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政府管理體製改革的曆程回顧
政府管理體製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既是經濟體製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決定經濟體製改革進程的關鍵。從改革初期的“政企職責分開”、“簡政放權”,到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宏觀調控體係,直到近年來提出“責任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中國的政府改革大體保持了與經濟體製改革近似的漸進過程。可以說,離開政府改革的漸進展開和深化,市場經濟體製的形成與完善是不可能的。因此,客觀評價政府改革與經濟體製改革深化的互動作用,對於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為貫徹科學發展觀奠定堅實的體製基礎,具有重要意義。
1.政府管理體製改革為新體製的發育和成長提供了條件
從改革開放初期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目標的確立,這一時期具有重要意義的是以“簡政放權”和“政企職責分開”為主要內容的政府行政性分權改革,改革不僅大大調動了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積極性,而且直接催生了新體製因素並拓展了其成長空間。農村家庭承包責任製的普遍實施,授權經濟特區對外開放和向沿海地區擴大,意味著部分經濟取得了相對獨立於傳統體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正是由於這種行政性分權改革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向“市場”分權的意義,不同於以往那種“體製內”收收放放的分權,因而成為促進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助推器”。就政府和國有企業的關係而言,由於產權關係的製約,雖然至今仍未完成“政企職責分開”的改革,但企業“自主權”的擴大,使得不同產權主體的產品交換日益廣泛,對於市場價格和市場資源配置格局的形成,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國有企業負責人包括一些直接管理企業的政府官員,在“計劃外”經營中具備了市場意識,不僅促進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也在相當程度上為非國有經濟的成長提供了重要的人才儲備。
2.政府管理體製改革推動了政府職能轉變的深化
鄧小平南巡講話之後,中國明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改革目標,啟動了體製“轉軌”意義上的政府職能轉變進程。1993年黨政機構改革初步劃分了經濟管理職能與非經濟管理職能、行政管理職能與社會中介組織功能、宏觀管理職能與微觀經濟組織職能,部分削減了與計劃經濟體製相聯係的職能,並頒布了《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在此基礎上,1994年實施的財稅、金融、外彙、外貿、計劃、投資等方麵的一係列改革,尤其是財稅、金融和外彙體製改革,初步形成了宏觀調控的基礎框架。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大規模撤並了具有濃厚計劃經濟色彩的“行業主管部門”,為消除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的利益動機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有利於克服以往政府部門源於利益糾葛的職能交叉弊端,進一步促進了政府經濟管理職能向間接調控轉變。進入21世紀,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中央政府明確提出要加快對內開放步伐,打破經濟運行中的行政性壟斷,在市場準人和規定方麵為不同產權主體創造平等競爭的環境,推出了以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為重點的行政審批製度改革,由此進一步推動了政府職能轉變的深化。
3.政府管理體製改革推動了政府運行法治化進程
1989年《行政訴訟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行政法治進程中的一座裏程碑,標誌著我國依法行政開始進入重視保護公民權利和監督行政權力的新階段。《行政訴訟法》的實施,對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規範行政行為,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不僅推動了政府行政法規的不斷完善,而且促進了政府職能的轉變。2003年通過的《行政許可法》,進一步深化了政府行政法治進程。過多過濫、管理無序的行政審批,是完善市場經濟體製的嚴重阻礙,也是造成政府權力部門“設租”、“尋租”的重要因素。從“行政審批”到“行政許可”,雖隻有兩個字之差,卻反映了政府在管理理念上的變化和突破。《行政許可法》明確了行政許可的範圍和設定權限製,規範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公權與私權的關係,它的頒布和實施,對於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強化政府依法行政、完善市場經濟體製、保障公民和市場主體的權利,具有深遠意義。
在看到我國政府改革創新取得成就和經驗的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當前行政管理體製的深層次矛盾和弊端並沒有完全消除,還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政府職能轉變並未到位,越位和缺位的問題仍然突出。二是機構職能配置不合理、行政層次偏多、機構職責交叉重複、相互扯皮的現象仍然突出,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缺乏明確界定、上下關係未理順。三是決策民主化程度不夠、透明度不高、隨意性較大、責任不明確。四是執法體製不完善,存在著多頭執法、交叉執法、執法違法、亂收亂罰現象,特別是非執法部門為創收亂收費的問題依然存在。五是行政監督製度不健全,存在軟監督和虛監督,績效考核標準不科學、行政成本居高不下。要解決這些體製問題,必須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加大政府管理創新的力度。
(二)科學發展觀對政府管理創新提出的新要求
相對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而言,政府管理創新與政府職能轉變的核心問題是重塑政府與市場的關係。與20世紀80年代強調“完善”政府計劃經濟體製,發揮市場調節的“補充”作用不同,向市場經濟轉軌意味著政府與市場關係的調整必須轉向“市場發揮基礎性作用,政府來補充”的思路。如果不確立這樣一個基本思路,政府的職能轉變就難以實現,並且製約各項改革的深入展開,阻礙市場經濟體製的最終形成。經過多年的改革,市場經濟的發展與政府職能轉變相互促進,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已經發生了重要變化,但由於經濟運行中政府主導的特征,經濟與社會發展不協調的問題仍比較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