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為了維護和鞏固黨的紀律,提高黨的戰鬥力,每個共產黨 員都要做遵守紀律的模範。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員,必須堅持在黨的紀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不論其職位高低,貢獻大小,資曆長短,都要嚴肅進行查處。
四、共產黨員違犯黨的紀律,受到黨紀處分時應采取的態度
堅決維護黨的紀律,是黨員的重要責任,每個共產黨員都應該自覺地遵守黨的紀律,接受黨的紀律的約束。但我們共產黨人是唯物主義者,充分懂得由於主客觀原因,人們一時犯了錯誤也是難免的。作為一個黨員來講,違犯了紀律, 在受到黨組織給予的紀律處分時, 應有一個正確態度。
首先,要勇於承認錯誤,主動向黨組織交待錯誤事實,不回避,也不誇大,實事求是地積極配合黨組織查清楚自己的問題,並自覺作出深刻檢查,爭取黨組織和同誌們的幫助和諒解。
其次,要正確對待自己所犯的錯誤。犯了錯誤,受了處分,不要因此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而從此萎靡不振。 要拿出正視錯誤的勇氣,敖下包袱,輕裝前進。
再次,要努力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覺悟和認識水平,善於從錯誤中總結經驗教訓,吃一塹,長一智,努力改正錯誤,力求少犯或者不再重犯類似錯誤。
第四,要正確對待組織給予自己的處分以及黨員、群眾對自己的批評,要堅定地相信黨、相信群眾,主動爭取黨組織、黨員和群眾的監督和幫助。
最後,要以飽滿的熱情,去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完成好黨組織交給的各項任務,做出成績來,以自己的實際行動彌補過失,改正錯誤。
五、 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共產黨員正當權益的維護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總則中規定,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黨 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 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行為,依照該條例應當給予黨的紀律處分的, 都必須受到追究。根據這一規定,共產黨員的違紀行為隻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受到黨的紀律處分:
首先,必須是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黨的政策,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行為。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 法規,其他黨內法規是黨章有關規定的具體化。黨的政策是黨對國家 和社會實行領導的主要手段,是全黨進行各項工作的重要依據和行為準則。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違反黨的政策,都是違犯黨紀的行為。我們黨是執政黨,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是在黨的領導下製定出來的,是黨的意誌的體現。因此,黨員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同時也就違犯了黨的紀律。 此外,共產黨員是工人階級的先鋒戰士,理應成為遵守社會主義道德的典範。因此,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的行為,也是黨的紀律所不能允許的。
第二,必須是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這是違犯黨紀的本質特征。違犯黨紀,必然會在不同程度上危害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反過來講,一個黨員的行為之所以被認定為違犯了黨的紀律, 正是因為他的行為給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我們黨的性質和地位決定,黨是我國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實代表,因此,一切危害黨的利益的行為,必然也危害了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反之,一切危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也都危害了黨的利益。黨、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三者是統一的。
第三,必須是依照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黨員的錯誤行為多種多樣,並不是所有的錯誤行為都能構成違犯黨紀性質的錯誤,也不是所有違犯黨紀性質的錯誤都要受到黨的紀律處分。認定黨員有違犯黨紀的錯誤,認定黨員是否應受到黨紀處分以及應受到何種紀律處分,其標準隻能是黨章、《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其他相應黨規。
首先,在黨的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對黨員的黨紀處分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員也可以為他作證和辯護。黨章規定,除了預備黨員和受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以外,正式黨員都享有表決權。 因此,凡正式黨員犯了錯誤,支部大會在表決給予他紀律處分時,本人有表決權,可以表示讚成,也可以表示不讚成。黨組織對黨員作出的處分決定和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必須同本人見麵,聽取本人說明和申辯。對於黨員的申辯及其他黨員為他所作的證明和辯護,有關黨組織要認真昕取,進一步核實,采納其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要向本人說明不予采納的理由。對黨員實事求是的申辯、作證和辯護,不得進行追究。
其次,黨組織對黨員作出處分決定後,本人對處分決定要簽署意見。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見,有關黨組織應寫出書麵說明,然後將處分決定、本人對處分決定的意見、黨組織對其意見的書麵說明一並上報審批。本人拒不簽署意見的,有關黨組織應在處分決定上注明。本人對處分決定簽署意見,這是執行黨紀所應履行的一項程序,不讓受處分者在決定上簽署意見是錯誤的。但如果受處分者拒絕簽署意見,處分決定仍然有效,因為這不是處分決定是否有效的必要條件。
再次,黨員對於黨組織給予本人或其他黨員的處分、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不服,有權逐級向黨組織直至中央提出申訴。黨組織要認真處理黨員的申訴。對於黨員的申訴,有關黨組織必須負責及時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承辦單位不得推語。應由作出或批準處分、審查結論或其他處理的黨組織進行複查或複議。上級黨組織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或指定有關黨組織進行複查或複議。應按照全錯全糾、 部分錯部分糾、不錯不糾的原則,實事求是地處理。複查或複議的結果應告知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