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禁止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幹群關係。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在鄉鎮黨委和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
(四)漠視群眾正當訴求,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或者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六)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
第二章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
第四條: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幹擾、操縱、破壞選舉。
第五條: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二)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製調整農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款物、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麵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背村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加重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第六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準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準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第三條:禁止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幹群關係。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在鄉鎮黨委和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
(四)漠視群眾正當訴求,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或者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六)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
第二章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
第四條: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幹擾、操縱、破壞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