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試行)(2 / 3)

第五條: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二)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製調整農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款物、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麵違規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背村民意願超範圍、超標準向村民籌資籌勞,加重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第六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托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準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準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七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逃避監督。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

(二)阻撓、幹擾村民依法行使詢問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利;

(三)阻撓、幹擾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計;

(四)阻撓、幹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

第八條:禁止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

(二)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者聚眾鬧事;

(三)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結合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辦事公開製度以及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製度,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縣(市、區、旗)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基層站所負責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時應當充分聽取基層站所所在地的鄉鎮黨委和政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通報鄉鎮黨委和政府。

鄉鎮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和政府或者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製度,健全監督製約機製,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