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 / 3)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五)負責村、組幹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黨員人數較多的村黨支部,可以劃分若幹黨小組。黨小組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組織黨員學習和參加組織生活,檢查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和執行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十一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一)堅持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製度,以勞動所得為主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製度。

(二)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發展多種經營要同支持和促進糧食生產相結合。發展鄉鎮企業要從實際出發,同促進農副產品流通和建設小城鎮相結合。

(三)加強以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本建設,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四)領導製定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動員各方麵力量保證規劃實施。

村黨支部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係,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開發,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五)組織黨員、群眾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應用科技發展經濟。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二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製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保證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全麵進步。

第十三條:對群眾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製教育,引導農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農民。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及本村黨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需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決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或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決定。

(三)領導和推進村級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開展自治活動。領導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等群眾組織,支持和保證這些組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職權。

(四)搞好支部委員會的自身建設,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要求入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