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後,就有義務擔負 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並且盡心盡力地把它做好。黨組織分配的工作,主要包括黨的群眾工作和黨的政治工作。例如,參加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工作,參加黨內教育工作,參加聯係群眾的工作及對人民群眾的宣傳工作,參加發展黨員的工作,參加各種群眾團體的工作及社會工作等。黨組織要根據具體情況,給每個黨員分配適當的工作,並加以檢查和指導。每個黨員要自覺接受和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積極發揮共產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一、 黨的組織生活的基本涵義和意義
我們通常說的黨的組織生活,主要是指由支部委員會或黨小組組 織召開的,以上黨課、學習黨內文件、彙報思想情況、總結報告工作等為主要內容的活動或會議。例如支部委員會或黨小組召開的組織生 活會,以及黨員領導幹部單獨召開的黨內民主生活會。
這裏需要弄清楚的是黨的組織生活與黨的生活的區別與聯係。從廣義上講,黨內各種活動,包括黨小組會、黨員大會、黨的各級委員 會召開的會議、黨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黨內選舉、黨的民主生活會、上黨課、閱讀黨刊和黨內文件、聽取黨內報告以及黨內的其他政治活動等等,都是黨的生活。可見,黨的生活包括黨的組織生活,而黨的組織生活,不完全等於黨的生活。
黨章明確規定,每個黨員必須參加黨的組織生活,這對於加強黨員教育管理和監督,保持黨組織先進性,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諸方麵, 都有很重要的意義。 對黨員來說,通過參加組織生活,可以 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取得黨員之間的互相幫助,得到鍛煉,增強組織觀念,提高思想覺悟和政治水平;可以在黨組織和黨內外群眾的監督下,發揚優點,克服缺點,糾正錯誤。對黨的組織來說,通過組織生活,可以廣泛吸收黨員群眾的正確意見和建議,加強和改進黨的工作,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可以了解黨員的思想、 工作、學習等情況,有針對性地對黨員進行思想教育工作,監督黨員切實履行黨員義務,遵守紀律;可以經過討論和開展正確的思想鬥爭,保證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的一致,鞏固組織上的團結和統一,提高黨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二、 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幾種特殊情況
1 .長期外出的黨員
長期外出的黨員,黨組織要采取多種辦法,解決他們參加組織生活的問題。
黨員被借調到另一單位幫助工作,或者被派到另一單位實習、進修等,時間超過半年的,應帶組織關係介紹信,時間在半年以內的,可帶黨員證明信,由所到單位的黨組織把他們編人支部和小組參加黨 的組織生活。
對於外出當合同工、臨時工的黨員,時間在3個月以上6個月以 內的,應攜帶黨員證明信,參加所到單位黨組織的組織生活。如人數較多,所到工作單位的黨組織可把他們單獨編成臨時黨支部或黨小組 過黨的組織生活;如人數較少,所到工作單位的黨組織可將他們編入本單位的黨支部過組織生活。在他們合同期滿或工作結束後,再將其黨員證明信轉回原單位。時間在6個月以上的,應轉移黨員組織關係。
對於那些政策允許並經支部同意外出搞工副業的黨員,黨組織應加強管理教育,要求他們主動與黨組織保持聯係,彙報自己外出後的情況,取得組織的幫助和監督。有條件的,可單獨成立黨小組。對於那些擅自外出或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過組織生活的黨員,黨支部應對他們進行教育,經教育仍無轉變的,可根據黨章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為解決外出流動黨員參加組織生活的問題,中共中央組織部在1994年底,下發了關於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製度的通知,決定從1995年7月開始,在全國內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製度。即外出流動黨員通過持《流動黨員活動證》參加黨組織的活動。這是外出 流動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一種比較有效的形式。
2.退(離)休、患病休養等特定情況下的黨員
(1)已經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可采取以下幾種辦法:
①凡就地安置並由原單位管理的退(離)休人員中的黨員,原單 位的黨組織應將他們編入相應的支部,定期過黨的組織生活。有條件的,可以單獨成立退(離)休人員黨支部。黨的關係已轉街道或鄉鎮黨組織的,街道或鄉鎮黨組織應將他們編人相應的支部,並組織他們過黨的組織生活。
②易地安置的退(離)休人員中的黨員,其黨的組織關係應轉到接收地區,接收地區的黨組織應將他們編人相應的支部,並組織他們 過黨的組織生活。
③退(離)休人員中的黨員到子女或親屬處,暫住時間超過6個月以上的,所在單位的黨組織應給他們開寫黨員證明信,其子女或親 屬居住地黨組織應接納並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2)因病長期休養的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應視具體情況,采 取不同形式加以解決。
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有困難的同誌,黨組織不要勉強要求他們參 加組織生活,可指定黨員負責與他們聯係,向他們傳達黨內文件精神,並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對那些身體條件許可,本人堅持要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的同誌,可安排他們過組織生活或適當參加一些重要的黨內活動。
對那些休養地點距離工作單位較遠、休養時間較長的黨員,黨組織可開寫黨員證明信,把他們介紹給所去的療養單位或有關地方黨組織,由這些單位的黨組織酌情安排他們過組織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