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重視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改善領導班子的結構。
第十九條: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思想路線。反映情況,安排工作,決定問題,必須實事求是,一切從實際出發,說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第二十條: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群眾路線。決定重大事情要同群眾商量,布置工作任務要向群眾講清道理;經常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改進工作;關心群眾生活,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切實減輕群眾負擔。
第二十一條:領導班子應當貫徹黨的民主集中製。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要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決定,不允許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書記要敢於負責,有民主作風,善於發揮每個委員的作用。委員要積極參與和維護集體領導,主動做好分工負責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以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為主要內容的組織生活會,接受黨員和群眾的監督。
第七章 黨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三條:農村黨員應當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發揮先鋒模範作用,帶頭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條:黨的農村基層組織應當組織黨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特別是鄧小平理論,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和科學文化知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法律法規知識。
黨員教育應當堅持理論聯係實際,適合農村特點,貼近黨員思想,采取多種形式。發揮鄉鎮黨校、黨員活動室和黨員電化教育的作用。
鄉鎮黨委每年應當對黨員分期分批進行集中培訓一次。
第二十五條: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村黨支部每月應當開展一次黨員活動,包括學習黨的文件,上黨課,召開組織生活會等。
第二十六條:堅持和完善民主評議黨員製度。對優秀黨員,要進行表彰;對不合格黨員,要依照有關規定,分別采取教育幫助、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等方式進行嚴肅處置。
第二十七條:尊重和保障黨員的各項權利,教育和監督黨員履行義務。要使黨員對黨內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要組織開展黨員聯係戶等活動,給黨員分配適當的社會工作和群眾工作,為黨員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第二十八條:加強和改進對外出黨員的教育和管理。對外來黨員,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將他們編入黨的支部和小組,組織他們參加黨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嚴格執行黨的紀律。經常向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黨員違犯黨的紀律,應當及時嚴肅查處。處分黨員必須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進行。對受到黨的紀律處分的,要加強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
第三十條: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和有關規定,做好發展黨員工作。注意吸收優秀青年、婦女入黨。
村級黨組織發展黨員必須經過鄉鎮黨委審批。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情況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本條例由縣(市)黨委負責實施。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