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明顯,在社會管理方麵,我們應當爭取的是上述第四種情況,就是強政府和強社會。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不是一場零和遊戲,可以是雙贏遊戲。我國需要的是一個具有高度自我組織化能力的社會。沒有社會,政權就沒有基礎。如果社會是脆弱的,政府必然是脆弱的。如果社會自我組織化程度高,那麼建立在這個社會基礎上的政府必然是強政府。但如果社會處於“原子化”的狀態,也就是處於無組織狀態,那麼建立在這個社會基礎上的政府必然是弱政府。
那麼,如何實現“強政府、強社會”的目標?從國際經驗看,這樣一個社會必須是這樣三種秩序的共存。第一個也是最重要層麵的社會秩序是社會的自我組織和管理。社會如果沒有自我管理的能力,那麼什麼都必須依賴政府。政府什麼都管的話,必然超出政府的能力,管理也必然無效。要社會形成自我管理,必須賦予社會足夠的組織空間。這就要求,政府必須放權社會。政府必須把那些社會可以自我管理的領域開放給社會本身。此外,政府也應當把那些自己管理不好但社會可以管理的領域讓渡給社會。不過,應當強調的,社會的自我管理並不是社會的放任自由,政府要對涉及公共利益的社會領域進行規製。
第二個層麵是政府和社會的夥伴關係。在一些政府必須參與管理的領域,也不見得政府要親自管理,而是可以委托給社會組織來進行管理。就是說,政府和社會可以是夥伴關係。委托給社會管理可以減少管理的成本,使得管理可以更加持續。政府以各種形式“收購”社會服務已經成為世界的一大趨勢。
第三個層麵才是政府管理的社會秩序。盡管近現代國家最大的特征就是壟斷暴力,使用暴力機器來維持社會秩序,但從大多數先進國家的經驗看,政府在社會管理方麵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製度建設上,包括法製、社會製度等。使用暴力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種也是不得不的方式,政府應當把重點放在製度建設上。製度就是社會個體和群體活動的舞台,製度建設好了,政府對社會的管理也有了保障。
那麼,具體地說,如何達到政治和社會領域的平衡呢?或者說,在政府過大、社會過小的情況下,如何實現小政府、大社會,從而是強政府、強社會呢?從改革開放以來的經驗和近年來各地方的改革實踐來看,一條有效的途徑就是把行政體製和社會改革結合起來,通過行政體製改革來建設小政府和強政府,再通過以向社會分權為核心的社會改革,建設大社會和強社會。
很明顯,在社會管理方麵,我們應當爭取的是上述第四種情況,就是強政府和強社會。國家和社會、政府和人民不是一場零和遊戲,可以是雙贏遊戲。我國需要的是一個具有高度自我組織化能力的社會。沒有社會,政權就沒有基礎。如果社會是脆弱的,政府必然是脆弱的。如果社會自我組織化程度高,那麼建立在這個社會基礎上的政府必然是強政府。但如果社會處於“原子化”的狀態,也就是處於無組織狀態,那麼建立在這個社會基礎上的政府必然是弱政府。
那麼,如何實現“強政府、強社會”的目標?從國際經驗看,這樣一個社會必須是這樣三種秩序的共存。第一個也是最重要層麵的社會秩序是社會的自我組織和管理。社會如果沒有自我管理的能力,那麼什麼都必須依賴政府。政府什麼都管的話,必然超出政府的能力,管理也必然無效。要社會形成自我管理,必須賦予社會足夠的組織空間。這就要求,政府必須放權社會。政府必須把那些社會可以自我管理的領域開放給社會本身。此外,政府也應當把那些自己管理不好但社會可以管理的領域讓渡給社會。不過,應當強調的,社會的自我管理並不是社會的放任自由,政府要對涉及公共利益的社會領域進行規製。
第二個層麵是政府和社會的夥伴關係。在一些政府必須參與管理的領域,也不見得政府要親自管理,而是可以委托給社會組織來進行管理。就是說,政府和社會可以是夥伴關係。委托給社會管理可以減少管理的成本,使得管理可以更加持續。政府以各種形式“收購”社會服務已經成為世界的一大趨勢。
第三個層麵才是政府管理的社會秩序。盡管近現代國家最大的特征就是壟斷暴力,使用暴力機器來維持社會秩序,但從大多數先進國家的經驗看,政府在社會管理方麵的作用主要體現在製度建設上,包括法製、社會製度等。使用暴力是維持社會秩序的最後一種也是不得不的方式,政府應當把重點放在製度建設上。製度就是社會個體和群體活動的舞台,製度建設好了,政府對社會的管理也有了保障。
那麼,具體地說,如何達到政治和社會領域的平衡呢?或者說,在政府過大、社會過小的情況下,如何實現小政府、大社會,從而是強政府、強社會呢?從改革開放以來的經驗和近年來各地方的改革實踐來看,一條有效的途徑就是把行政體製和社會改革結合起來,通過行政體製改革來建設小政府和強政府,再通過以向社會分權為核心的社會改革,建設大社會和強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