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章 法律援助(中)(1 / 2)

張琪接手的第一件法律援助案,是一件交通肇事索賠案,劉主任說,她之所以決定把這件案子交給張琪,是因為張琪以前當過交警,正好有這方麵經驗。

案情不算複雜,去年6月7號,城東開發區幹部柯慶東駕駛汽車行駛至城東區車城大道時,撞上一位橫穿馬路的行人李愛梅,李愛梅當場死亡。後經交警部門認定,死者李愛梅橫穿馬路,負事故主要責任,司機柯慶東采取措施不力,負次要責任。

死者李愛梅,57歲,先天性雙手殘疾,自小被父母遺棄,後被人送到鄖城市福利院收養,終生未婚,無兒女,也不知道其是否還有其他親人。

幾十年來,李愛梅的衣食住行、生養死葬及一切民事行為,都由福利院負責。

事故發生後,福利院向柯慶東及保險公司索賠,而柯慶東及保險公司都堅持認為:福利院又不是李愛梅的家人,無權提出索賠。

經過反複協商,保險公司隻同意賠償李愛梅的安葬費用,隻有幾千元。

福利院自然是不同意,雙方反複協商,談不攏,吵了無數次架,到最後還是無法達成協議,到後來,雙方都有些賭氣的意思,已經不是為錢而爭了,是為“形象”而爭了,有人將此事捅到媒體上,人們從同情弱者出發,都認為柯慶東也好,保險公司也好,應該賠錢給福利院的。

而柯慶東及保險公司在麵臨社會壓力之時,越發要證明他們其實沒做錯什麼,他們不是不想賠錢。而是不知道應該陪給誰?福利院又不是死者的法定受益人,沒資格得到賠款啊!

福利院聘請的律師信心滿滿地認為:這場官司必贏。這也促使福利院下決心跟柯慶東及保險公司打這場官司。

然而。經城東區法院一審判決,福利院輸了!

一審法院認為:此案是人身損害侵權訴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市福利院不是人身損害賠償的法定賠償權利人,也不是受害人的繼承人,也與本案不具備其他直接利害關係,因此。福利院不具備此案的訴訟主體資格。由此,法院一審裁定,駁回福利院的起訴。

結果,福利院不但沒拿到賠償款,還要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判決書下來後,福利院問律師怎麼辦?這時。那位律師也泄氣了。暗示說:“人家搞定了法院,算了吧。”

律師也泄氣了,福利院無奈之下,這才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張琪拿到這個案子,不敢輕易表態,隻說要向有關方麵谘詢。

隨後,張琪將這個案子整理成一個案例。緊急向自己在燕京大學的老師、同學們求助,看看他們是如何主張的?

還不錯,大多數老師和同學都認為:“這事,如果是在十年前,還真可能就是一審所判決的那樣,福利院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但是,近年來。我國的司法解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是更有利於受害者一方的。也是更有利於弱勢群體一方的,抓住了這一點。二審有可能翻盤。”

當然,這也隻是一種“可能”,其實,也有另一種可能,那就是二審仍然敗訴。

是不是支持福利院上訴到中院,援助中心也是有爭議的。

徐副主任就認為:“這個案子要慎重,福利院原先聘請的那位律師,我認識,還算是比較有能力的,他說保險公司搞定了法院,也不是沒有道理的,保險公司跟法院本來關係就很熟,經常打交道的,要論關係,福利院那裏搞得過保險公司?”

劉主任則道:“徐主任說得是有道理,我們是要慎重。不過,福利院向我們求助,我們是不能推脫的,我們的職責,就是為弱勢群體服務。我覺得,要說服福利院接受一審結果,首先我們自己就得相信,一審結果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我們真的認為:這個結果是公平、公正的嗎?我不這麼認為。”

小王律師也道:“我也覺得,福利院輸得有點冤。那個死者本身就是孤苦伶仃一個人,福利院就是她的監護人,是她的家,從這個意義上說:福利院應該有訴訟主體資格,就好比我們是援助中心的幹部,如果有一天,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單位上難道不能出麵為我討回公道嗎?”

徐副主任一笑:“小王,討回公道,那隻是道義上的,現在涉及到經濟利益了,福利院有沒有資格作為繼承人,這個還真找不到法律依據。其實,這個案子怎麼判,全在法院了,現在的關鍵是,一審已經輸了,這個難度就大了。如果二審推翻一審,那意味著一審判錯了,,這個很難了。”

其實,大家都承認,徐副主任的話不是沒有道理。

劉主任看了張琪一眼,道:“我們援助中心是受司法局管轄的,好歹也跟法院同屬於政法係統,如果真是有人搞定了區法院,那麼,我們也可以想辦法讓中院糾正錯案的。你說呢,小張?”

劉主任這段話的潛在意思是:“有人能搞定區法院,如果我們有關係,也可以搞定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