止,這一連串的活動必須由同一商人來完成。對到規定的行鹽以外地方販鹽,或將 鹽引中途加以轉賣,以及委托代理人代辦上述業務等,都是不允許的,法令都嚴加禁止。
這些法令就必然要促使整個交易的過程由專人來完成,這樣就逐步的形成了最初的鹽商。
晉商以“極臨邊境”的優勢, 一俟明初開中製實施,便捷足先登,紛紛進入北方邊鎮市場,集糧、鹽、布商於一身,興起 於商界。以上可謂明清晉商得天時,抓住的第一次曆史機遇。
從山西鹽商的發展來看,是明代開中製度的實施,給他們帶來了曆史的機遇。山西鹽商的先世不乏務農為業的,其後才棄農經商,以鹽為業,從邊地重鎮 進軍到鹽業大都,從糧商、引商,到完全意義上的鹽商,成為晉商中最早興起,最為成功的商幫。
“山西居京 師上遊,表裏山河,稱為完固,且北收代馬之用,南資鹽池之利,因勢乘便,可以拊天下之 背而益其吭也。”——《讀史方輿紀要》
“富室之稱雄者,江南則推新安 (安徽徽州府)。江北則推山右(即山西)。新安大賈漁鹽為業,藏鏹有至百萬者,其他二三十 萬則中賈耳。山右或鹽,或絲,或轉販,或窖粟,其富甚於新安。”——《五雜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