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黨員懲處規範(1 / 3)

第二節 黨內紀律處分工作

一、中國共產黨黨內紀律處分工作的特點和傳統

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把維護黨的紀律放在黨的建設的重要位置。最早的幾個黨章隻規定有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兩種處分。 第三次修正章程將黨的紀律處分定為五種:警告;黨內公開警告;臨時取消其工作;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七大黨章規定為:當麵的勸告;當眾的勸告和警告;撤銷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八大黨章將前麵 三種改為: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並規定留黨察看時間最 長不超過2年。以後各個黨章都與此相同。十二大黨章將第三種處分改為:“撤銷黨內職務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並在執行紀律方麵增加了許多新的重要的規定,如,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複和誣告陷害。 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 可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傳遞,不得扣押。這些規定就使執行紀律的規則和程序更為完善了。此外,從十二大起到現行黨章還規定,黨組織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麵失職,必須受到追究;對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根據情況作出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

幾十年來,黨在實施紀律處分工作中逐漸形成了以下特點和傳統。

第一,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

黨組織對違紀黨員的處理,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 就 是要教育在先,不應簡單給個處分了事。因為黨的紀律是靠黨員自覺遵守為前提的,思想教育是執行紀律的基礎。嚴格地講,處分本身也 是教育的一種手段,教育與處分是辯證的統一,教育為主的原則應貫穿於紀律處分的全部過程。

第二,堅持在黨的紀律麵前人人平等。

在黨處於執政地位的條件下,堅持在紀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顯得十分重要。這是因為黨不能對一部分黨員嚴格要求,執行紀律, 而對另一部分黨員則是放任自流,袒護縱容。尤其對黨的領導幹部的 違犯紀律行為,如果不予嚴肅處理,那麼,黨就無法教育和說服全體黨員,就無法維護黨的統一和權威。

第三,堅持實事求是,重事實,重證據。

黨對犯錯誤的黨員的處理要按照錯誤的性質、情節輕重及犯錯誤者本人的態度,給以批評教育以至適當紀律處分。在作出處分之前, 黨的組織要進行調查,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事實,重證據,嚴禁逼供信。

第四,堅持嚴肅公正的原則。

一方麵對犯錯誤的黨員絕不徹私情,要嚴明紀律;另一方麵,黨的組織絕對禁止使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更不準許打擊報複和誣告陷害。黨章規定有了這種行為的個人和組織都要受到追究。

第二節 黨內紀律處分工作

一、中國共產黨黨內紀律處分工作的特點和傳統

中國共產黨自誕生之日起就把維護黨的紀律放在黨的建設的重要位置。最早的幾個黨章隻規定有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兩種處分。 第三次修正章程將黨的紀律處分定為五種:警告;黨內公開警告;臨時取消其工作;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七大黨章規定為:當麵的勸告;當眾的勸告和警告;撤銷工作;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八大黨章將前麵 三種改為:警告、嚴重警告和撤銷黨內職務,並規定留黨察看時間最 長不超過2年。以後各個黨章都與此相同。十二大黨章將第三種處分改為:“撤銷黨內職務和向黨外組織建議撤銷黨外職務”,並在執行紀律方麵增加了許多新的重要的規定,如,黨內嚴格禁止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員,嚴格禁止打擊報複和誣告陷害。 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人必須受到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決定後如果本人不服, 可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迅速傳遞,不得扣押。這些規定就使執行紀律的規則和程序更為完善了。此外,從十二大起到現行黨章還規定,黨組織在維護黨的紀律方麵失職,必須受到追究;對於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根據情況作出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定。

幾十年來,黨在實施紀律處分工作中逐漸形成了以下特點和傳統。

第一,堅持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

黨組織對違紀黨員的處理,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 就 是要教育在先,不應簡單給個處分了事。因為黨的紀律是靠黨員自覺遵守為前提的,思想教育是執行紀律的基礎。嚴格地講,處分本身也 是教育的一種手段,教育與處分是辯證的統一,教育為主的原則應貫穿於紀律處分的全部過程。

第二,堅持在黨的紀律麵前人人平等。

在黨處於執政地位的條件下,堅持在紀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顯得十分重要。這是因為黨不能對一部分黨員嚴格要求,執行紀律, 而對另一部分黨員則是放任自流,袒護縱容。尤其對黨的領導幹部的 違犯紀律行為,如果不予嚴肅處理,那麼,黨就無法教育和說服全體黨員,就無法維護黨的統一和權威。

第三,堅持實事求是,重事實,重證據。

黨對犯錯誤的黨員的處理要按照錯誤的性質、情節輕重及犯錯誤者本人的態度,給以批評教育以至適當紀律處分。在作出處分之前, 黨的組織要進行調查,堅持從實際出發,注重事實,重證據,嚴禁逼供信。

第四,堅持嚴肅公正的原則。

一方麵對犯錯誤的黨員絕不徹私情,要嚴明紀律;另一方麵,黨的組織絕對禁止使用違反黨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更不準許打擊報複和誣告陷害。黨章規定有了這種行為的個人和組織都要受到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