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忽視的是,問責機製的缺失,更讓一些領導幹部決策無所顧忌。不少領導幹部決策失誤後,不但不承擔責任,還在領導崗位上習慣性“拍腦袋”決策,而後拍屁股走人,甚至一路高升到異地做官。
就中國實際,如何讓領導幹部做到“一任接著一任幹”?一個前提是,地方發展要“一張藍圖繪到底”,規劃方案形成後,可通過法律程序固定下來,在建設過程中,要服從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自行其是。
但必須承認,事物發展是一個螺旋上升的過程,如果之前已有規劃不符合當前實際,也應與時俱進地“糾偏”。但要嚴格執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決策法定程序,確保決策製度科學、程序正當、過程公開、責任明確,杜絕少數人“有權就任性”。
行政“不作為”是指政府部門工作人員沒有履行法定職責,在其位“不”謀其政,是失職行為,應該查處。而行政“亂作為”是指在其位“亂”謀其政,根本談不上“法”和“依法”,是一種明顯的瀆職行為,不僅導致國家政令不暢、執行不力,還對社會經濟的發展具有更大的破壞性。
由此,有必要采取措施遏製領導幹部“官走政息”亂作為,在如今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還須以法治思維從四方麵發力。
首先,改革領導幹部考核機製,穩定領導幹部任期。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改革政績考核機製,著力解決“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以及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
一些地方的黨委、政府及其領導,隨意調整領導幹部的職務。這種頻繁的調動有悖於人大選舉產生政府組成人員的初衷,不利於選民監督政府。選舉產生的政府組成人員隻有任期內做得好,下一次選舉才可能再次當選。但現在隨意調動,他們就容易不負責任,或滋生“政績衝動症”。
要加強政策宣傳,使各級黨委及組織部門增強任期觀念,使公眾了解領導幹部任期規定,有效實施任期監督。要加大檢查落實力度,督促各地嚴格執行保持任期穩定的各項規定。
其次,實行任期製與項目製相結合,強化執行力和落實力建設。在這方麵,可把一定項目作為考核項目和任期相結合,不僅要看到該領導幹部任期的工作體現,還要考察他在項目執行和管理中的表現。要評估項目進展和效果的情況,作為執行力和落實力的考核內容。
當然,也不能簡單地采取限製項目期等同於任期的辦法。如果某個工程沒竣工,領導幹部就不能調動,這樣會讓幹實事的領導幹部吃虧,而慵懶散的領導幹部反倒有“說走就走”的瀟灑,這對整個官場起不到正向激勵的作用,反而會加劇懶政、慵政現象的發生。
要穩定領導幹部任期,即使特殊情況需要變動,也須把其在任上所推行的工作掛鉤。比如將領導幹部任職當初製定的目標和政策完成比例,以及效果如何,作為調任前考察的內容之一,倒逼領導幹部兌現承諾。
要把“新官理舊賬”作為領導幹部上任的基本要求。隻要是經過當地黨委、政府及人大定下的決策,隻要符合公眾長遠利益,沒有經過糾錯措施,不管是哪一任的發展思路、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就應該堅持貫徹和監督落實。這裏,製度設計很關鍵,這需要區分好集體意誌還是個人行為,需要區分哪些“賬”是該由前任“買單”,哪些“舊賬”應由“新官”處理。
第三,切實增強公眾話語權。“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是現代社會的一個基本原則。在改革現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機製的同時,要增加公眾對領導幹部績效考核評價的話語權。同時,應努力創建公眾裁決和彈劾地方領導幹部工作製度,真正“把人民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體現到地方領導幹部晉升命運的關鍵製度中來,使得領導幹部清楚自己的權力來源,進一步端正權力觀。
第四,完善領導幹部終身問責製。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和落實領導幹部問責製”;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則明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製度及責任倒查機製。”這些製度目前還沒有具體條文規定,亟待繼續細化,包括追究的渠道、追究的主體等問題。
“凡有公權處,皆有問責人”。領導幹部任職有期限,但責任追究沒期限。一旦查實領導幹部決策存在重大失誤,無論其離職時間長短,不管身在何處,是否退休,都應一追到底,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