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負責村、組幹部和村辦企業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搞好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條:黨員人數較多的村黨支部,可以劃分若幹黨小組。黨小組在支部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組織黨員學習和參加組織生活,檢查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和執行支部委員會、黨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反映黨員、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四章 經濟建設
第十一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對經濟工作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減輕農民負擔,提高農民生活水平。
(一)堅持以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經營製度,以勞動所得為主和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製度。
(二)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和鄉鎮企業。發展多種經營要同支持和促進糧食生產相結合。發展鄉鎮企業要從實際出發,同促進農副產品流通和建設小城鎮相結合。
(三)加強以水利為重點的農業基本建設,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四)領導製定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組織、動員各方麵力量保證規劃實施。
村黨支部領導和支持集體經濟組織管理集體資產,協調利益關係,組織生產服務和集體資源開發,逐步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五)組織黨員、群眾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應用科技發展經濟。
第五章 精神文明建設
第十二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製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規劃,保證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全麵進步。
第十三條:對群眾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製教育,引導農民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新型農民。
第十四條:搞好村鎮規劃,改善村鎮麵貌,創造文明衛生的生活環境;加強農村文化設施建設,開展健康有益的文體活動;改善辦學條件,普及義務教育;開展創建文明村鎮、文明戶活動,破除封建迷信,移風易俗,樹立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十五條: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宣傳好人好事,弘揚正氣。了解群眾的思想狀況,幫助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及時疏導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保持農村社會穩定。
第六章 幹部隊伍和領導班子建設
第十六條:不斷提高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素質。農村基層幹部要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堅決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增強帶領群眾發展經濟、搞好兩個文明建設的本領。
第十七條:加強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思想作風建設。堅持實事求是,不準虛假浮誇;堅持依法辦事,不準違法亂紀;堅持艱苦奮鬥,不準奢侈浪費;堅持說服教育,不準強迫命令;堅持廉潔奉公,不準以權謀私。
第十八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班子,應當由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清正廉潔,公道正派,群眾擁護,能夠帶領群眾完成各項任務的黨員組成。鄉鎮黨委書記還應具有一定的理論和政策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黨務工作和農村工作。村黨支部書記還應具備一定的政策水平,善於做群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