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黨員的廉政行為規範(3 / 3)

抗日戰爭時期,為建立清廉政治,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報告指出:共產黨員在政府工作中應該是十分廉潔、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 報酬的模範。各蘇區政府按照中央的要求,開展了反對貪汙浪費的鬥爭,製定了施政綱要和懲治貪汙的具體規定。1941年5月《陝甘寧邊 區施政綱領》明確提出: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汙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對黨和政府內的腐化墮落分子要毫不留情地予以嚴懲。

抗日戰爭勝利後,中央要求繼續發揚艱苦奮鬥的作風,嚴禁鋪張 浪費。1948年1月華北財經辦事處發出《關於反貪汙浪費的指示祝規定機關首長必須以身作則,拒絕一切不應得的享受,否則便不能與 貪汙現象進行鬥爭。同年4月,為防止占領城市後發生違法亂紀和腐敗現象,毛澤東向前線發出電報,要求嚴禁破壞任何公私生產資料和浪費生活資料,禁止大吃大喝,注意節約。12月,中央又對公共財 產的管理和使用作出了規定。

在國民經濟恢複和社會主義改造時期,黨製定了大量的廉潔從政的規定。1949年9月的《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汙,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群眾的官僚主義作風。1951年12 月,中央發出了《關於實行精兵簡政、增產節約、反對貪汙、反對浪 費、反對官僚主義的決定》,隨後又頒布了《關於處理貪汙、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幹規定》、《關於追繳貪汙分子贓款贓物的規定》、《懲治貪汙條例》。

在社會主義全麵建設時期,黨的八大、八屆二中全會和《中共中央關於一九五七年開展增產節約運動的指示》要求,堅決糾正一部分 工作人員待遇過高、生活特殊、鋪張浪費的現象。1960 年中央先後發出了《關於反對官僚主義的指示》、《關於在農村中開展“三反”運動的指示》。1962年3月作出了《關於厲行節約的緊急規定》、《關於對內報告工作的規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員廉潔從政的規定隨著改革開放的 深入而不斷地向係統化、規範化的方向發展。中央相繼製定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準則》、《關於高級幹部生活待遇的若幹規定》、 《關於新任副部長、副省長以上幹部生活待遇的幾項暫行規定》;以及對黨員幹部經商辦企業、出國出境、兼職、公款旅遊、乘坐小汽車、住房、接受禮品、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等方麵作出了具體規定。

思考題:

1.黨員廉政行為規範的涵義是什麼?

2.黨員廉潔從政的重要意義是什麼?

3.如何理解“中國共產黨黨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